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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宣告是法院依照破产申请人的申请,确认债务人确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从而决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司法活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和债务人到庭宣告破产。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即破产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照破产申请人的申请,确认债务人确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从而决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司法活动。

(一)破产宣告的裁定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审理破产案件规定》和《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的最根本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不予宣告破产: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②债务人已经对全部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宣告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进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和债务人到庭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作出书面裁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即破产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清理财产、清偿债务。破产宣告的效力是指破产宣告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

1.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果主要表现在: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④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2.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果主要表现在: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得到清偿;③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消权;④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到清偿。

3.破产宣告对第三人的效力。①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②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管理人或清算组)清偿债务;③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④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的银行账户供清算人专用;⑤待履行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4.破产宣告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二、破产清算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①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归债务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确定经常涉及一些特殊的财产或者财产处分问题,需要结合有关法律和政策加以具体确认。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4.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②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③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代位物;④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⑤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⑥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⑦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⑨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费用是指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必须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费用。根据《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破产费用主要包括: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②破产案件的受理费;③债权人会议费用;④催收债务所需费用;⑤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没有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但正在审议中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共益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请求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人民法院受破产案件后,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⑤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破产费用的清偿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①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②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③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④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另外,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④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案件。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①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③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④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⑤管理人或者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⑥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⑦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⑧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⑨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⑩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皕瑏瑡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皕瑏瑢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但是,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①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③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④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⑤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⑥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⑦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⑧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四)破产分配和破产终结

1.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按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为劳动债权。主要包括:①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包括欠正式职工工资和非正式职工工资;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③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④企业向职工集资款以及合法利息。第二顺序为税收债权。第三顺序为破产债权。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①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先得到清偿,清偿后破产财产有剩余的再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或者清算组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从而导致破产程序不可逆转的归于消灭。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即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务人如系公用企业或者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其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产。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的,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当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报告,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上述法定事由中,第(1)、(2)种属于破产宣告前的终结事由;第(3)、(4)种属于破产宣告后的终结事由。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终结的,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人格继续存在,该破产程序的终结具有阻却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后终结的,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②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移交破产档案,包括原破产企业档案和清算期间档案;③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撤销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并予以公告;④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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