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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效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破产宣告的此点效力,在我国对债权人的权利实际影响并不大。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破产人的效力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企业的身份由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其法人资格已出现法定消灭原因,仅在清算意义上仍然存在。企业无权再继续进行原来企业营业执照中确认的各项经营活动,成为仅为破产清算而存在的破产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并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7]

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企业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企业财产即成为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2.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

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重新就业。但是,被清算组或法院指定的企业留守人员,应履行留守职责。这时,他们应视同清算组聘任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主要体现为除有财产担保者以外,债权人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权利,即不得单独提起对破产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不得单独接受破产人的清偿。一些国家的破产立法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宣告作出前,债权人、债务人的自由清偿尚不受到限制,故强调以破产宣告为起点限制债权人的清偿权利十分重要。我国的破产立法,以案件受理为破产程序之开始。破产案件受理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提起的民事执行程序便已经被中止,债务人须在人民法院监督下依法支付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债务,也不能自由清偿债权人。所以,破产宣告的此点效力,在我国对债权人的权利实际影响并不大。

4.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只能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人占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取回权;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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