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级别管辖来看,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已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确认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事实存在的,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律推定,与公民自然死亡相对。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基本相同,宣告公民死亡对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但该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公民下落不明导致的其曾经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的代管也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失踪人的权利义务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建立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推定的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可以结束由于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使其曾经参与的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宣告公民死亡对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首先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生死未卜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如果确知公民的下落或者确知公民已经死亡的,均不能宣告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另外,被申请宣告为死亡的公民,可以是已经被宣告为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程序与宣告死亡程序是两种相互独立而完整的程序制度。

(二)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宣告公民死亡条件的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之日起,连续4年不知生死,杳无音信。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已经连续2年没有音讯、生死未卜;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已经连续2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也就是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下落不明时间的限制。

(三)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来看,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宣告死亡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该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发出公告和判决这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临时财产管理人。

(二)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公告期间,向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等内容。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下落不明的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宣告下落不明的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三)法院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五、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即与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结,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2)婚姻关系消灭。该公民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3)民事法律关系结束。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全部结束。

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其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仍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六、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下落不明人作出的死亡推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37~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一)婚姻关系

该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子女收养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返还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