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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工会组建与国家治理的分析

时间:2022-09-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战后以来,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集体谈判成为国际劳工标准中的“核心标准”之一。随着集体谈判在国际制度层次上的法律化,中国集体谈判制度的重建必须考虑和借鉴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集体谈判被称为“集体协商”。

第三节 集体谈判、工会组建与国家治理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在和雇主谈判时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但如果劳动者团结起来,推举代表以整个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立刻得到改变。通过集体谈判,雇主在企业内部的权力被削减,而工人的权力则相对增强。[63]这样,集体谈判是工人在劳资关系中改善自身弱势地位的主要手段。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idney 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早在一个世纪前就已揭示了集体谈判在劳资关系中的重要价值。但问题在于,工人集体谈判仍面临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尽管“政治企业家”比如工运积极分子可能愿意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搭便车”问题仍会制约集体谈判的广泛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利,可以显著地降低集体谈判的组织成本。

从20世纪初期开始,面对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一些国家开始推动集体谈判立法,规定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新西兰是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早在1904年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法国、瑞士等相继制定了集体合同法。[64]在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劳工关系法案》,由国家赋予了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明确地鼓励集体谈判。[65]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劳动法时,大都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我们在第四章中所阐述的理论,如果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利在国际法和国际制度层次上得到确认,集体谈判制度将在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中更快地建立起来。战后以来,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集体谈判成为国际劳工标准中的“核心标准”之一。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66]国际劳工标准体现这一权利的公约主要有两个:一是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二是1949年《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公约)。第98号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谈判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截止到2013年7月,已有152个国家批准了第87号公约,已有163个国家批准了第98号公约。

当然,目前仍有一些重要国家没有批准这两个基本劳工公约,比如美国、中国、印度、韩国等。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即使尚未批准国际劳工公约,仅从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的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67]比如,美国并没有批准这两个公约,但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利在国内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作为国际制度中的“新手”,中国、印度、韩国等非西方国家对批准这两个公约持有相当审慎的态度,但也会基于自身的需要把公约的主要内容纳入到本国的法律体系中。比如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积极发展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建立了国家层次的三方委员会和企业层次的工厂劳资委员会制度。[68]

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当然熟悉国际工人运动的经验。在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共中央在《关于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数点建议》(1949年7月5日)中就指出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应该以订立集体合同为主。[69]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49年11月发布了《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原则、手续、期限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规定,无论是在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工会都有权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70]但在1956年以后,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集体合同制度逐渐停止实施。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中国开始恢复和发展,但此时集体谈判的国内外环境与建国初期相比有两个基本的不同。第一,就国内而言,与建国初期消灭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运动轨迹不同,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随着劳资关系逐渐成为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形式,集体谈判在劳动关系的治理中具有了越来越大的重要性。第二,就国际而言,集体谈判已经不再单纯是国际工人运动的斗争手段,而是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都认可的国际劳工标准。随着集体谈判在国际制度层次上的法律化,中国集体谈判制度的重建必须考虑和借鉴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集体谈判被称为“集体协商”。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6条规定,合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审查、生效条件、效力、争议处理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其中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于1994年12月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使集体谈判制度更具操作性。[71]

这样,集体谈判在《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都做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同国际劳工标准相似,但刚性不足。在《劳动法》和1992年《工会法》中,集体合同的签订用“可以”而不是用“有权”来规定。按照法理学的解释,“可以”表示的是一种任意性权利,当事人可以为,也可以不为。[72]2001年《工会法》删除了“可以”一词,其规定既可以理解为工会“有权”代表工人进行集体协商,又可以理解为工会“应当”代表工人进行集体协商。虽然2001年《工会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述仍不够明晰,但比《劳动法》和1992年《工会法》都有了显著进步。[73]总体而言,国内法中有关集体谈判的内容越来越接近国际劳工公约。有学者认为“中国距批准98号公约的差距在逐渐缩小,将来条件成熟时是可以加以批准的。”[74]

在集体谈判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由谁来进行集体谈判的问题。无论是根据国际劳工公约还是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经验,工会都是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谈判的主体。可以说,没有工会就没有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所以,集体谈判一般需要工人的结社权作为保障。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第3条规定:“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各自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充分自由地选举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定其行动计划。公共当局应避免进行任何旨在限制这种权利或妨碍其合法行使的干涉。”中国宪法第35条有公民结社权的规定。具体到工人结社方面,中国在《劳动法》第7条、《工会法》第2条、第3条,《外资企业法》第13条都规定了工人的结社权。但与西方的多元工会不同,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工会制。《工会法》第11条明确而严格地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这种单一工会制的选择,既包含“适当性逻辑”,也包含“结果性逻辑”。从“适当性逻辑”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必须在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上维护工人阶级的团结与统一。正如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的习近平在中国工会十五大上代表中共中央所强调的,中国工人阶级要“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75]从“结果性逻辑”看,工人运动在历史上曾经成为不同政治势力加以利用的工具。比如裴宜理(Elizabeth Perry)在20世纪上半期上海工人运动的研究中发现,国民党和共产党都力图把工人运动变为自己控制的组织:国民党控制下的黄色工会和共产党领导下的总工会。“因为在政治上利用过工人运动,1949年以后的中国领导者一直对工人阶级的影响十分警觉。”[76]1967年上海的夺权风暴和1989年北京的政治风波中工人的作用都表明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

中国政府既要坚持单一工会制,又要推动集体谈判,只能走一条国家主导下的集体谈判和工会组建之路。中华全国总工会自20世纪20年代起就与中国共产党相互联系,但在1949年以后随着私有制的废除和对李立三工团主义的批判,工会的地位迅速边缘化。“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起了核心作用,工会被定位为共产党的助手,它在企业的责任仅限于福利和组织娱乐活动。”[77]20世纪80年代,在波兰工人罢工事件的教训、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兴起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促进下,全国总工会开始研究工会的改革问题。1988年10月召开的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第六次会议和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但在1989年6月以后,设想中的上述工会改革基本上偃旗息鼓了。[78]直到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以及社会化维权模式的兴起,中国工会在劳动关系治理中的角色才开始发生真正重要的转变。

在单一工会制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成为中国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198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26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权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方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决议。1994年《劳动法》通过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提出,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即“牛鼻子”做实和做好。[79]自此以后,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成为工会的主要工作。1995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21世纪初,全国总工会成立了集体合同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推动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研究提出工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工会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和履约监督;指导地方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和推动地方工会参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8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由劳资冲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全国总工会加大了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推动力度。[81]2008年,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从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中聘用集体协商指导员。各地总工会也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比如在2008年由深圳沃尔玛集体谈判事件所引起的深圳“集体谈判风暴”中,深圳市总工会向包括世界500强在深企业在内的百余家重点企业发出要约,要求这些企业在10日内承诺开展集体谈判,并在年底签订集体合同。[82]如表8.5所示,从2005年到2010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数从75.4万增加到140.7万份,覆盖企业从137.8万增加到243.8万个,覆盖职工数从10384万增加到18465.1万。

表8.5 中国集体合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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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工会统计年鉴》,各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随着集体合同数的显著增长,全国总工会确立了更高的目标。全国总工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三方在2010年5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工作方案》,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争取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全国总工会在2011年1月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中,又提出到2013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全国总工会成立了由全总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任组长的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全总相关部门、全国产业工会负责人为成员。全国总工会还要求各地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着力点,积极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力争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这样,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已经成为中国工会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中国工会在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是和工会在国家治理结构中不断上升的地位密不可分的。陈峰认为:“由于市场化改革加剧了中国的劳资冲突,全国总工会的作用变得突出起来。当然,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会获得了自下而上动员其成员并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力。工会之所以发挥突出的作用,是因为其承担了国家所赋予的管理劳资冲突的使命。”[83]随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转型,国家强化了工会的权威,相应地实现了工会领导在党和政府中地位的提升。在中央层次上,1993-2002年担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尉健行先后兼任第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和中共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2002-2013年担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王兆国先后兼任第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中共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13年起担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李建国则兼任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在地方层次,许多总工会主席兼任同级党委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等党和政府职务。表8.6反映了近年来各省总工会主席兼任省委常委、省人大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到这种兼职情况不断上升的趋势。

表8.6 各省总工会主席在同级党和政府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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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Feng Chen,“Union Power in China:Source,Operation,and Constraints”,Modern China,Vol.35,No.6,2009,p.670.

中国工会的力量来自国家所赋予的管理职能,这一点已基本上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共识。[84]这种来自国家政权的强大力量使全国总工会得以有效地推动了劳资双方集体合同的签订。但是,在中国企业集体合同的数量和覆盖率显著增长的同时,中国工人“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许多企业的集体合同流于形式。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法》立法可行性研究课题组明确指出,有些集体合同仅是法律条文的生抄硬搬,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集体合同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企业不履行或违约;有的集体合同的续签率较低。[85]造成这种数量与质量巨大反差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集体协商是国家自上而下由行政力量推动的结果,而非自下而上劳资博弈的结果”。[86]在全国总工会的大力推动下,集体合同的签订成为了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的一部分。[87]正如吴清军对H省集体协商工作实践的考察所揭示的,地方政府和地方总工会在完成指标的过程中使用了各种各样的策略,但是出于维持当地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并没有促进劳资双方进行真正的博弈。[88]

显然,要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在劳资关系的调整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仍需要发动和组织企业职工的力量。相对于在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上的种种顾虑,[89]全国总工会在推动基层工会组建上迈出了更大的步伐。全国总工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基层工会数和工会会员数都有了显著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已建立基层工会197.6万个;全国工会会员人数达到了2.39亿人。

表8.7 中国的工会组建(单位: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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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各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相对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长期偏低。但一旦国家决定推动工会组建,这些企业的工会组建将迅速展开。[90]尽管私营企业主在企业内具有对工人的绝对强势地位并且和政府官员之间可能会建立紧密的个人关系,但是他们并不会采取有组织的政治游说努力来改变公共政策。正如蔡欣怡(Kellee Tsai)的实证研究所揭示的,私营企业主在中国并不构成一个有凝聚力的阶级,并未对政府提出明晰的政治要求,也缺乏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91]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既没有对抗国家的意愿,也缺乏对抗国家的能力。[92]因此,面对来自国家的压力,这些私营企业主至少不会在形式上拒绝企业工会的组建。而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具有了比私营企业更多的政治资源来影响公共政策。套用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的术语,这些企业在“呼吁”无效时,至少可以“退出”作为威胁。[93]特别是当地方政府间为招商引资相互竞争时,这样的“退出”威胁还是相当可信的。因此当工会组建违反了这些企业的商业准则或危及了这些企业的盈利模式时,它们会尽力抵制企业工会的组建。但是,一旦中央政府强力推动工会组建,这些企业也不得不予以配合。沃尔玛(中国)组建工会就是典型的例子。

实际上,早在1985年,全国总工会就已注意到中外合资企业工会干部培养的问题。[94]1992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秉权号召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尽快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95]然而,在招商引资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并没有积极配合全国总工会在外资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作为大型跨国企业,沃尔玛、柯达、太古、戴尔等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一直拒绝建立工会。[96]但自2006年起,外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3月1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给中央维稳办公室《关于我国沿海地区外资企业中不稳定因素的情况分析和对策建议》的批示中强调“加强外资企业党建和工会建设。”根据总书记的这一批示,全国总工会3月29日到30日召开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座谈会”,把推动沃尔玛在华企业组建工会作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2006年7月29日,全国总工会发动员工自下而上组建了沃尔玛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店工会。8月16日,全国总工会与沃尔玛中国总部会谈达成五点备忘,在依法依规、合作和谐地推进沃尔玛职工组建工会上取得了共识。[97]沃尔玛中国的62家分店随后都组建了工会。2007年,麦当劳中国也不得不和全国总工会合作,同意在其750家分店中建立更多的工会组织。[98]

随着基层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的组建,这些企业的职工拥有了更多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但与国家层面工会的强势地位相比,基层工会在企业中并没有可以运用的行政资源。如何在国家主导下的集体谈判之路中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仍需要思想上的解放和实践中的摸索。

【注释】

[1]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刘阳、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2]同上书,第183页。

[3]John 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6,No.2,1982,pp.379-415.

[4]马骏:《改革以来中国的国家重建:“双向运动”的视角》,载苏力、陈春声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56-357页。

[5]王绍光:《波兰尼〈大转型〉与中国的大转型》,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02-109页。

[6]参见国际劳工组织网站:http://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dgreports/-dcomm/-webdev/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091409.pdf。

[7]田彤:《国际劳工组织与南京国民政府(1927-1937)——从改善劳资关系角度着眼》,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8]石美遐主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动法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赵顺章:《中国劳动立法的进步和完善——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动标准与我国有关劳动立法的比较》,载《社会》2004年第10期;周少青:《三重框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载朱景文主编:《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聂资鲁:《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4期;马建霞:《论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完善》,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高爱娣:《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劳工政策比较》,载《工会理论研究》2008年第2期;魏敏:《国际劳工标准的本土化探析——以第181号公约、第188号建议书为例》,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李文沛:《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适用立法及其完善》,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

[9]杜晓郁:《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赵晓霞、张慧娟:《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10期;杨君茹、张新国:《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之争的新趋向及中国的应对之策》,载《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1期;陈晓阳:《浅析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11]安增利:《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与中国劳资关系调节机制创新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12]同上书,第203页。

[13]佘云霞:《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8页。

[14]Ann Kent,“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Regimes:The ILO as a Case Study in Organizational Learning,”Pacific Affairs,Vol.70,No.4,1997-1998,pp.517-532.

[15]Ibid.,pp.531-532.

[16]Ann Kent,Beyond Compliance: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17]Ibid.,p.219.

[18]关于国家与社会分析模式与中国本土情境的相关性思考,参见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19]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中文版),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6页。

[20]路风:《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与形成》,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5月卷。

[21]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22]同上书,第93页。

[23]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107页。

[24]冯仕政:《重返阶级分析?——论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范式转换》,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

[25]哈里·卡茨、托马斯·科钱、亚历山大·科尔文:《集体谈判与产业关系概论》,吴清军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26]转引自哈里·卡茨、托马斯·科钱、亚历山大·科尔文:《集体谈判与产业关系概论》,第7页。

[27]罗宁:《中国转型期劳资关系冲突与合作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129页。

[28]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第122页。

[29]玛丽·加拉格尔:《全球化与中国劳工政治》,郁建兴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0页。

[30]王丰:《分割与分层:改革时期中国城市的不平等》,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31]同上书,第17页。

[32]Jean Oi,“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The China Quarterly,No.144,1995,p.132.

[33]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载《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第36-50页。

[34]聂辉华:《政企合谋与经济增长:反思“中国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35]赵辉、万静:《劳动法治三十年:构建和谐的旅程》,载《法制日报》,2008年8月3日,第六版。

[36]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页。

[37]Dani Rodrik,“Why Do More Open Economies Have Bigger Government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6,No.5,1998,pp.997-1032.

[38]杰弗里·加勒特:《全球市场与国家政治:碰撞的过程还是有效的循环?》,载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中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

[39]常凯、赵慧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共同发展》,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3期,第20页。

[40]沈大伟:《中国共产党:收缩与调整》,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5页。

[41]冯同庆:《沃尔玛中国建立工会:中国的劳动政治、会员社会身份变化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载肖唐镖主编:《社会稳定研究:城乡之间》,学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493页。

[42]荣兆梓等:《通向和谐之路:当代中国劳资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43]玛丽·加拉格尔:《全球化与中国劳工政治》,第118页。

[44]李静君:《中国工人阶级的转型政治》,载李友梅、孙立平、沈原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理论与实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45]郭磊、彭敏:《中国好亚洲才会好——访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康妮》,载《现代职业安全》2006年第7期,第47页。

[46]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137页。

[47]Beth A.Simmons,Mobilizing for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 in Domestic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58.

[48]笔者于2011年7月14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官员的访谈。

[49]Ann Kent,“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Regimes:The ILO as a Case Study in Organizational Learning,”p.525.

[50]Beth A.Simmons,Mobilizing for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 in Domestic Politics,pp.77-78.

[51]BBC中文网:《中国着手批准国际反强迫劳动公约》http://news.bbc.co.uk/chinese/simp/hi/newsid_6360000/newsid_6367000/6367019.stm。

[52]刘文军、王主编:《国际劳工标准案例评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232页。

[53]笔者于2011年7月14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官员的访谈。

[54]同上。

[55]郭磊、彭敏:《中国好亚洲才会好——访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康妮》,载《现代职业安全》2006年第7期,第47页。

[56]聂资鲁:《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4期,第122页。

[57]Ann Kent,“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Regimes:The ILO as a Case Study in Organizational Learning,”p.529.

[58]笔者于2011年7月14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官员的访谈。

[59]玛丽·加拉格尔:《全球化与中国劳工政治》,第141页。

[60]Feng Chen,“Legal Mobilization by Trade Unions:The Case of Shanghai”,The China Journal,No.52,2004,pp.27-45.

[61]Feng Chen,“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and Workers’Resistance in China”,Modern China,Vol.29,No.2,2003,pp.237-262.

[62]郑永年:《全球化与中国国家转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63]理查德·弗里曼、詹姆斯·梅多夫:《工会是做什么的?》,陈耀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64]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65]哈里·卡茨、托马斯·科钱、亚历山大·科尔文:《集体谈判与产业关系概论》,第34页。

[66]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第37页。

[67]林燕玲:《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载石美遐主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动法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68]陈:《发展中国家劳资关系——韩国和印度》,载荣兆梓等:《通向和谐之路:当代中国劳资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页。

[69]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版,第238页。

[70]吴红列:《工资集体协商:理论、制度与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71]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第64-66页。

[72]赵顺章:《中国劳动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载《社会》2004年第10期,第5页。

[73]周长征:《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制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74]刘文军、王主编:《国际劳工标准案例评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75]习近平:《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在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祝词》,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0/17/content_10211292.htm。

[76]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

[77]玛丽·加拉格尔:《全球化与中国劳工政治》,第141页。

[78]游正林:《60年来中国工会的三次大改革》,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84-90页。

[79]尉健行:《在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上的讲话》(1994年12月12日),载中华全国总工会编:《中华全国总工会70年》,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版,第590-595页。

[80]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http://www.acftu.org/。

[81]笔者于2013年6月6日对全国总工会工作人员的访谈。

[82]南方日报网:《深圳掀“集体谈判风暴"》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rb/ 200809230032.asp。

[83]Feng Chen,“Union Power in China:Source,Operation,and Constraints”,Modern China,Vol.35,No.6,2009,pp.665-666.

[84]Bill Taylor and LiQi,“Is the ACFTU a Union and Does it Matter?”,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Vol.49,No.5,2007,pp.701-715;Feng Chen,“Union Power in China:Source,Operation,and Constraints”,Modern China,Vol.35,No.6,2009,pp.662-689;许晓军、吴清军:《对中国工会性质特征与核心职能的学术辨析——基于国家体制框架内工会社会行为的视角》,载《人文杂志》2011年第5期。

[85]《集体合同法》立法可行性研究课题组:《集体合同立法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89页。

[86]吴清军:《集体协商与“国家主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指标管理的策略与实践》,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70页。

[87]笔者于2013年6月6日对全国总工会工作人员的访谈。

[88]吴清军:《集体协商与“国家主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指标管理的策略与实践》,第87页。

[89]关于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各种顾虑,可参见徐东兴:《“人权入宪”与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思考》,载《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第五卷,2012年3月,第26-32页。

[90]笔者于2013年6月6日对全国总工会工作人员的访谈。

[91]蔡欣怡:《绕过民主: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身份与策略》,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92]同上书,第102-104页。

[93]Albert O.Hirschman,Exit,Voice,and Loyalty:Responses to Decline in Firms,Organizations,and State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

[94]陈秉权:《中国工会的改革与建设(1984-1993)》,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95]同上书,第202页。

[96]冯同庆:《沃尔玛中国建立工会:中国的劳动政治、会员社会身份变化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载肖唐镖主编:《社会稳定研究:城乡之间》,第492页。

[97]同上书,第493页。

[98]Barboza,David,McDonald’sin China Agrees to Unions.New York Times135(10):A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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