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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到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各国立法确定对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由专门设置的破产法院管辖,如美国,共设有93个地区破产法院,并在11个联邦巡回审判区设置破产上诉法院;(2)普通法院管辖模式,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等;(3)在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往往根据破产人身份的不同确定管辖法院,商人的破产案件由商事法院管辖,非商人的破产案件由民事法院管辖,如法国、俄罗斯等。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审理。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破产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仅在有的地方法院内曾经设有专门的破产法庭。[2]

通常,各国立法规定,以债务人所在地作为破产案件确定法院地域管辖的原则。债务人为企业者,以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债务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无法依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时,以破产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对破产案件还设定了级别管辖,结合《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等级高低来划分的。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直接办理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同样适用一般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转移的相关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破产案件管辖地域调整的,必须经过共同的上级法院批准。接到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该破产宣告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如果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也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不影响当事人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此次《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域外管辖的问题。如该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涉外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分支机构的,有权对该分支机构主张管辖权。

(2)中国企业有境外债权人的,应当允许其提出破产申请、参加破产程序。

(3)中国企业在境内被宣告破产,该企业在境外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但通常应当先取得该财产所在国司法机构的承认。

(4)中国企业在境内被宣告破产,而享有境外的债权的,对于该境外的债权享有管辖权。

(二)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事由可能包括:没有预交诉讼费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符合破产程序启动的主体要件、破产原因等程序启动要件的欠缺、破产申请存在恶意等。[3]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破产案件一经受理,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会产生巨大影响。

1.破产受理对债务人的效力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的企业。

自动冻结制度。自动冻结(automatic stop/stay),是指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行为及其他对债务人的财产构成消极影响的行为均应中止的一项制度。这项规定来自英美法系国家。我国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当统一纳入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之下。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实施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该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因无力清偿债务,所涉及诉讼很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及诉讼如何处理,将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以及而后破产程序的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经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债权人的影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无论债权人手中持有的债权是否到期均有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处理担保物变卖的财产时享有比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3.对第三人的影响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和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应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切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必须经法院许可。

债务人企业和财产的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必须按照法院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数量偿还债务或交付财产,如对法院通知的内容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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