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商事调解立法情况概览

国际商事调解立法情况概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立法情况概览由于调解人的作用仅在于为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提供便利而不是作出裁决,所以不必设置在仲裁中所存在的那类程序上的担保,例如禁止调解人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举行会议,或调解人负有将收到的一方当事人的所有信息无条件向对方当事人披露的义务。因此,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和能够根据个案的情节和当事人的愿望调整程序被认为是调解的特质。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立法情况概览

由于调解人的作用仅在于为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提供便利而不是作出裁决,所以不必设置在仲裁中所存在的那类程序上的担保,例如禁止调解人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举行会议,或调解人负有将收到的一方当事人的所有信息无条件向对方当事人披露的义务。因此,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和能够根据个案的情节和当事人的愿望调整程序被认为是调解的特质。这也导致了一种普遍观点,认为这种程序如此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并无从立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立法规则反而会不适当地限制和损害调解过程,合约规则被认为是可提供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适当方法。不过,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却是为了向当事人提供一套适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国际统一规则而拟定的。许多机构使用该调解规则作为范本,起草其各自的调解或调停服务规则。许多国家都通过了关于调解的法律,这些法律一方面始终意识到需要维护调解的灵活性,但通过法律是为了解决从业人员的顾虑,因为从业人员担心仅凭合约解决方法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其在调解程序中所作出的某些陈述或承认将被确保不会在其他程序(例如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被利用作为对抗该当事人的证据,合约解决方法被认为不适合达成这一目标。加之,在某些诸如为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便利、调解人在其后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中的作用、调解人的指定过程、调解程序所适用的广泛原则等问题上,合约也不认为是合适的解决方法。因此,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获得促进调解所需的可预见程度和确定程度。为尽可能展示调解在世界范围内的规范化倾向的全貌,以下关于调解立法的概览中所称之立法并非仅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把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示范法、有关机构制定的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的调解规则以及涉及调解问题的仲裁规则也包括在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