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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虽然有所发展却始终未能摆脱外国保险公司支配的局面。等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才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古代互助保险的萌芽始见于货物运输。但是,由于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地位,当时的政府不可能对民族保险事业加以支持和保护,致使我国的保险市场仍被外商保险公司所控制。在当时全国的保险费收入中,仅外商保险业就要占到百分之八十。

第二节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

我国清王朝前期及以前的几千年中,由于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长期的中央集权政治,决定了中国古代不可能具备建立像西方国家那样现代保险制度的条件,直至清朝后期帝国主义入侵,才把西方的保险制度带进我国。从鸦片战争爆发,我国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开始,外国保险势力就进入我国并一直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虽然有所发展却始终未能摆脱外国保险公司支配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被彻底打破,但也曾经历过整顿、发展、倒退的曲折过程。等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才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一、我国古代的储粮备荒制度和互助保险的萌芽

我国古代由于受季风性气候影响,加上地域广阔,经常发生水旱虫灾,而分散的小农经济自身根本无法消化灾害带来的损失。面对重大的自然灾害,历代统治者只能把赈济灾民作为不可回避的大事。其基本方法就是把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主要是粮食储存起来,以备在遇到灾害时分发给灾民,帮助灾民渡过难关,以保持社会稳定。据史料记载,这种储粮备荒制度,从周朝就已开始,但历代的具体做法略有不同。例如,周朝建立的分层次的各级储量不等的仓储制度,称为“委积”,又如汉朝以后各朝均有建立的“常平舱”和“义舱”。前者是指在丰收年粮价较低时,国家以较高价大量收购入库,在歉收年以较低价抛售,以免谷贱伤农和平抑粮价,必要时也可供赈济之用。后者是指在官府组织下,按人头和田亩数抽取费用购粮储备或者由民间自愿交纳,自行管理,即在通常年份收集粮食和实物,在灾年提供赈济。在宋朝时,还曾建立过“广惠仓”的制度,就是把每年征收的税粮部分储存于仓,以供平时扶助老、弱、病、残。我国古代的储粮备荒制度虽然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大都是以官府为核心的带有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也说明我国古代基本上是以官方赈灾的方法实施保险制度。这是与我国地域辽阔,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即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体制有关。从而导致了统治者的以农为本的思想和农业赈济制度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民间互助保险萌芽的发展缓慢。

我国古代互助保险的萌芽始见于货物运输。由于我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制度统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但货物运输的风险却相当大,而且比较集中。因此,我国民间的互助保险的萌芽主要就出现在货物运输方面。例如,远在唐朝,行驶于长江三峡之间的货船,因为滩险礁多,极易出事,为避免因遇险而倾家荡产,几艘或十几艘船相约,如一船失事遭殃,由平安到达目的地的船只共同负责补偿。在明清时代,我国出现了一种称为“镖局”的武装押运组织,只要货主给镖局一定的费用,倘若货物在途中遗失或被劫,镖局要赔偿损失。这种做法实际上带有保险性质,货主所付的费用可看作是运费加保险费。在清代,四川盛产井盐,通过水路外运,途中事故频繁,为补偿盐商损失,保障盐运正常进行,官府从官盐税收中提取钱款组成基金,发生损失后,进行补偿。现在看来,唐朝的三峡船民的互济互助,明清时代的镖局和盐运补偿,可说是我国保险业的萌芽。

二、旧中国的保险业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商业保险是从西方传入的,特别是随着英帝国主义的入侵开始的。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开设的“广州保险会社”是我国历史上第一家保险公司。1835年,英国商人在中国香港开设“保安保险公司”。鸦片战争爆发后,1842年,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割让中国香港,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保安保险公司又在广州、上海分别设立保险机构。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接踵而至,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大量倾销商品、掠夺工业原料和输出资本的场所。自19世纪70年代起,英国人又先后在上海设立扬子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此外,原在上海的英商怡和洋行和太古洋行也设有保险部代理经营各英国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19世纪中叶,曾国藩、李鸿章发起洋务运动,民族资产阶级随之产生。1865年,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1875年,清政府下属的招商局成立,后奉清政府令,拨银20万两,在上海创办了“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以后又合并成“仁济和保险公司”,承保招商局所有船舶、仓库和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从此,我国才开始有了自己的保险公司。1894年、1905年,“福安水火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华安和群人寿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其中尤以后者经营较好,影响最大,初步具备与外商保险公司抗衡的实力。1907年,上海发起成立华商保险公会,为以后组织同业公会组织打下了基础。综观自鸦片战争爆发至清朝末年这段期间,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外商保险公司居于垄断地位,我国民族保险业备受压制,仅在艰苦环境中缓慢发展。

五四运动以后,民族意识有所提高,民族工商业也有所发展。就保险业而言,1935年时开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45家。但是,由于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地位,当时的政府不可能对民族保险事业加以支持和保护,致使我国的保险市场仍被外商保险公司所控制。他们不仅垄断了保险规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定,而且连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也必须听任外商保险公司的摆布和主宰,华商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大部分都分保给外商保险公司,自留业务量为数极少,同时,分保的费率和条款也均须由外商制定。更有甚者,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公布的《保险法》以及1937年公布的经修订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施行法》均由于外商的反对而未能施行。20世纪30年代,官僚资本开始进入我国保险市场,1931年、1935年,中国银行、中央信托局先后开办保险公司和保险部。随后,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也相继成立。这些官僚资本的保险机构的出现,虽然在收回权益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外商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在外商企业和官僚资本的双重压迫下,民族保险业日趋萎缩。在当时全国的保险费收入中,仅外商保险业就要占到百分之八十。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内的保险公司大多内迁,重庆一度取代上海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中心。抗战胜利后,内迁的保险公司重新迁回上海。国民党政府接管了日伪保险公司。被迫撤离的外商保险公司又卷土重来。上海又成为中国保险市场的中心。不过,此时在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中,美资保险公司取代英商保险公司占据了主导地位,仅美资“美亚保险公司”一家就从我国攫取了大量的保险费收入。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党政府倒行逆施,国民经济濒临崩溃,恶性通货膨胀日益加剧,保险市场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众多民族保险公司纷纷宣告破产。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保险业的整顿、发展与倒退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上海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中心,自然就成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上海刚解放不久,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就专设了一个保险组,接管了21家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同时立即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经重新登记,批准复业的私营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42家,经审查淘汰了许多投机性的保险公司。在批准“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的同时,还授权其独家办理对外分保业务。对外商保险公司在法律上不加取缔,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切断其业务来源,使其不仅丧失垄断地位,而且逐渐从中国保险市场上消失。此外,对民族资本的一般私营保险公司还促使其走联营道路。至1951年,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全部合并成立了“新丰”、“太平”两家公司,后又进一步合并成“太平保险公司”专营海外业务。至于其他省市,在新中国成立后也对保险公司进行了整顿。地方性的国营保险公司纷纷建立。整顿后的我国保险市场,外商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国营保险公司很快控制了我国的保险市场。

1949年10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简称PICC)正式成立,作为当时唯一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其总部设在北京,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大量的分支机构。随着对私营保险公司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保险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均有大量增加,开办的险种也越来越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旧的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保险单,开始制定并使用了我国自己的保险条款。

1958年,我国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化,加上学习苏联国营企业不参加保险的做法,在大跃进及人民公社的大背景下,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自身有能力进行灾后补偿,即使发生巨大灾害,国家也能通过财政调整解决,保险的作用已经消失。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从1959年起全面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全国保险机构从4 600多个减少到56个,从事保险业务的职工从5万人缩减到400多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受“极左思潮”影响,又取消了对外分保业务,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涉外业务人员一度减少到只有9人,全国办理涉外保险的职工也仅70余人。“极左思潮”使我国的保险事业受到重创,以致在刚刚开始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又出现了大倒退,并且给新中国保险史上的国内保险业务留下了整整二十年的空白。

四、我国保险业的新时期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在1979年2月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作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自1980年起,各省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全面恢复。从此,我国的保险业开始跨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气象。

首先,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保险公司,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业务的历史。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第二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1988年以后,又相继批准成立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及华泰、新华、泰康、天安、大众等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接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分业经营的要求,改组成独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全国性保险公司。200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祥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开始真正形成一个完备的中介体系,填补了我国专业保险代理市场的空白。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80年美国保险集团(AIG)率先在北京设立联络处。随后,日英等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也陆续在北京、上海设立联络处,1992年,美国保险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开业。此后,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直接经营或与我方企业合资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越来越多。迄今为止,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其次,自1980年国内保险恢复以来,先是从财产保险开始迅速发展起来。以后,人身保险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在涉外保险方面除重新恢复国际分保业务外,为了配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适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发展和方便外商投资的需要,我国各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许多新险种的保险业务。例如:来料加工综合险、安装工程险、建筑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投资保险以及出口业务中的卖方利益险等。

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为了使保险业务的经营更加规范化,我国政府加强了有关保险的法制建设和监管力度。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继1992年7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后,1995年6月八届人大第14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保险市场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1996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制定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在1999年、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以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充分表明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保险经营规范化,也有利于保险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日益完善。

有必要指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保险业虽然得到了空前迅速的发展,但同发达国家相比,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差距。可以预计,伴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我国保险业必将获得更加迅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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