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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名称的登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事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商事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商事主体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商事名称的登记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必须经过登记,这是我国商事名称权取得的唯一途径。

商事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名称登记公示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商事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例如,《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商事名称的创设登记

商事主体在创立登记时,必须对商事名称进行登记,此时的登记即为商业名称的创设登记。在商事主体创设之初,可以先进行商事名称的预先登记。取得商事名称之后可以办理如开设银行账号等相关的手续,以便于进行验资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商事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其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商事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二)商事名称的变更登记

商事主体创立后,在存续期间内,如果对商事名称进行了变更,就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只有进行了变更登记,商事主体才对该新的商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变更商事名称的,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商事原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原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商事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商事主体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三)商事名称的转让登记

商事名称可以随商事主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一并转让,但应当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受让人只有在进行了登记之后,才能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

(四)商业名称废止登记

当商事主体决定终止营业而进行注销登记时,其商事名称也随之会被注销,即该商事名称被废止。

(五)商事名称撤销登记

当发生了法定事由时,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商事主体的营业登记。商事主体的营业登记被撤销,其商事名称也一同被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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