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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单行条例立法概况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即,楚雄彝族自治州于1958年正式成立。然而,楚雄彝族自治州对自治条例立法权的行使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落实。2014年2月24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楚雄彝族自治州单行条例立法概况_单行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实践为例

1954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单行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法规地位也正式在《宪法》中得到了认可。随即,楚雄彝族自治州于1958年正式成立。然而,楚雄彝族自治州对自治条例立法权的行使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落实。直到1982年才形成《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试行)》(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并于1986年4月15日经州五届五次人代会审议通过,7月3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楚雄彝族自治州才由此正式开始了自治权行使法制化的进程。自1986年以来,楚雄州先后共出台了7个单行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本章就以上述7个单行条例作为讨论对象。

1.《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林业管理条例》)于1991年4月26日由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条例分为总则、植树造林、资源保护、采伐管理、木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林政管理、管理职责、奖励与惩罚、附则等共十章五十四条。条例把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作为立法目的;把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作为工作方针;针对1982年以后推行的林业“两山”到户责任制,把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权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目前,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列入立法规划,将待国家森林法修订实施后提请审议。

2.《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民族教育条例》)于1992年4月28日由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24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2年的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与职责、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和经费、学校教育和教学、教师、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共八章四十九条。2014年新修订的条例以促进楚雄州民族教育均衡发展为目的,界定了民族教育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确定了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民族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管理职责,规范了办学形式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强化了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待遇、教育投入保障等政策措施,为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诸多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以下简称《小型水利条例》)于1994年4月12日由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3月3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提出把小型水利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水利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小型水利建设。条例还做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小型水利建设等规定。

4.《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于1997年4月7日由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3年2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条例把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防治水污染、减少水土流失作为立法目的,以龙川江干流和蜻蛉河、老城河、勐岗河、龙川江河道、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5~10米区域 (无背水坡脚线的,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10~20米的区域)、无堤防河道外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的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条例对流域水质提出具体要求,即按国家地表水四类以上标准管理。

5.《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以下简称《公路条例》)于2010年2月28日由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将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条例将按国家、省、州管理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列入管理范围。要求州、县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领导,把公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州、县 (市)应当设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等规定。

6.《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恐龙化石保护条例》)于2012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恐龙化石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规范了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适用范围、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体制机制、发掘收藏、开发利用、执行主体、行政处罚、执法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恐龙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权利和义务。《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依法做好恐龙化石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加快恐龙化石科学研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全面推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7.《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于2014年2月24日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突出了水库安全、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明确了水库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和调整了水库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的关系,强化了青山嘴水库保护管理的各项措施,从地方法规的角度,明确了正确处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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