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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效力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破产申请人提起破产申请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由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具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债权的性质,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申请人的债权,而不及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由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具有承认债务的性质,因此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全体。所以,在我国,破产申请没有阻止破产法外和解的效力。

四、破产申请的效力

一般而言,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不论法院是否受理,均具有以下效力:

1.破产申请撤回的限制

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前撤回,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再次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因为破产程序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若允许撤回破产申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的团体利益,并且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也不是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事由。

2.诉讼时效中断

破产申请人提起破产申请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由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具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债权的性质,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申请人的债权,而不及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由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具有承认债务的性质,因此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全体。

3.破产申请有阻止破产法外和解的效力[27]

一般而言,破产申请提出后,债务人不得向法院请求破产法外和解。如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6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在有破产申请时,不得向商会请求和解。我国只存在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其与破产法外的和解不同。破产程序中的和解以破产申请为条件,存在于破产程序中;而破产程序外的和解与破产程序相互排斥、相互独立。所以,在我国,破产申请没有阻止破产法外和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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