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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破产企业有这些行为之一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办法清偿。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达到破产界限,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宣告其破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规定情形的。

破产宣告由人民法院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二、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的成立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布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前列(1)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以上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已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这些行为之一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有这些行为之一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办法清偿。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本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所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办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四)破产清算的原则和顺序

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在对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必须从破产财产中先行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以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均参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集资款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借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1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2个月后,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消。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财产,除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外,还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等。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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