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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和受理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本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基本形式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不能通知的,予以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关于宣告破产和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可见,该破产界限的规定含义如下:第一,企业法人失去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界限的规定,既参照了一些国家的规定,同时又着重考虑了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规定了上述破产界限的同时,还规定了两项不予宣告破产和一项中止破产程序: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并自破产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3)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非国有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也不予宣告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申请的提出

破产案件的申请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请求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本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案件的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只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案件的申请因破产申请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愿破产申请和非自愿破产申请两种。自愿破产申请,是债务人提出的破产请求。非自愿破产申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请求。

破产案件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非自愿破产申请,债权人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债权人对其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自愿破产申请,债务人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若债务人为国有企业则为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反映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凭据,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3)债务人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的说明。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应当列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债权债务的性质、有无争议等。

(5)国有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为破产案件的立案,指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案件的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基本形式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劳动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不能通知的,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主要发生以下效果:

(1)债务人应正当履行破产法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不得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担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应当及时转告有关当事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等。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但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执行。

(3)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否则不得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由于涉及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申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案件的申请。

(三)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指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间内,向法院呈报其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础。凡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报债权,就不能取得破产法赋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原则上,债权不论是否附有期限、是否附有条件或者是否附有担保,债权人欲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者,均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其债权。

依照我国法律,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或者自动放弃债权,即债权人不能再成为破产程序当事人,无权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和异议权、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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