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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范围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有决定履行或解除的权利;若决定解除,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因票据关系产生的破产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或虽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但其债权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亦应列为破产债权。

(3)附期限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包括附始期的债权和附终期的债权。附始期的债权,不论其在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是否届至,都可成为破产债权。附终期的债权,只要破产申请受理时所附期限未届至,就构成破产债权,即使破产宣告后所附期限届至,亦可成为破产债权。

(4)附条件的债权。[11]债权所附条件不因破产宣告而废止,因此破产宣告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由于债权的行使与存废,受破产清算期间条件成就与否的制约,所以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述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12]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有决定履行或解除的权利;若决定解除,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因票据关系产生的破产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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