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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商事立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新中国商事立法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和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始终未能制定统一的商事基本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之发展长期处于非系统化的状况。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1992年颁行《海商法》,1994年颁行《公司法》,1995年又相继颁布《票据法》与《保险法》,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1998年颁行《证券法》,1999年颁行《合同法》。可见商法体系在我国正逐步形成。

二、新中国商事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始终未能制定统一的商事基本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之发展长期处于非系统化的状况。但是,如果从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来看,现行法中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旨在规制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营业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首先,我国目前数量众多的企业法规和工商登记法规实际上概括了大陆法系商法中关于商事主体、商业名称、商业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等;其次,我国现行法中大量的经济法规和商业法规实际上概括了传统商法中关于商事行为的特别法规则,如《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最后,我国大量的工商法规和行政法规实际上概括了传统商法中关于商业税收、商业账簿和商业结算的规则和制度,如《企业财务通则》、《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法》等。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后,我国商事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1992年颁行《海商法》,1994年颁行《公司法》,1995年又相继颁布《票据法》与《保险法》,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1998年颁行《证券法》(2006年已修改),1999年颁行《合同法》。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也已颁布实施。可见商法体系在我国正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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