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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意压力推动司法公正

时间:2022-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在当今中国,民意压力对于保证调查、取证和审判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邓玉娇案件让我们看到,民意是没有必要和法律对立的;恰好相反,民意可以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所要求的结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结果,依法审判是体现民意的最可靠保障,而在“依法”出于种种原因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民意就成为迫使司法回归公正的中坚力量。



 近日,湖北巴东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引起强烈反响。据《广州日报》报道,该案案情一波三折、扑朔迷离。先是传说邓玉娇精神抑郁、个性冲动,在遭到官员推搡和人民币击打后便奋起杀人,有关方面甚至出奇主动地对她做了“精神鉴定”。然而,她的代理律师夏霖却传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邓玉娇不仅“状态良好、思维敏捷”,而且声称杀人前曾遭到性侵犯。可就在次日,可以决定性侵指控是否成立的关键证据却“离奇被毁”,邓母又声明“解雇”为女儿积极维权的律师。这一切都让人怀疑,案件的真实情节和官员的真实死因一直被一种强大的力量遮掩着。弄不好,那个官员之死会和促发瓮安事件的李树芬之死、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的李荞明之死等一系列死亡事件一样不明不白,而邓玉娇究竟是愤激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也就无从证实了。

  当一开始报道酒店女服务员杀死官员的时候,我们似乎面临着又一场“民意审判”:邓玉娇虽然杀人,但是在“仇官”、“仇富”的大多数网民心目中,她不仅行为可以原谅,而且是一位“替天行道”、“为民除害”的“巾帼英雄”,因而根本不应该以杀人罪起诉她。然而,如果邓玉娇确系过激杀人,我们如何对待这种民意呢?如果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尊重民意的最新指示,在一边倒的网络民意面前,刑法岂不是应该让步吗?民意和法律的对立似乎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服从民意,就意味着损害法治;服从法律,则不过是应验了“窃钩者诛”的老话而已,因为民意之所以反叛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对邓玉娇这样的弱势者显得尤其好用,而对于官员和富商却常常无可奈何。

  然而,案情的发展让我们走出了民意和法治对立的困局。在邓玉娇的代理律师爆出和官方版本不同的内情之后,民意关注的已经不是邓玉娇是否应该以杀人罪遭到起诉,而是杀人事件的真相。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并不要求一个特定的结果,而只是要求事件获得基本公正的处理。李树芬之死之所以促发了瓮安事件,正是因为当地公安局的死因鉴定缺乏基本说服力和公信力;局外人当然无从得知真实死因是什么,也不可能要求有关方面提供一个特定的版本才表示满足,但是公众有权利拒绝接受不可信的鉴定,并要求有关方面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提供一个值得信任的版本。这显然是公民知情权的题中之意。

  当然,公众的信或不信本身也涉及主观判断,但这种判断并不是实体结论,而只是根据常理作出的可信度推测。如果有关方面在死因说明上做了手脚,往往会留下不能自圆其说的蛛丝马迹,从而引来普遍的公众质疑。无论是李树芬的“自杀”、“躲猫猫”的致命还是邓玉娇的“抑郁杀人”,都让人感到难以置信,而离奇的故事背后确实深藏着不可告人的猫腻。在所有这些案件中,有关方面只是在强大的民意压力下才被迫揭示事件的部分真相。

  在当今中国,民意压力对于保证调查、取证和审判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治国家,这些都是法院或检察机构应该做的份内事,公众一般无需劳神。但是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公正面临着无所不在的障碍。近年来发生的无数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验证了一个基本常理,那就是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本来一个简简单单的刑事案件,但是一旦公检法都听命于地方某个“一把手”,而这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或因为切身利益、或因为官官相护、或为了地方形象等诸多“难言之隐”,一手遮天、掩盖真相,案件就得不到基本公正的处理。在目前的权力结构中,法院或检察院根本无法抵制干预、保持公正,而如果没有强大的民意压力,所有这些案件从调查到审判都不可能公正进行。

  邓玉娇案件让我们看到,民意是没有必要和法律对立的;恰好相反,民意可以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所要求的结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结果,依法审判是体现民意的最可靠保障,而在“依法”出于种种原因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民意就成为迫使司法回归公正的中坚力量。至少,人民有权知道事件真相;也只有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民意才可能做出理性判断。理性的民意不能无视法律,更不能违背法律,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各种舆论渠道表达政府依法办事的正当要求,进而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强大动力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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