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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制度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四节 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制度

一、失踪宣告制度

(一)失踪宣告制度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失踪宣告制度的制度价值

失踪宣告制度主要发挥两方面的功能:首先,是为了保护失踪人自身之利益而设。自然人失踪之后,其财产因无人管理会流失或者毁损,因而法律考虑设定专人对其财产加以管理,以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其次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还在于保护与失踪之人具有法律关系且因失踪人之失踪而受有不利影响之人的利益。自然人在失踪之前通常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各种法律关系,这其中有失踪人为权利人的,也有失踪人为义务人的或者双方互为权利人或义务人的。在失踪人为义务人的情形,因其失踪权利人无法行使其权利,从而利益受有影响,失踪宣告制度将为失踪人设立专人以代理失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失踪宣告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情形。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下文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相同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宣告无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失踪宣告。

4.宣告失踪前必须要由法院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四)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或者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被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将其所保管的失踪人的财产全部返还,代管人已经用来清偿债务和其他费用的财产不用返还。

二、死亡宣告

(一)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所谓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道其是死是活。如果知道其还活着但不知道其具体在哪里,则不能申请死亡宣告。

2.失踪经过法定期间

失踪只有经过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失踪人死亡,申请失踪人死亡的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形:

(1)正常情形需要达到4年,从失踪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仍然需要达到4年。

(2)因意外事故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需要达2年,从失踪次日起算。

(3)因意外事故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不需要等待。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死亡宣告之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在正常情形为1年;被宣告人若因意外事件失踪并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的申请无顺序限制。

2.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财产的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善意自然人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有关人身关系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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