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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和票据法立法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中的票据概念只能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来使用。出票人,又称为发票人,是依法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进而言之,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原则基本成为各国票据法的通行原则。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概念和票据法立法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不但对票据种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对每种票据都进行了严谨的定义。这和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票据来泛指一切体现民商事权利或者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发票、会计凭证等)的用法大为不同。票据法中的票据概念只能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来使用。

尽管我国《票据法》没有采用概括主义从本质上对票据加以定义,而是对票据种类进行了列举,并分别定义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但是这并不影响学者们从学理上对票据概念进行一般概括,抽象出一个统一定义。出于票据法理论研究的必要,也为了促进票据法发展,对票据概括一个抽象的统一定义是非常必要的。有学者认为,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1]有学者认为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2]由上可知,学者们对票据概念的概括大同小异,基本上都包括了票据的一些基本特征和性质,如票据的法定性、票据的金钱债权性、票据的有价证券性、支付命令的无条件性等。综合学者们的概括并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书采用的票据的概念为:所谓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委托他人或者承诺自己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出票人,又称为发票人,是依法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的人。持票人,又称执票人,指所有持有票据的人。出票人、收款人皆为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二、票据的特征

从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票据作为一种市场交易、经济贸易往来的重要工具,主要具有法定性、要式性、金钱债权性、支付命令的无条件性、有价证券性和付款日期的确定性等特征。通过票据的特征,可以更好地理解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法定性和要式性

票据法尽管属于私法,但是其强制性色彩浓厚。票据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票据的种类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不得签发票据法规定以外种类的票据;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否则,轻则票据行为无效,重则整个票据无效。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记载;票据的格式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行为方式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方式。票据不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记载,格式不按照票据法规定执行,票据行为方式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则可能使记载事项无效、票据行为无效,更严重的还可能使整个票据无效。

(二)金钱债权性

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之一,票据上记载的支付内容必须是一定的金钱,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这表明票据上的权利是债权,而且是金钱债权。这和一般民事合同不一样。民事合同中的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交付的不但可以是债权,而且可以是一切其他合法的民事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劳务等。要实现权利人的金钱债权,实现票据的支付功能,该金钱债权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将票据金额作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或不依法记载票据金额,则票据无效。

(三)支付命令的无条件性

对于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而言,占有票据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票据上记载的金钱债权。进而言之,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原则基本成为各国票据法的通行原则。而无因性原则最直接的表现就在于票据上记载的支付命令的无条件性。不论是委托他人支付的汇票、支票或者是承诺自己支付的本票,出票人都不得在票据上记载支付的条件。在票据上记载支付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四)付款日期的确定性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票据目的在于实现一定金钱的支付,因此,必须确定付款日期。付款日期可以采用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方式来确定。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要求出票人清楚、明确地记载票据的付款日期。根据票据上确定的日期,可以将票据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见票即付的票据为即期票据;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皆为远期票据。当然,不论是即期票据或是远期票据,其付款日期都是确定的。

(五)票据的有价证券性

当事人将民事权利记载在文书上,行使权利必须出示该文书,这样的文书即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最基本的特性在于权利与文书不可分离,行使权利以持有文书为必要条件。对于付款人或者持票人来说,持有票据并不是为了单纯占有或者收藏“票据”这张纸,而是为了实现这张纸上记载的权利,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的权利。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提示票据,票据遗失或者毁损等都会导致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权利。由此可见,票据是有价证券,表现出有价证券的特性。

三、票据的种类

(一)票据法上的分类

我国《票据法》采用包括主义立法原则,[3]将票据分为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又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即为出票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付款人只能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

以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还是他人为标准可将票据分为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本人的票据为自付票据。自付票据上记载的支付命令为出票人本人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本票即为自付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之外的他人的票据为委托票据。委托票据上记载的支付命令为由他人无条件付款的委托,汇票和支票即为委托票据。

2.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

以票据的主要功能为标准可以将票据划分为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通常而言,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的功能,而汇票、本票和支票在这四个功能中侧重点是不同的。以支付功能为其主要功能的票据是支付票据,如支票;以信用功能为其主要功能的票据为信用票据,如汇票和本票。

3.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根据票据的付款日期记载的不同,可以将票据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是“见票即付”字样,表示持票人可以随时持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票据则为即期票据。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是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表示持票人可以在将来确定的一个日期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的票据则为远期票据。付款日期为票据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票据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法律视其为见票即付,该票据即为即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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