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马来西亚破产法

马来西亚破产法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67年马来西亚以第360号法令颁布了《破产法》,后经过了几次修改与补充。根据马来西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通知书必须以法定的形式作出并以指定的方式递交,通知书必须说明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

1967年马来西亚以第360号法令颁布了《破产法》,后经过了几次修改与补充。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破产原因的认定、申请破产的条件、破产申请的提出、受理和审查、破产的宣告和解除等。该部《破产法》规定,拖欠3万林吉特的,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2012年12月10日,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蔡细历曾建议政府修改破产法令,将原有破产3万林吉特的数额,提高至10万林吉特。

一、破产原因的认定

1967年马来西亚《破产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破产原因进行认定,该法第1条规定,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将被认定为破产:1.债务人将与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财产交付、转让给1名或多名受托人;2.债务人将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以欺诈手段赠与或转让他人;3.债务人被判破产时,将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优惠转让或抵押给某些债权人;4.债务人为了拒付或拖延债权人的债权而离开马来西亚、长时间在国外逗留、逃离居所而隐匿、关闭其业务地点,以串通或者欺诈性手段服从不利的付款判决或法院训令;5.在一项诉讼或者任何的民事诉讼中,债务人作为被告被法庭判决支付款项在1 000林吉特以上,已经开始执行且查封了财产;6.债务人向法院提呈了一份要求宣判其无法偿还债务的宣誓书,或提呈了破产申请;7.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其已经暂停或者将会暂停偿还所负债务;8.债务人向2名以上并非股东的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或协议计划,在达成相关协议或计划后的14日之内,没有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9.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对其破产进行终审判决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所欠债务和利息,也未向法院提出抵销原债权部分的反清偿要求;10.负责执行查封令或其他程序的官员认为债务人没有可供查封的财产时,查封令提交给该官员的日期为破产日。根据马来西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通知书必须以法定的形式作出并以指定的方式递交,通知书必须说明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一般也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法律中对债务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列举式的规定,而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概括的方式,对破产的原因只作出一般的抽象规定,而不作明确的列举式规定。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如果债务人被视为有破产行为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庭提出破产申请,并有权为了保全财产而申请接管令。如果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是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其必须在破产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当债务人被判破产时,担保债权人愿意为每个债务人的利益而放弃其担保物或担保物的价值。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包括:1.债务人拖欠债务总额达1万林吉特;2.该债务是一项已经确定的款项且必须立即或在日后某个时期偿还;3.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发生破产行为;4.债务人常住地在马来西亚,或在马来西亚境内有固定居所或营业地点,或者曾经以股东的身份在马来西亚从事经营活动或作为合股成员。债权人的申请书必须由债权人或熟悉案情的代表人进行宣誓证实,向法院递交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债权人的债务情况、破产行为以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作出驳回申请、推迟受理申请、直接受理申请的决定。

马来西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法院在作出接管令之后,应委任破产管理官作为债务人财产的接管人,破产管理官必须接管有关债务人财产、业务的所有账簿、文件、证件,并可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接管之后,任何债权人不允许就其债务对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任何的行动或提起诉讼,除非获得法院的批准。债务人应当在接到接管令的24小时内向破产管理官递交一份宣誓书,并且保证不会离开马来西亚,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离开马来西亚的动向,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表可以向法院提出扣留该债务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对其判处民事监禁,直到公开审理结束或者法院作出其他判决为止。

三、破产申请的审查

马来西亚《破产法》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法院发出接管令之后,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对债务人的行为及个人财产进行公开审查,除非债务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不适宜参加公开审查之外,债务人必须出席审查。破产管理官必须参与对债务人的审查,在获得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聘请1名律师出席审查,债务人只有在宣誓之后才能接受审查。审查过程中,债务人应如实回答法院向他提出的任何问题,记录人员将审查的要点进行书面记录并在债务人阅读完之后签字确认,该书面记录在日后可以作为处理该破产案件的证据,也可以允许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查阅。

在法院作出接管令之后,应当召开债权人的首次会议,并讨论以下问题:是否接受和解建议或协议计划,判定债务人的破产性质是否有利,如何处置债务人财产等。《破产法》第1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首次会议或之后的任何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中,接受债务人偿还其债务的和解建议或协议计划。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是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在债权人会议的前一天就赞成或不赞成和解协议向破产管理官致函表示。法院在批准某项和解协议之前,必须听取破产管理官对该协议的意见以及有关债务人行为的报告、债权人或其代表提出的反对意见。如果法院认为该协议的条件不合理或没有考虑到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时,法院可以拒绝批准该协议。

四、破产的宣告和解除

(一)破产宣告

被宣告破产之后,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特别决议案接受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和解建议或协议计划,如果法院批准该和解建议或协议计划,可以决定取消破产令,并有条件的将破产财产交还给债务人或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士。破产宣告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债务人应当将财产交由破产管理官,破产管理官在管理债务人财产时,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出任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并在未委任特别经理的情况下,出任经理;为债权人的利益而筹措或预支款项,并为类似目的而特别授权经理筹措或预支款项;召集及主持债权人会议;发出授权书供债权人会议使用;就有关接管令、债务人公开审查日期以及需要刊登广告的其他事务刊登广告等。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费用可以从破产费用中优先分配:1.应当缴付的地方税务;2.所得税以及其他应该缴付的税款;3.不超过1 000林吉特的全部佣人、工人或其他员工的工资或薪酬;4.接管令作出之前的所有滞纳金;5.接管令作出之前应该缴纳的所有工人的保险、赔偿等款项。以上债务必须获得平等的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项时,应该按比例平均削减各项费用。在支付了相关的破产费用之后,破产管理官要在破产宣告之后的12个月内将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给债权人。以后每次破产财产分配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破产管理官对于不能及时到场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得的财产份额予以保留。

(三)破产的解除

破产人在被宣告破产后,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破产的申请,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并公告破产解除申请书,同时,法院应当分别征求破产管理官和债权人的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解除、不予解除或暂时解除破产令的决定。《破产法》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不予解除破产令:1.没有将破产人在破产前3年的营业和财务情况进行真实的登记;2.破产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继续经营的;3.不顾后果或风险进行投资、赌博、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破产;4.接管令作出前3个月之内提供给债权人不适当的优惠;5.破产人曾经因为欺诈或者失信而被判有罪;6.拖欠其无力偿还的债务;7.破产人通过不合理的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法院对破产人提出的破产解除申请的审查日期必须依法定的形式作出通告,并且应当在指定日期的14天以前发送给每位债权人。另外,法院还应当分别征求破产管理官和债权人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对债务人进行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明。

五、有关破产的其他规定

(一)法院的权力

高等法院是对马来西亚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在《破产法》和部长发布的条例约束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法院有权决定所有的优先问题以及在破产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同时,法院有权决定将破产案件合并审理、延期审理,或者转交由破产管理官处理。

(二)小破产

为了节省开支以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马来西亚《破产法》专门规定了小破产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这里的小破产是指破产管理官向法院进行报告,把被作出接管令的债务人的资产扣除归还给担保债权人的款项之后,其资产已经不足1万林吉特,法院以简要的方式处理破产案件。《破产法》规定,法院在处理小破产案件时,程序相对简单:小破产的破产人不得对法院作出的任何训令提出上诉,除非有法院的批准;如果在对债务人公开审查后,法院认为债务人无意提出和解协议,或法院对和解协议不予批准时,法院不需要进一步审理而直接宣判债务人破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破产人的资产应当一次分配完毕。马来西亚《破产法》对小破产的规定,对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思考题

1.马来西亚公司分类的特点。

2.马来西亚《破产法》中小破产的特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