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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宗明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如果小王不提出申请,那么,他的相关发明虽然是他的知识财产,但却不能够成为专利,受到专利权的保护。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宗明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就是私有权利,与公权利是对立的一个概念。如物权,名誉权,债权等均是私权,私权是权利人在平等自主的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知识产权也属于私有财产的概念,权利人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置其拥有的知识财产,也确保了权利人对其知识财产的占有。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是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之处。

1.法定性

法定性,指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均需由国家法律规定,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授予权利。这包括了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权利主体的确认、权利客体的确认和权利内容的确认。具体如下:

(1)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

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的取得需申请,经国家授予而取得的。一般由申请人依法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查之后,符合法律条件的,主管机关通过公示登记,并授予证书作为权利凭证。而传统的民事权利一般依照法律自动产生。例如小王买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不用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便自动拥有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但如果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文件,遵循一定的程序,通过审查,获得这台电视机的发明方法的专利权。如果小王不提出申请,那么,他的相关发明虽然是他的知识财产,但却不能够成为专利,受到专利权的保护。

(2)权利主体的确认性

指人们即使创造了智力成果之后,必须向国家有关提出申请,经其确认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如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后,他没有向国家提出申请,而是由小张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国家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且最终获得了授权,那么,专利权的权利主体是小张,而不是小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并不一定是最初的创造者,而是经由国家确认的主体。

(3)权利客体的法定性

指可授予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的类型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知识财产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在我国,基因方法不能受到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前所述,目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有:发明、商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图像、工业设计、集成电路拓扑图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

(4)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指知识产权概念下各权利的权利内容是由各国法律规定的。例如: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保护期限的法定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如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则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从注册开始10年,但期满前商标权人有权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又是10年,并且可以无限次续展。

3.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有效。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

一般说来,对有体物的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不论公民把有形财产从一国移至另一国,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家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如,无论小王的电视机被搬到那里,它都是小王的电视机。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其本国有效,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未获得本国授权的国外知识产权,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如,小王的电视机发明专利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权,但他并没有向美国申请保护,那么美国人可以随便使用这种专利并且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美国申请专利。

4.专有性

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有诸多相同之处,即都为专有性、排他性、绝对性的民事权利,但在其专有性的效力表现上不尽相同:第一,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物的不法侵占、损毁或妨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排斥非专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或识别性标记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等。第二,所有人支配、控制所有物即能实现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也不受法律的干涉,知识产权人的独占则受到法律的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等,都是对知识产权人某一方面权能的限制。第三,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控制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内发生效力。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提交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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