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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价值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的基本价值(一)概述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有哪些价值,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归纳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西方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公平和秩序[10]。法律的价值必须反映人类的基本需要,同时注意概念的使用和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逻辑性。边沁认为,安全是法律的首要目标。生存权意味着免于饥饿的权利,免于基本生活物品匮乏的权利。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平等主要指向立法领域和法律实施领域。

二、法律的基本价值

(一)概述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有哪些价值,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归纳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有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就是实行和实现对利益的调整,对人权的保护,对秩序的维护,对自由的保障,对正义的促成,对效率的促进[7]。还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8]

在国外法学界,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正义和秩序,而正义又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和共同福利[9]。有的学者认为,西方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公平和秩序[10]。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的幸福,必须努力达致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口粮)、富裕、平等和安全[11]。这四个目标也可以看成是法律的四种价值。

对法律的价值之所以有如此不同的归纳,除了因为人们的认识不同之外,还因为使用了不同的概念。法律的价值必须反映人类的基本需要,同时注意概念的使用和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逻辑性。这里,从不同的层次来分析法律的基本价值。

(二)安全、自由、生存和发展

单就个人而言,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的安全、自由,保障他可以获得社会合作的好处。当人们普遍认为这些利益应当得到承认和保障、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时,它们就成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人权)。当法律制度承认和保障这些利益时,这些利益就成为法律权利。

1.安全

安全是指一个人的拥有物不受他人的侵犯和剥夺。“拥有物”(property),是指维系人的正常存在和发展、可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那些事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普遍地认为,个人的这些拥有物应当是不受侵犯的,是平安地享有的。这样,安全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边沁认为,安全是法律的首要目标。

许多人将安全与秩序混为一谈。它们具有密切的联系,有秩序的社会往往也是具有一定安全感的社会。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秩序是指社会生活的一致性、连续性和规律性。安全是指个人可以没有忧虑地拥有他的所有物。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也可能是很多人没有安全感的社会。在一个寓言里,老虎成为百兽之王,它喜欢以它的臣民作为早餐。这个动物王国天天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被吃掉。最后动物们推翻了这个恐怖的秩序。在古代西门豹治邺的故事中,此前每年都要按照严格的程序为河神选择若干新娘,西门豹废除了这个惯例,邺县的姑娘们不必再害怕成为河神的新娘。

2.自由

这里采纳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的说法,自由是指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自由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思想和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运用财产的自由和交往的自由。交往自由主要是指人们结成一定社会关系的自由,例如契约自由和结社自由。

自由的价值不同于安全。安全的价值旨在防御外界的侵犯,自由的价值在于克服外界的障碍。安全的价值是静态的,它要实现的是个人所有物的完好无损;自由的价值是动态的,它要实现的是个人可以自由地运用他的心智和支配他的行为。

自由也是人的最深层次的身心需要。尽管自由要受到限制,不受限制的自由注定导致社会的毁灭,但是人们还是普遍地认为,一个人是应该拥有上述形式的自由的。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要受到限制,但是正如洛克所说,限制自由不是为了减少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

3.获得社会合作的好处

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成员。人们加入社会,是因为许多人组成社会比一个人单过要好。这就是社会合作的好处。每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都有资格获得社会合作的好处。获得社会合作的好处包括参与社会合作和分享社会合作的成果。在现代社会,政府、公司、社区是社会合作的最主要形式。每一个人都应当至少有获得政府职位、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享受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获得政府职位的权利并不是得到政府部门的工作岗位的权利,而是有得到工作岗位的机会的权利。

一个人有权获得社会合作的好处,特别包括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是指个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基本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生存权意味着免于饥饿的权利,免于基本生活物品匮乏的权利。发展权是指个人有权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发展机会,以展示其才华和潜力,提高其生活水准和人生境界。发展权意味着享有发展机会的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社会合作的好处也包括了安全和自由。通过社会合作的形式可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安全和自由。这里的“社会合作的好处”是取狭义解的,不包括安全和自由价值在内。因为安全和自由是两种重要的价值,社会合作并不是保障个人安全和自由的唯一形式。

(三)平等

就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应当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上述权利。平等的价值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够恰当地、公平地分配和保障不同的社会成员在安全、自由、获得社会合作好处等方面的权利。平等价值反对歧视,但是也不主张人与人之间在获得法律保障方面毫无差别。

平等的概念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社会结构问题。因此,在概念上,平等与正义、公平相近似。有时人们使用正义、公平来表达平等的价值目标。但是正义或公平是一个非常含混的概念,很不清晰。相比而言,平等的概念要清晰一些。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平等主要指向立法领域和法律实施领域。

1.立法的平等

对于立法而言,平等的要求是,根据恰当的标准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好处。

在立法领域中,平等价值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权利平等、期望平等、结果平等。权利平等,是指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在法律上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不比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多。期望平等是指具有相同自然禀赋、付出相同努力的人应当可以拥有大致相同的对于生活前景的预期。结果平等,是指人们在结果方面、在实际拥有物方面没有差别或者没有过大的悬殊,特别是往往指人们在财产和生活水准方面的平等。结果平等很难做到,也许到理想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在现实社会中,过分地追求结果平等,反而会妨碍自由、安全以及社会效益等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仅仅重视权利平等,没有关注人们运用权利的能力的差异,就会挫败一些人对生活前景的合理预期,也会加大贫富悬殊。所以,如何处理不同的平等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任务。

大致说来,立法的平等价值要求法律制度应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安全、自由和获得社会合作好处的权利。但是法律制度不仅应在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权利,还应适当地增强弱势群体运用权利的能力,特别是在有关竞取地位和职务的机会方面。应保证具有相同自然禀赋、付出相同努力的人对有关地位和职务的获取应当可以有大致相同的预期。因为基本权利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虽然大家都享有一样多的权利,但是不同的人运用权利的能力是不同的。例如大家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或进入大学读书的权利,但是有的人由于其经济状况或身体智力方面的劣势并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个权利。出于期望平等的考虑,制度设计应当适当地增强这些人运用其权利的能力,例如提供教育补贴或者免除其学习费用等。另外,法律制度也应当防止人们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水平、社会地位差距过大,应促进结果平等,而不是加剧结果不平等。邓小平说:“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总之,就全国范围内来说,我们一定能够逐步顺利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的问题。”[12]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一个所谓的“差别原则”,作为判断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是否可以接受的标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最有利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条件下,才可以被接受[13]。换言之,除非收入和财富的不均等分配会在长期内比完全平等分配给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以更多的利益外,收入和财富就应当平等分配。

2.法律实施的平等

在法律实施方面,平等的要求是:(1)同类情况同类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而且何谓相同或相异的情况必须根据立法来确定;(2)根据在立法领域确立好的标准,将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赔偿与损失要相当,罪与罚要相当。法律实施领域中的平等就意味着将法律规定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法律所要适用的行为,就意味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实施的平等价值与立法的平等价值是不同的。立法的平等价值旨在恰当地分配或承认利益或负担。关键问题是如何划分人群,也就是如何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对于分配有意义的相似性和相异性。人们的出身是不同的,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这种相异性并不构成他们在选举权的拥有上有所差别的根据。同样,性别的差异在过去的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在男女之间的相似性已经被认为对于一些法律在他们之间同等地分配权利与义务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现在,不论是谁,不管他们的出身如何、地位如何、权力大小、财富多少,触犯刑法,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精神病人由于和正常人之间的根本差别,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实施的平等价值不存在一个在社会成员中划分人群的问题。法律实施就是严格地按照立法已经确定的份额给予立法指明的那部分人。也就是说,个人之间的相似性和相异性已经由立法本身确定,法律实施的职能就是将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那些应得的人。比如,我们说,禁止故意伤害的法律得到公正的适用,就是说应当把它公正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立法所确定的所有故意伤害别人的人。立法确定谁是属于责任主体的范围之内的,这一条法律就应该适用到谁——假如他触犯这条法律的话;同时,立法把谁排除在责任主体的范围之外——例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法律实施中就不应当追究他的责任——即使他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法律实施人员和机构不能根据自己的偏见或利益改变立法者关于人群的划分,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都是不公正。一些程序性的规则——例如“听双方之词”,“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等,被认为是正义的要求,因为它们是法律实施领域中的平等的保障,目的在于确保法律适用于它所指明的所有的人——所有在有关方面具有相似性的人们。

(四)秩序、效益和社会和谐

就社会整体而言,法律应当为社会提供秩序,促进社会效益和社会和谐。

1.秩序

社会秩序是指社会生活所表现的一种状态,与混乱和无序相对立。在这种状态中,人们的社会活动、社会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简言之,社会秩序是人们的社会行为呈现出规律性。社会秩序体现为稳定的社会制度、确定的社会关系和反复出现的人们行为方式三种要素。

法律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体现出规律性的社会秩序状态。

法律秩序形成至少需要两个条件:(1)法律得到普遍的实施。只有当法律得到普遍的实施,才可以形成法律秩序。(2)法律是统一的、和谐的。如果在一个地域内法律是冲突的,具有内在矛盾的,则不可能形成法律秩序。

2.效益

效益主要指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它表明法律的运行是否以较小的成本给社会带来较多的收益。

效益与效力、实效等概念不同。法律效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对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言,只要是正式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得到人们的执行、适用或遵守。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情况,它表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被体现或实现的程度。效力意味着抽象的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实效意味着具体的约束力,属于“实然”的范畴。效力与实效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效益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问题,在社会或某一群体看来,被严格实施的(具有很高实效的)法律未必是有效益或很高的效益的。

这里所说的效益是指社会整体的福利,或者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应当创造条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促进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量的增长。效益也是法律的价值目标。

3.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也可以称为社会团结,是指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同阶层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相互亲睦的社会关系,具有高度的认同感、浓厚的政治和道德共识。社会和谐就是理解、信任、博爱、友谊和互相帮助。

社会和谐的价值似乎都是超法律的,似乎与法律存在着矛盾,是法律所无能为力的目标。实际上这种判断是不准确的,如调解制度就比仅仅依靠判决的制度,更能弥合当事人的分歧;法律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构建社会对话机制方面也可以大有作为,如此等等。

法律的这三种社会价值是不同的。社会秩序是指社会运转有条不紊地进行,社会和谐是指社会各阶层、各团体之间存在真诚理解和相互关爱,社会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量,是指社会的共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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