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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价值目标的司法公正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作为司法价值目标的司法公正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尽管对公正含义的理解见仁见智,但在公正作为现代司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司法制度的生命基础上,人们取得较为一致的认识。司法的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手段。

一、作为司法价值目标的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罗马历史早期,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思,主要在于‘平等’。”[4]平等并不是就对每一个人都一样,而只是说平等的人受到相同的对待,不平等的人根据具体情况得到不平等的对待。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分配正义考虑的是使每个人各得其所。矫正正义是指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

尽管对公正含义的理解见仁见智,但在公正作为现代司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司法制度的生命基础上,人们取得较为一致的认识。正如英国法学家西奥多·贝克尔所指出的:公正是法院得以存续所不可缺少的“司法程序的心脏”。[5]公正对于司法的重要意义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活动的职责在于适用法律裁断纠纷,以体现和保障法律的价值和权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的结果公正和司法的程序公正,也是指司法的实质公正和司法的形式公正。只有司法结果和司法过程保持了公正,才能使人们相信司法机关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将解释法律、判别是非的权力交给司法机关并服从它的裁判。

司法的结果公正,也叫司法的实质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所作出的裁判结论的公正。其标准是案件真实得以发现,法律被正确适用。为了做到裁判结论的公正,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有下列要求: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是定性准确,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处理得当,即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前提下,准确选择需适用的法律,做到裁决公正、不枉不纵,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的程序公正,也叫司法的形式公正,是指全部司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及其程序设计所具有的公平与正义。司法的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手段。另外,程序公正还具有自身独有的价值,如程序公正可以疏导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诉讼无判而终,出现撤诉或调解结案的结果,这就是程序公正的力量。司法程序作为法律程序中的典型程序,对于其他程序的设计和运行还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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