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破产的流程

破产的流程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而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理。拟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8.5.4 破产的流程

破产的流程如图8-4所示。

img100

图8-4 企业破产流程图

1.破产申请

债务人有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而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理。其中,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时,则破产案件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债权债务的由来、性质和数额,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和理由等。

(4)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等。

(5)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2.破产受理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拟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拟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上述异议。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两个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如果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则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破产申请人。若是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而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及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则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申请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地址

(5)债务人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3.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也称为管理人,是指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整个破产事务的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当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4)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应该履行自己所肩负的职责,具体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则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另外,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果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则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持等工作。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有下述几项: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由法院召集,召开时间为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该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效力是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所做出的一些重要决议时,必须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在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时,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时,则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当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如果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获得通过的,则由法院进行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债权申报

所谓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为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开始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则一并视为到期。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候,将编制好的债权表与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提交,以便核查。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没有异议,则由法院裁定确认;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即成为破产债权人,因而享有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则视为放弃债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权利。

(3)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

5.重整

重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我国过去的破产法律中没有出现过,在2007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破产法》中被首次提出。那么重整是什么呢?它在破产程序中又起什么作用呢?其流程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具体介绍一下这些方面的知识。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债务人重整计划,实现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企业(债务人)在不同的阶段,其申请重整的申请人有所不同。当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企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企业(债务人)进行重整;当债权人对企业(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债务人)破产前,企业(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企业(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是一个过程,是有一个时间期限的,这个期限叫做重整期间。具体来说重整期间是指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间的时间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得到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并起监督的作用。在重整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债务人)破产。这些情形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其分组应该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差别利益,并按照债权分类进行。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就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就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和解

在破产程序中,除了重整之外,还有一个方式可以让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看到免于破产的希望,那就是和解。

那具体什么是和解呢?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事宜达成协议的制度。

和解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呢?首先,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债务清偿方案,包括延长清偿的期限,分期清偿的数额,申请减免债务的额度及比例等。

其次,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必须经由法院审查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含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问题。

首先,介绍一下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或者企业被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或者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情况出现时,法院将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破产宣告前,如果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此时应该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其次,介绍一下破产分配的概念。破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的受偿比例进行清偿的程序。对于不同的费用和债务,破产财产的清偿是有严格的顺序的,并不是把所有的费用和债务都平等清偿。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此之后,应当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一般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较为困难时,也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实物分配、债权分配。

最后,介绍一下破产程序终结的相关知识。破产程序终结一般是在下面的情况出现时才会遇到: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破产宣告前,如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专栏8-1

中外企业购并市场及中介组织的比较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企业购并活动的绝大部分是在证券市场上完成的,证券市场成为企业购并的理想场所,而且企业购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介组织的推波助澜。企业通过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扩大企业购并的公开性、公正性,并且减少交易费用。发达的资本市场也为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介组织能为企业提供一系列外部发展战略服务,可以发现企业的真实价值,能实现投资和融资、所有权与控制权、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恰当结合,有利于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企业购并市场是一种有形的市场,主要是产权交易中心(所),企业通过这些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企业购并。政府实际上充当着中介的角色,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对企业投资,不能对企业进行参股,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尚需规范,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投资银行无论在资产规模、业务范围、行为范围等方面与现实要求相差较远。即使现有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有的背离了中介机构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发挥评估、咨询、策划和组织的职能。因此,我国在中介机构尚需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发挥着中介替代功能。

专栏8-2

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

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是指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宣告对位于其他国家的破产人财产是否有效。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发生在跨国破产的情况下。跨国破产又称为国际破产、越界破产,是指同时涉及本国与外国因素的破产程序。通常,影响跨国破产形成的因素,主要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尤其是指破产财产位于两个以上的国家。

关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理论:一种是属地主义,主张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宣告国内,只有破产人在该国内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另一种为普及主义,认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次性公平解决破产人全部债务清偿问题,所以破产宣告的效力应及于破产人在国内外的全部财产。两种立法主义各有利弊,当今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很少有绝对采取某一种主义的,大多数采取一些变通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国家对外国破产宣告视同外国判决,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个案处理,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全部或部分效力。也有的国家采取缔结条约的办法,承认缔约方破产宣告在本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我国旧《破产法》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的原则。新《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挥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案例8-1

北京鼓风机厂成立于1980年11月,隶属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经营范围为风机、阀门、环保涂装设备制造、喷漆、风机安装和修理;承担本单位运输及部分社会货物运输等。企业在职职工847人,退休人员1053人,离休人员14人。

近几年,由于北京鼓风机厂经营管理不善,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缺乏拳头产品,造成已有市场份额不断减少,生产量严重不足。另外企业退休职工较多,企业费用负担沉重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企业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企业后续无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北京鼓风机厂于2001年7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申请破产还债。二中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鼓风机厂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于2001年9月29日开庭,裁定宣告北京鼓风机厂破产。

破产清算过程:

北京鼓风机厂宣破后,二中院决定成立北京鼓风机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在二中院的指导下开展清算工作,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鼓风机厂破产清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企业破产工作中有两大难点:破产财产变现难和职工安置难。北交所以这两个难点为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1.理清企业债权债务

清算组全面接管企业后,即组织留守配合人员对企业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委托北交所组织协调清算日常工作。北交所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重点对破产财产进行分类盘查核实、登记造册;组织破产财产审计评估工作;组织清理企业长期投资和联营关系;组织清理、追讨企业债权。

企业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影响了破产财产的整体变现。就此问题,北交所通过对企业情况的详细深入调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资料,协助企业破产清算组先后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逐步理清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开变现破产财产

由于该企业的地理位置优越,具有很高的市场潜在价值。经企业清算组研究决定,对其破产财产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

北交所于北京鼓风机厂宣破日起,先后在北交所网站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破产财产拍卖信息,并于2002年7月1日在《劳动午报》上发布拍卖公告。同时,通过会员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递此信息。

2002年8月3日,受北京鼓风机厂破产清算组的委托,北交所、长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北交所交易厅对北京鼓风机厂破产财产进行整体公开拍卖。拍卖采取减价与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起拍价为5560万元。经过七十几轮次竞价,最后168号竞买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6110万元的价格成交,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亦关系到破产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问题。

由于企业破产财产的成功变现,为企业的下一步清算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在北交所的协调和组织下有条不紊地展开。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为其设计了最佳的职工安置方案,八百余名在职职工仅在一个月左右就安置完毕。大部分得到了重新就业,一部分自谋职业,少数继续待业。由于及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妥善安排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为及时审结案件创造了良好环境,也为社会的安定团结作出了努力。

案例8-2

坐落在绵阳市临园路的诺玛特超市,虽然正门上方已经换上了“成都人民商场”的新招牌,但后门褪色的诺玛特广告牌似乎还在向路人诉说着它往日的辉煌。

2007年10月22日,伴随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书,曾经轰动全国的“普马系”最后一家运营企业——绵阳普尔斯马特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绵普公司)宣告破产!据悉,这是四川省按新《破产法》执行的首例企业破产案件。

2007年8月22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绵阳华蜀物资公司、绵阳市晶樽糖酒公司申请绵普公司破产一案。据悉,这两家公司并非绵普公司最大债权方,但为何他们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呢?讲起与绵普公司合作的往事,绵阳市华蜀物资公司相关负责人感慨万千。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华蜀物质公司主要从事奶制品、饮品、冲调系列副产品、酒类等的配送经营活动。2001年9月,绵普公司及旗下的绵阳诺玛特超市正式运营后,自己抱着很大信心跟这家所谓的“全球零售业巨头”合作。在许多人看来,能跟普马这样的“洋超市”合作,简直是小供应商的运气。

然而不为这些供应商们所知的真相是:这个所谓的“全球零售业巨头”,根本不是什么“洋超市”,而只是北京普马负责人刘五一借用的一个“洋壳”,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办的民营企业。华蜀物质公司的该负责人不曾料到,与普马的合作,会让自己在此后的经营中完全陷入被动,并最终牵扯出一场即使胜诉也看不到多大希望的官司。

“店大欺客,跟普马合作我们供应商一直都很弱势,货款从来都是一拖再拖。”整整合作3年后,到2004年底,诺玛特超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欠供应商的货款已经严重超时。这位负责人回忆道:“到诺玛特封闭运行前,已经拖欠我的货款近80万元。这对像我们这样的依靠流动资金来做生意的物资公司来说,简直是沉重打击。”

原北京普马负责人刘五一等人恶意抽调大量资金后,绵普公司已经濒临关门的绝境,欠供应商的货款总额达到了两千多万元,华蜀公司拿到货款的希望几乎化为泡影。

2005年1月8日,由当地两家债权银行、绵阳市供应商商会以及绵普公司管理团队四方共同组成了绵阳市诺玛特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委员会,决定从那天起开始实行“封闭运行”,通过盘活门店,将商品卖出,补偿各方损失。所谓封闭运行,是指暂时不考虑诺玛特此前所欠债务的本金,只是需按时缴纳债务衍生的利息,便于超市在此期间正常经营。而在结束封闭运行后,能够等待更好的买家接盘。

封闭运行的模式,对于众多像华蜀物质公司这样的供应商来说,无疑是把诺玛特“死马当活马医”,希望多少能挽回一点损失就好。

长达两年半的封闭运行,尽管诺玛特超市没有独立的法人代表来管理,但是临时管理委员会却每周一都开一次会,研究超市的运营。此外,临时管理委员会设置了周结算制,每周对销售货品实销实结,这也让供应商有了更多流动资金周转。

于是,绵阳诺玛特超市出现一个创举:在全国“普马系”都已经关门大吉的情况下,绵阳诺玛特仍然独立运营两年半之久,并且在这期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6亿元,支付员工工资1025万元,为国家上缴税金301万元,向银行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超过1000万元。

诺玛特超市地处绵阳当地核心商业圈,在2006年之前,能与之抗衡的零售业态只有好又多和百盛两家,经营状况还算不错。然而到了2007年4月,随着世界零售巨头沃尔玛开进绵阳,这种三足鼎立的业态便被打破了。

沃尔玛超市绵阳店离诺玛特超市不到1000m,两家的经营品种又十分相似。沃尔玛来了之后,诺玛特的营业额开始快速下滑,到了2007年5月开始出现亏损。显然,“封闭运行”已经没有继续坚持下去的必要,坚持两年之后,诺玛特超市终于走到了尽头。

超市大门关了,但绵普公司依然没有偿还大量债务的能力。2007年6月1日,我国新的《破产法》开始实施,在仔细研读了相关法律条文后,华蜀物质公司等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处理绵普公司的债务问题。法院也于2007年8月22日受理此案,并于10月22日裁定绵普公司破产。据相关人士称,这也是四川省按新《破产法》实施的首例企业破产案件。

负责此次破产清算管理人工作的绵阳众益清算服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表明,绵普公司目前的固定资产主要为营运设备及办公设备,包括冷冻藏设备、货柜货架、电梯、收银系统等,由于购置时间大都在2001年,折旧率极高,且处置很挑买家,故实际上这些设备变现已经不值钱,能为债权人分配的可谓杯水车薪。

在一些供应商看来,目前绵普公司的资产,肯定卖不了几个钱,而且多达上百家供应商在等待实现债权主张,钱怎么分、分多少也是个难题。“我们已经算过了,能实现的债权主张,大约在1%~2%之间。”一位供应商苦笑着说,他的10万元左右货款,估计只能拿回一两百元,这点钱他拿都懒得去拿。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0月16日,申报债权的有140家,涉及金额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债权总金额为5700多万元。一些实力较弱的供应商因此遭遇重大损失。

长年的追讨欠账显然已经消磨了许多供应商的信心,面对巨额货款损失,绝大多数供应商均明确表示:“已经不抱希望,也没什么下一步的追讨计划了”。

据了解,绵普公司破产牵涉的债权人实际上有600多家,不过最终向法院申报的债权人仅140家,绝大多数小供应商已经放弃了追讨。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讲,普马案是供应商集体的噩梦,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无法填补他们的巨大损失。

背景回放:超常规扩张 普马资金链断裂

1996年,民营企业诺衡控股有限公司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将美国普尔斯马特会员店引入中国,组建了北京普马集团。其后,普马集团以超乎常规的速度发展。1997年至2004年5月,在全国陆续开设了40多家连锁店,年营业额超过40亿元,并于2001年后自行推出大型购物中心诺玛特,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民营零售企业,创造了零售业的“神话”。不过,依靠银行贷款,拖欠供应商货款,抽调注册资本金等手法维持的快速扩张方式,终于因为银行收缩银根而凸现资金链压力,随即引发全国供应商的联合挤兑,最终普马资金链断裂,到2005年彻底崩盘时,普马会员店和诺玛特超市共拖欠全国供应商货款20多亿元。

资料链接:新《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同时,已经实行了20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被废止。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破产法》是衡量一个国家破产制度完善与否,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