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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种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注册资本是商事主体的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商事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商事登记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我国关于商事登记种类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规章之中。依据这些规章的规定,可以将商事登记的种类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一)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又称开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商事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后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登记主要登记以下事项:

1.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名称,是用于区分不同商主体的标志,任何企业都应有名称,名称的选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住所。住所是确定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机关和诉讼管辖法院的依据,是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和无明确约定情况下的合同履行地点。商事主体必须有其住所,商事主体的住所通常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商事主体章程的规定,代表商事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商事主体签署合同、起诉、应诉等,不需要商事主体再行授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商事主体的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商事主体不同,注册资本的要求也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要最低资本额,而设立公司则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资本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5.主体类型。商事主体登记时必须明确其法律性质,根据不同的商事主体类型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相应营业执照。

6.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反映了商事主体的投资方向和经营活动的基本领域,商事主体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商事主体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商事登记还要求记载经营期限、从业人数、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企业法人与经营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设立登记时,须先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名称质量,加快公司登记进程。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都需要进行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我国公司设立原则根据公司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一般采用准则设立原则,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采用核准设立原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要求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因此不需要经过预先审批的公司,可以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外商事投资企业,由于其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不同的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事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6)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委派文件等;(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另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外商事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都应依法提交相应的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此处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具体核实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对不具备设立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分别核发相应的执照。

(二)变更登记

商事主体的变更登记是指已登记的商事主体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的变更等而进行的登记。商事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意见或商事主体自己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以及法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如果该商事主体是公司,而且变更登记的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法律规定,商事主体变更登记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商事主体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商事主体变更住所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将该申请主体的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主管机关。

(3)商事主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商事主体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在商事主体为法人时,如果法人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信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商事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首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注销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间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的消灭商事主体资格的登记。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必须经过清算,清算是商事主体消灭的前提条件。

商事主体一般是基于以下原因或者出现以下情形而需进行注销登记:

(1)商事主体被依法宣告破产。商事主体是法人时,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后以其全部资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或者资不抵债时,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宣告该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终结时,清算组负责办理商事主体的注销登记手续。

(2)商事主体的章程或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商事主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应申请注销登记。

(4)外商事投资企业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如果是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报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某种原因不能签字或拒不签字,投资人可依法先变更法定代表人,然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

商事主体如果被宣告破产,则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或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申请和文件后,应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四)分支机构登记

分支机构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分支机构的特点是自己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只是其法人的一个附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财产,分支机构的人事、业务都受法人的控制,它只是代表法人开展业务活动。因此,其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法人承担,其法人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分支机构登记同样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基本内容也与前面所述的登记内容基本一致。特殊的内容则包括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法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如果是限制经营的项目,即使法人单位可以经营,却并不表明分支机构也可以经营。分支机构的登记必须有法人要求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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