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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本质的价值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司法本质的价值论这类观点的特点在于:不从行为的功能特征确定事物本质,而从事物的价值目标确定行为标准。司法权威说在当今中国法学界愈来愈流行,为越来越多的人士服膺。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司法正义与“司法的正义”存在微妙区别。而司法的正义“乃是一种以司法独立为先决条件,以实现矫正正义为基本目标的程序正义”。

(二)司法本质的价值论

这类观点的特点在于:不从行为的功能特征确定事物本质,而从事物的价值目标确定行为标准。这类观点包括:(1)理性说。有学者通过比较司法与民主,得出结论:“司法的本质是理性,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过程,裁决者不能有利益、感情牵涉,中立是最基本的要求。”(15)在“理性”这一价值目标的指引和确定下,司法的最高使命就是“独立实施法律”,而不是其他的政治目的。(2)正义说。“公正”一词暗示着相关的语境中存在着某种制度性因素,而在可以合理地、自然地使用“正义”一词的语境中,制度性因素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因而,“正义”一词的使用范围可以覆盖并超过“公正”一词的使用范围。(16)使“司法”等同于“正义”,这是千百年来人类的理想。尼采,这个柏拉图最激烈的批判者,曾一语道破古希腊律法和司法的精髓,那就是:正义!正义意喻“给同样的人以同样的东西,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东西”,决不把不平的东西抹平。(17)在英文中,“justice”就兼有“司法”与“正义”的双重含义。“寻求司法正义”、“通过司法实现正义”是法治社会公民的惯有观念与基本意识。这些均是司法本质正义说的有力证明。(3)权威说。此种观点明确反对将司法仅仅视为国家权力的物理强制,主张将司法的本质定义为“一种权威”。“如果将司法视为直接的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司法的状况虽然也能带来一定的权威,但这种权威是暂时的、不可靠的和难以长久的。”(18)司法权威说在当今中国法学界愈来愈流行,为越来越多的人士服膺。(19)

相对于司法价值权威说而言,司法本质正义说更能体现司法价值的内在特色。一般认为,“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这意味着它是以方法性的形态存在着的正义,同时,也意味着它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伦理上的正义”。(20)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司法正义与“司法的正义”存在微妙区别。在性质上,司法正义实际上是双语重义,以强调正义的法理性及法理的正义性,解释方式类似于中国古语的“互文”。而司法的正义“乃是一种以司法独立为先决条件,以实现矫正正义为基本目标的程序正义”。“司法正义不仅是一种形式化的正义,而且更应该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21)

理性说、正义说和权威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司法的价值追求,但它们也存在着显见的问题:就理性说而论,它看到了司法与理性的重大关联,但未能对“理性”加以人文层面的科学定位哲学升华,忽略了“理性”背后同样深刻的“感性”与“知性”,湮没了“法官造法”过程中最精彩的非理性创造;就正义说而论,由于法律与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血肉融合器官共用的“连体婴儿”,正义是法律的内质,法律是正义的载体,所以正义应当是一切“涉法机关”的共同追求。举例而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彰显的正义可能叫“司法公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呈现的正义可能叫“行政公平”,但不论具体表达如何,公平和公正显然同属正义的范畴——司法与行政在“正义”这一性征上无法根本区别,或许它们本就不应存在什么根本区别;就权威说而论,由于权威实质上是一种信仰,司法权威的确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就司法的社会控制本质而言,能不能充分发挥规范力,一如宗教或伦理,关键还是在于其决定的‘被信赖’而被接受,不在于其‘正确性’。故当信赖不足时,决定的质与量再改善,也是徒劳无功。”(22)因此,与其将司法的本质归于一种政治权威的实体,不如将其定性为一种法律信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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