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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基本原则概述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破产法基本原则包含四个部分: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最低清偿原则。以上四项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全过程。另一方面,行政干预又破坏了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企业破产法虽然强调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与之相比,往往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破产法基本原则包含四个部分: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最低清偿原则。以上四项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全过程。正确理解上述四项原则有助于破产法的立法、施行以及后续的补充完善。

(一)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

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应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破产程序需要司法指导和司法监督。由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复杂、偿债要求不一,破产后企业财产往往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要使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债,就必须在司法权力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偿债过程。任何没有经过司法的破产程序都不具备破产法律效力。第二,破产程序中,司法活动具有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不受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任何权力干涉。行政权力干预破产程序,其结果往往有利有弊。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干预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市场秩序,使其在正当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行政干预又破坏了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

从具体操作手段上看,一般认为正确的做法是,破产程序进入司法审理过程之前,行政权力可以起协调作用。通过调解以使债权双方在司法程序之前达成债务偿还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然而,一旦破产程序进入司法审理过程,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退出破产程序行政调解的所有环节。

(二)债权人自治原则

债权人自治主要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途径对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债务偿还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勒认为,应该从金融学角度去理解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后,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应该认为企业原股东丧失了企业所有权,企业债权人成为企业新的控制者。在他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更具有效率。因为企业破产后,为了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益,债权人更有动力选择对企业有益的破产处理方式。相反,企业原股东往往会选择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方案,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债权人自治体现了债权人利益至上的思想。现代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是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的。然而,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对债权人自治原则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债权人无节制的债务清偿要求,在保护权益的同时也要对债权人自治原则有所限制。只有如此,才能尽可能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债务清偿。

(三)破产债权平等原则

破产债权平等原则是所有破产法都应当遵循的最高准则。破产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物上可以有多个债权并存,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时拥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随成立先后发生改变。未破产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个别的强制方式实现自身利益。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优先保障先来者强制执行财产。

(四)破产债权最低清偿原则

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看,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雇员、政府部门、其他利益方。债权人又包括担保债权人和法定债权优先权人。企业正常经营时,两者都能在不经过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获取清偿。然而,当企业破产时,企业担保物就成了共同的清偿财产。在这种状况下,两者往往存在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虽然强调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与之相比,往往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看,虽然企业破产法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实际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尤其是那些没有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往往最难得到有效保护,而那些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则享有一定的别除权。例如,员工工资结算、劳保资金优先清偿;清算组的各项开支由破产费用优先支付等等。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往往被放在最后考虑,他们往往是破产清偿中权益最难得到保障的。

为了改变上述情况,破产法立法应更加注重其公平性,规定在破产清偿过程中,普通债权人应当受偿的最低比例。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债权人都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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