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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债的概念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2.受领权受领权,又称给付受领权,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向其所为的特定给付的权利。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债的概念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的obligatio,拉丁文的原意是“法律上之锁链”。

优帝法典对债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使他人负担给付义务之法锁。”

优帝法理汇编的解释是:“债的本质不是某物或者某劳务归属于我,而是使他人给我某物、做某事或给付某物。”

民法上债之含义,不同于我国民间对于“债”一词的认识。我国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并且是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债”的含义及所适用的对象较窄。

古汉语中“债”与“责”通用。《汉书》师古注:“债,谓假贷人财物,未偿者也。”即债指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或者其他有待清偿的财产债务。

民法中债的概念与汉语中“债”的含义相比,内涵要丰富得多。

首先,民法中的债,不单指债务,而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包含债权债务两个方面。其次,民法中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劳务之债,转移所有权之债等。再次,现代民法中的债,不仅指合同之债,而且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民法中的债,是一项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债权的内容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债务的内容是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凡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皆为债的法律关系,由债法调整。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与同属于财产性法律关系的物权关系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通过债的构成要素表现出来。债的法律关系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债的主体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可以是特定的单数,也可以是特定的复数。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债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在同属于财产关系的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根据债的性质不同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在大量的合同之债中,往往合同的双方互为债权和债务,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各自对对方有其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各对对方有其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与承揽人各对对方有其权利和义务。而在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债的关系中,一方只能是债权人,另一方只能是债务人,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而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恒为权利人,义务人恒为义务人,不存在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角色转换问题。

(二)债的客体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并且是特定物。债的客体,指债权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也称给付行为。债的客体的种类可以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即债的客体可以是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完成和智力成果的给付等。在合同之债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为特定给付的义务,债的客体根据双方债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方的义务内容是给付标的物,卖受方的义务内容是给付价金。因此,标的物和价金就是买卖合同的客体。在单务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以外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成为债的客体。在具体的债的关系中,给付的内容根据债的不同而各有所不同表现,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各种:

1.金钱给付

所有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内容都是为金钱给付。此外,除了互易合同外的其他有偿合同,其中总有一方的给付是以金钱为内容的。金钱给付是债的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适用于各种债的关系,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

2.财物给付

债务人将约定的财产交付债权人以转移所有权或者转移使用权。财物给付常见于合同之债,以买卖合同为最典型,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亦属之。

3.劳务给付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以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劳务给付常见于合同之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运输合同中的运送行为等。

4.工作成果的给付

常见于承揽合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债权人以实现债的目的。

5.其他内容的给付

如在知识产权贸易中,以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使用权为给付内容;在肖像权使用合同中,以特定人的肖像使用作为给付的内容。

(三)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就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所谓债权,就是债权人得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具体表现为请求权和受领权。

1.请求权

请求权,又称给付请求权,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一定行为的内容由债的性质决定。如在买卖合同中,请求权的内容在买受方为请求交付标的物,在出卖方为请求支付价金。

2.受领权

受领权,又称给付受领权,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向其所为的特定给付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受领的权利,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给付的价金有受领的权利。受领权的行使意味着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一经受领,债的目的实现,债的关系随之消灭。受领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除非受债权人的委托,受领他人给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债务,指债务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去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债务履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也是为了实现债的目的。因此,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得到满足,债的目的实现,债的关系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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