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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功能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登记制度除了上述功能外,对于确保国家的税收,维护国家利益,也是必不可少的。从这个角度讲,商事登记制度有间接完成国家赋税任务的功能。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功能

商事登记制度的功能或作用,概括起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示商事主体的资格和营业状态,昭示其商业信用,维护交易的安全

如前所述,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第一目的,营利是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终极目标和商业存在的主要理由。但营利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的,正当的营利必须以交易的安全为前提。要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其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让交易的当事人了解相对人的资信状况;而了解相对人资信状况的最佳方式,就是国家通过商事登记立法,强制各类商事主体在进入市场时,就必须将有可能涉及交易安全的信息,在国家主管机关设立的商事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这样,交易的相对人只要查阅登记簿,就可以对对方是否享有商人资格及其营业状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便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从而将交易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从交易当事人的角度看,商事登记制度,对于帮助其了解相对人商事主体资格和营业状态,昭示自身的商业信用,维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便于国家监督管理,完成国家赋税任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交易并无地域的限制,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将商事登记制度与核准、审批制度结合在一起,通过提高或降低在某一领域商事主体的准入条件,来达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实行一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比如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但并不是具备该条件就可以设立任何类型的公司。同为股份公司,如果从事银行、保险等金融类业务,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1996年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设立条件就要比从事其他业务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高得多,其设立手续也比一般股份公司要复杂得多。如果说一般公司的设立采用登记核准原则的话,上述两类金融企业的设立则采用审批登记核准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也规定,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分公司、保险公司代表处或试办性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现代金融业事关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不鼓励不具备相当实力的企业或个人从事金融业务,因而,理所当然会提高这一行业的准入门槛,从而将金融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商事登记不仅仅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资格进行静态考察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也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营业状态进行动态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从各国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来看,登记程序的种类从最初的资格登记,逐步扩展到变更登记、迁移登记、转让登记、继承登记和停业与歇业登记等多种,几乎覆盖了商事主体营业的全过程,因此,商事登记制度事实上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监控市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的主要手段。

商事登记制度除了上述功能外,对于确保国家的税收,维护国家利益,也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商事登记立法并不直接规定商事主体的纳税义务,但税法上诸如营业税、增值税等大多数税种的设计,都是针对商事交易而言的。商事登记簿上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营业状态的记载,就成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和纳税额的主要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就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从这个角度讲,商事登记制度有间接完成国家赋税任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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