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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企业重整以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已迫在眉睫。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bankruptcy)作为法律上的用语,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实体的角度来理解,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从程序的角度来理解,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特殊偿债程序。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则是对这种社会现象的特殊调节手段,是在体现对债务人进行有效救济的同时,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司法上的特殊偿债程序。破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普通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另外,作为一种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与普通执行程序一样,不具有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争议的功能。破产程序中没有设置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争议的相应程序,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实体民事争议,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只有那些无争议的或者已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确定的名义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执行程序。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必须具有法定的事实依据,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破产正是通过及时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以遏制其财产的进一步耗损,抑制其经营失败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疏通因债务人拖欠债务所引起的经济运行障碍。因此,在不具备法定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不能适用破产程序。

3.破产是在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彻底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和民事主体资格,并因终止经营从而导致对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彻底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管理人在法院主持下依法进行的,不能由当事人自行清算。

4.破产程序既强调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也注重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通常不能满足全体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因而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地清偿债务,使各债权人得到的清偿同其债权的性质和债权的数额相适应。同时,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同样给予公平的保护。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设置和解制度、重整制度、免责制度等特别保护制度,以达到拯救债务人避免破产以及免除诚实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的公平保护的目的。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作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企业重整以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是对民事债权制度的延伸和完善。一般民事债权制度体现的是对个别债权人的法律保护,而破产法则是对全体债权人的一种公平救济。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的破产案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破产法意见》),2002年7月30日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规定》),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以确保破产法的正确实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破产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日益暴露出诸多缺陷,影响到破产关系的正确调整。因此,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已迫在眉睫。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

由于破产法所要解决的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它具有多重价值目标、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债务关系纠纷通常是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者是以诉讼方式实施个别执行来解决的。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资本亏空而无力还债,往往力求在交易前设置担保,使一般交易取得物权法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必然在对债务人财产的先后诉讼和执行上产生失衡和偏颇,何况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在事前设置担保,这就会造成部分债权人可能获得清偿而另一部分债权人可能得不到清偿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从而削弱一般债权保护制度的效用。而破产制度则弥补了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一方面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偿债能力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另一方面使各种不同性质的债权获得不同的清偿效果和同一性质的债权按相同比例得到清偿,从而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淘汰或拯救债务人。破产体现着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破产法担负着双重任务:一是淘汰无法挽救的债务人,公平清偿债务;二是治理拯救暂处困境的债务人。破产法的这两个任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通过破产程序淘汰那些无法挽救的债务人企业,从而将其财产用于对债权人的公平分配。因此,破产法是一种债务人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体现了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合理否定。另一方面,通过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以及企业的整体变价等企业拯救制度,使债务人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因此,破产法也是一种债务人企业的解困复兴机制,体现了对债务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3.对社会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破产法通过对破产债务及时、合理的清偿,可以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的恶性膨胀,避免连锁破产,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使社会经济活动不致因某些企业主体的消灭而停止或者中断循环。同时,破产法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处理,敦促全社会企业增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避免和减少破产的发生。另外,破产淘汰机制还有助于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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