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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内容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商事登记的内容商事登记的内容,也就是商事登记簿上应当登记的必要记载事项。从各国商事登记立法的规定来看,商事登记的内容与商事主体的类别密切相关。对于其他类型的商事主体如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其必要登记事项与公司登记的要求大体相同,但与企业性质不符,无须要求的除外。

五、商事登记的内容

商事登记的内容,也就是商事登记簿上应当登记的必要记载事项。从各国商事登记立法的规定来看,商事登记的内容与商事主体的类别密切相关。登记的主体不同,必要记载事项也有所不同。比如同为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资人的基本信息都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只登记发起人股东的基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董事、监事,也可以不设,这样,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董事、监事的信息就不是必要记载事项;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信息也是必要记载事项。

从各国商事登记法律规定来看,在公司登记中,下列事项是必要登记事项:

(1)名称。也就是公司的商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组织形态。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称之为“公司类型”。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组织形态非常复杂。如德国法上规定的公司类型,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类型不同,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就不同,不仅如此,不同类型的公司,其商号使用、组织结构、公司营业范围、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均不相同。因此,登记公司的类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德、日等国的商法,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公司在进行商号登记时,应在商号中体现公司的组织形态。如在商号中,应当以字母缩写的方式,表明独资商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7]这对第三人在与公司交往时,通过商号直接判断公司股东的对外责任承担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由于法定的公司类型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股东对外承担的均为有限责任,因此,公司组织形态登记的意义就小得多。

(3)营业范围。相当于国外立法中的“设立目的”。公司的设立目的应当在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加以阐述,我国立法同时要求应当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这对于判断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具有重要意义。[8]

(4)营业资本额。营业资本是公司从事营业活动的基础,营业资本额的多寡,直接决定着公司行为能力的大小。从登记机关的角度看,营业资本额的多寡,不仅是登记机关判断公司营业范围的主要依据,也是是否核准公司组织形态的主要依据。在德国法上,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对于资合公司采“法定资本制”,并辅之以公司资本三原则,因而,在公司资本登记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会有最低法定资本额的要求。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营业资本额的问题上,仿效英美法,改采“授权资本制”,这样,在公司资本额的登记时,就会出现公司的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实有资本达不到法定注册资本要求的情形。因此,为了防范交易风险,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不仅要求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且要求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即实际出资。

(5)营业所在地。它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称之为“住所”。

(6)公司法人代表的主要信息。在国外立法中,通常要求登记簿上应当记载公司法人代表的姓名、住所、个人印章、出资方式和数额等主要信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只要求登记法人代表的姓名,对其他事项未作要求。这主要是为适应国有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作的改动。因为在我国,国有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政府委派的,他们通常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谈不上出资问题了。

(7)公司经理人及主办会计的主要信息。在国外立法中,通常要求对公司的经理人和主办会计的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就职时间、授权范围、个人印章等主要信息,在登记簿上加以登记。作此规定的理由,是因为经理人和主办会计是代表公司直接与外界交往之人,职责甚重,若不公示大众,则影响公众利益甚巨。[9]我国现行立法虽然要求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经理人的委任或聘用证明,但只作备案,并不在登记簿上加以登记。至于公司的主办会计的登记问题,则根本未涉及。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妥当的,会对交易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8)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将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经理人的姓名与住所等一并登记。对此,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中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还将公司的营业期限作为必要记载事项加以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并非所有公司的章程都会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大多数公司的投资者是希望自己投资的公司永续存在,百年不衰。在我国,约定公司经营期限的主要是中外合资公司,外国投资者基于对我国投资政策变化的担心,出于规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与中方合资者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营业期限。随着我国对外国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的逐步完善,约定营业期限的公司将越来越少,因此,将营业期限作为必要记载事项要求申请人登记,将使得申请人无所适从。

以上主要介绍的是公司登记中需要记载的必要登记事项。对于其他类型的商事主体如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其必要登记事项与公司登记的要求大体相同,但与企业性质不符,无须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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