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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隐私不同,隐私权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一个法律概念,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保障和权利。首先提出隐私权的是美国学者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斯德哥尔摩会议有关隐私权的声明认为,隐私权是在最小限度的干预之下个人独处的权利。隐私权是对公民作为独立于社会群体公共生活之外的个体生活方式的尊重和承认。

二、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与隐私不同,隐私权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一个法律概念,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保障和权利。首先提出隐私权的是美国学者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出于对波士顿报纸大肆报道其家庭私事感到不满,他们在1890年12月15日出版的《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隐私权》一文。文章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们干涉打扰的权利,……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和公众往往侵犯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禁地。”[5]

《隐私权》一文明确提出了一种新权利——隐私权,该文的发表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对美国隐私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1.隐私权的概念

同隐私的概念一样,关于隐私权的有代表性概念也不少,这里只能选择其中的几种来介绍:

《牛津法律辞典》的解释是,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6]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斯德哥尔摩会议有关隐私权的声明认为,隐私权是在最小限度的干预之下个人独处的权利。在延伸含义上,这意味着个人过他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如下干预的权利:

·对他私人、家庭生活的介入;

·对他身体或精神独立性,或道德与知识自由的干预;

·对他荣誉或名誉的攻击;

·被置于不实的公众印象中;

·披露他私人生活中与公众不相关的令人窘迫的事实;

·使用他人姓名、身份与肖像;

·监视、打听、干扰;

·干涉他的通讯;

·揭露他在职业秘密领域所发出或接收的信息;

·非法使用他书面或口头形式的私人通讯[7]

2.隐私权的特征

(1)私有性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是完全属于个人私有的权利,即一种私权。隐私权是对公民作为独立于社会群体公共生活之外的个体生活方式的尊重和承认。

(2)自决性

也就是指公民个人对如何处理自己的隐私拥有决定权,无论是隐瞒、公开、利用还是请求保护。

2004年6月克林顿的自传《我的生活》开始发行,在自传中,克林顿袒露了内心的秘密,包括他和莫妮卡·莱温斯基的风流韵事,以及为此数月睡长沙发的经历。克林顿在自传里披露了不少鲜为人知的隐私,他也为此得到了可观的报酬。在这个案例中,克林顿通过出书的方式来公开自己的隐私,利用隐私为自己获取利益,这是他的权利。

(3)可克减性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一些区域性公约的规定,隐私权是一项可克减的权利,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可以受到限制甚至被暂停,这些情况包括:

·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生存的情况下,可以对隐私权在一定期限内加以限制乃至暂停;

·当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或公众兴趣发生冲突时,往往优先保护公众利益或公众兴趣;

·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受到相应的限制;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完成正当的法律程序,需要对隐私权予以必要的限制[8]

也就是说,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有限的权利,对隐私权进行限制是出于确保尊重竞争性的权利和自由或合法的公共目的。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使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其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同时,第2款规定:“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的隐私权行使是以合乎法律为前提,违背法律,隐私权也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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