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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和破产案件的管辖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案件的管辖,在地域管辖上,是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理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理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节 破产界限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界限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亦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由法院依据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条件,是指企业亏损达到何种程度就可以被宣告破产的客观标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界限

《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1)企业亏损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

(2)严重亏损,即企业的自有资产总值远远不足以抵偿其所欠债务,且企业经营连续处于亏损状态;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以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过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在地域管辖上,是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级别管辖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理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理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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