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司法文书概述

司法文书概述

时间:2022-04-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司法文书概述一、司法文书的定义司法文书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司法文书仅指司法机关即公安、检察、审判、牢改机关,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中依法制作的各类应用文书。机构司法文书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或组织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如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第一节 司法文书概述

一、司法文书的定义

司法文书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司法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件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其中诉讼案件指刑事、民事(含经济)、行政三类案件;非诉讼事件指公证实务及仲裁案件。有法律效力指具有执行效力,如裁判文书;公证文书虽无执行效力但具有法律意义。

狭义的司法文书仅指司法机关即公安、检察、审判、牢改机关,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中依法制作的各类应用文书。

二、司法文书的特点

(一)合法性

司法文书的制作总是和一定的法律程序相联系的,有着严格的规定。什么情况下依据什么法律,应制作什么文书,制作的主体是谁,制作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如何提交送达等,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制作。

(二)规范性

司法文书的每一文种都有规范化的格式和写法,必须包括若干基本要素,不能随意增删。另外,司法文书中的习惯用语和法律用语都有独立、确切的含义,具有规范性的特点,不能随意乱用。

(三)有效性

司法文书是处理司法实务的文字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法律效力是指具有强制性的执行效力,如判决书一旦生效,判决就要执行;法律意义是指在处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中不可缺少的必经程序或必备手续,如检察人员的公诉意见书、辩护人的辩护词等。

三、司法文书的分类

(一)按制作主体分

按司法文书制作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机关司法文书、机构司法文书和个人司法文书三类。机关司法文书是指以国家机关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制作的司法文书,包括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户籍管理、交通管理等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审判文书,监狱劳教部门的刑事执行文书,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机构司法文书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或组织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如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个人司法文书是指公民或根据法律规定以个人身份出现的人(当事人、法人、法人组织等)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如诉讼文书等。

(二)按文书性质分

按照司法文书性质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侦查预审文书、检察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狱政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业务文书、诉讼当事人递交的诉状等。

(三)按撰写形式分

按司法文书的撰写形式划分,可以分为表格式、书写式和记录式三种。表格式文书又称为填写式文书,是印就的文书形式,只在空白处进行填写即成,如出庭通知书。书写式文书主要指根据规定的格式,既要叙述事实、说明情况,又要对案件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作出裁决,如侦查文书中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文书中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断书等。记录式文书指由办案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加以记录的情况记载下来而制成的文书,如询问笔录、法庭笔录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