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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事登记的历史沿革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其最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而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始于1861年的《德国商法典》。[4]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制定了类似于德国和日本的《商事登记法》,这是我国具有实质意义的商事登记法的开始。1999年颁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商事登记的历史沿革

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其最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时期,开设商店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必须在其店堂内挂上一块牌子,上面写明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及营业情况,以表明自己的经营状态。[1]大约在8世纪以后,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商人们建立了一种特殊形式的登记制度,他们自愿将自己的有关情况记载在商人名册登记簿上。[2]17世纪以后,由于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发达,大量从事海上贸易的垄断性公司崛起,这些公司从事垄断经营,排斥其他公司的经营。为了确保此类公司的垄断地位,公司所在国对此类公司的设立采取核准登记制度,即要设立此种公司,必须有合法根据,单凭股东间的协议和公司设立章程,公司不能获得商人资格。[3]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业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源自商人习惯法中的商人登记规则相继为各国商法成文法所采纳。例如法国1673年的《陆上商事条例》、法兰克福1666年的《贸易法典》等,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中世纪商人登记规则的内容。而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始于1861年的《德国商法典》。

我国最早的商事登记制度始于清末,当时“登记规则”实则是官商解禁时期的特许制度,其目的仅在于征收销售货物税,而不是为了监督和保护商事主体、维护商事交易安全;而1904年颁布的大清商律草案,虽有商事注册登记的规定,但内容非常简单,也不具有实质上的立法意义。[4]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制定了类似于德国和日本的《商事登记法》,这是我国具有实质意义的商事登记法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此后中央政府相继制定法规、发出通知,对各种类型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发证,取缔无证经营。1979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国家的法制建设也日益完善,在商事登记方面相继颁发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0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年)、《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等多个工商登记法规。1988年,政府又颁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将上述三个法规全部废止,从而以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取代了工商企业登记制度。1994年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管理有了专门的法规。1998年国家工商局又就公司登记中的问题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颁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为了规范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于1983年至1993年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办法和通知来规范外国企业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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