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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名称预先核准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商事登记的历史发展来看,审查可分为三种:其一,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我国目前商事登记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对于核准登记的商事主体,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码,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证明,并记入登记档案。与商事登记有关的制度还包括年度检验制度和证照管理制度。

一、商事登记的程序

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的程序大同小异,在我国,主要分为五个阶段: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设立应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此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前置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两项要求: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二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机关在接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后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以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指由商事主体的筹办人或商事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事主体或变更商事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根据商事主体的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条件,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也各不相同。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其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从商事登记的历史发展来看,审查可分为三种:其一,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其二,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其三,折中审查,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但已登记的事项不能因此而推定为完全真实,其登记事项的真伪最终取决于执法机关的裁决。我国目前商事登记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四)核准发照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结果,即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营业执照;对外商事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事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事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对于核准登记的商事主体,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码,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证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五)公告

即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特定的公开方式让公众周知。

与商事登记有关的制度还包括年度检验制度和证照管理制度。年度检验制度指企业法人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由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证照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执照或副本应悬挂在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缴、扣押或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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