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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核准原则目前主要适用于银行业、邮政业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类型商主体的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据此,在我国设立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严格准则设立原则,设立特殊行业的商事主体则采取的是核准原则。

三、商事登记的原则

从多数国家商事登记的法制来看,进行商事登记活动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设立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其组织形式,政府对其成立的条件和内容也不加任何干涉。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时代,该设立原则现已基本不用。

2.特许原则,即商主体的设立和存续需要经过国王或议会的特别许可,否则不能直接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就是根据英国王室的特许而设立的。特许成立的公司仍是国家权力的附庸,无法满足大规模商事活动对主体资格的要求,除某些特殊公司立法上仍采取特许主义设立原则外,现已基本不为各国所采用。

3.核准原则,即商主体的设立与存续,除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许可,否则不能取得主体资格。核准原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替代了国王或议会,而直接干预商事主体的设立,克服了自由设立原则的弊端,易于政府对相应市场进行直接控制。核准设立原则不利于商主体的普遍性发展,不利于充分利用市场规律形成有效竞争,且容易导致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其核准权力。核准原则目前主要适用于银行业、邮政业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类型商主体的设立。

4.准则设立原则,即商主体的设立,只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定条件时即可登记为商事主体,不需经过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核准。自1862年英国公司法采用此原则以来,“准则设立”成为各国纷纷效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据此,在我国设立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严格准则设立原则,设立特殊行业的商事主体则采取的是核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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