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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只有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做出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须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有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自然人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合伙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上有权申请人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应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并履行相应义务。

1.代管人的设立和变更

代管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形:第一,由有权申请宣告失踪的人自愿或协商担任;第二,由法院指定。对于担任代管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就是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设立后,基于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代管人:第一,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主动申请变更代管人;第二,因为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代管人的义务和职责

代管人应本着维护失踪人利益的原则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对于因为管理不当所造成的失踪人的财产损失,代管人应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因此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的职责主要有:

第一,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其他费用。其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第二,追索失踪人的债权。代管人追索所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

第三,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宣告,因为被宣告人出现或因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撤销失踪宣告的情形有两种:其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即失踪人返回到原来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其二,他人确知他的下落。

撤销失踪的宣告,应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代管人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详细告知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情况。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这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在我国,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是:

1.自然人下落不明,即离开住所或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不知生死。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达到法定的期间。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有三种不同的期间要求:第一,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第三,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必须强调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具有排他性,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失踪人死亡。

只有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做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4.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申请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做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须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在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如果推定与事实不符,仍然应当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消息,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

其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失踪人遗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其二,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其三,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允许。

其四,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因而取得其财产的,不但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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