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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商事登记制度起源于何时,目前说法不一,但盛行于中世纪末叶的欧洲商人法时代,则是不争的事实。到了近代,商事登记制度成为各国商事立法必须规定的一项制度,各国商法典均以专章加以规定。即其他法律、法规对商事登记事项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时,才适用商法典或商事登记法的规定。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

商事登记制度起源于何时,目前说法不一,但盛行于中世纪末叶的欧洲商人法时代,则是不争的事实。[3]在当时地中海沿岸的商业贸易中,有所谓的商人组合,凡欲取得商人资格者,必须登记于都市政府设立的组合员簿,除组合员的姓名外,组合员所使用的营业牌号、辅助人与学徒的姓名与人数等,均应记载之。到了近代,商事登记制度成为各国商事立法必须规定的一项制度,各国商法典均以专章加以规定。其登记内容也从仅公示商人的资格,逐步扩大到公示商人的营业状态。及至现代,由于商事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营业条件各不统一,在民商分立国家,除商法典外,在其他单行商事法中,针对特定的商事主体的营业条件,也有关于商事登记事项的规定,甚至制定单独的商业登记法。[4]在民商合一国家,除了专门制定商业登记法,对商业登记制度作一般性规定外,在公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中,对不同商事主体的营业条件也有专门的规定。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事主体的形态日益复杂,营业状态各不相同,用一部商法典或单行登记法均不可能对各类商事主体的登记问题一并加以解决。总之,无论在民商分立国家,还是在民商合一国家,商事登记制度都不局限于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的专门规定,而是以上述规定为基础,辅之以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制度。在处理商法典或商事登记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商事登记事项的专门规定问题上,一般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即其他法律、法规对商事登记事项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时,才适用商法典或商事登记法的规定。

我国是采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没有商法典的存在,也没有专门的商业登记法律。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主要依商事主体的不同,分散规定在有关的实体法中。比如在《公司法》中有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合伙企业法》中有关于合伙企业登记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规定等。由于《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登记的规定过于简略,1994年,国务院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该法于2006年被修订)。此外,对于商号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则以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们认为,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立法模式是不可取的,它显示了立法者对商事登记制度作为一个完整制度缺乏认识。虽然我们不否认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特点,这些个性差异在商事登记中会体现出来,因而有关的企业实体法可以针对该类企业的登记作出特别规定。但我们更应看到在各类企业登记,在商事登记的机关、内容、类别、程序、效力及登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上存在诸多共性,而且是共性大于个性。因此,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登记法,取代目前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商事登记的分散规定的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解决在商事登记问题上存在的重复规定、冲突规定、立法真空等问题,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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