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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发展概况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简述我国破产法是在经济制度变革过程中建立起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诞生于1986年12月。新破产法的实施更有利于保护新时期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新破产法》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出发,对破产管理人的核心地位予以了确认,并且对清偿债务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处理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一)我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简述

我国破产法是在经济制度变革过程中建立起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诞生于1986年12月(通常被简述为《破产法》)。它于1988年11月才正式施行。在内容上,《破产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它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能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第三,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案件,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债务人所在企业上级部门能对债务人实施整顿,仅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进入和解整顿程序。

由于《破产法》从适用范围上看,仅仅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范围显然不能满足其他类型企业的法律需求。1991年4月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将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法人

2007年6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延伸到所有企业法人:不论国有企业、私人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有限制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分经营范围,无论是金融机构等特殊范围还是其他一般范围内企业,新的企业破产法都平等对待,体现出了公平性。新破产法的实施更有利于保护新时期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新破产法的重要突破

与计划经济时代诞生的《破产法》相比,2007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实现了以下突破。

1.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破产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扩大到涵盖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这一突破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所面临的债务清偿问题越来越多,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和规范。《新破产法》可以说是顺应这一需要而诞生的,其适用范围的扩大更充分保护了所有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2.程序设计方面的突破

初期的《破产法》将重整、和解交织在一起,而《新破产法》改变了这一破产程序设计,将清算、和解和重整划分为三种独立的程序设置,且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能提出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3.强调了破产管理人的核心地位

由于初期《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组的人员选拔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破产组的法律地位、怎样保证清算组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清算组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都无法予以有效处理。《新破产法》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出发,对破产管理人的核心地位予以了确认,并且对清偿债务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处理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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