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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价值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

时间:2022-04-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章 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十条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消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消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第五十二条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四条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五十五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第八章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一、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定义和说明

(一)金融工具及其分类

1.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的界定一直存在着不少的争论,经过多年的研究,金融工具的定义已经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金融工具的定义是: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增加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和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约。我国这样定义金融工具较为科学、严格,抓住了金融工具合约的本质属性。

注意:从定义我们知道,银行储存的贵金属,是企业的存货,但不是金融工具,因为它不是一项合同。企业发行普通股,对于发行企业而言是权益工具,而对于持有方而言是股权投资;企业发行债券,形成发行企业的债务和持有方的金融资产,因此普通股、债券是金融工具。

2.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1)金融工具按产品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公司金融工具、合伙公司金融工具、证券化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国际金融工具和市政金融工具。这种划分在范围上有交叉现象,如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可能也是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等,不够科学。

(2)金融工具按照其特征可以分为: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可变利率金融工具、可交换金融工具、参与型金融工具、可转换金融工具、初级股权金融工具、掉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组合金融工具、税收优势金融工具。这种划分方法也同样在范围上有交叉现象,也不够合理科学。

(3)金融工具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支付方式金融工具、证券化支付方式金融工具、条件支付金融工具、按期重定支付金融工具、选择支付金融工具和无支付金融工具。这种分类方法的缺点也还是存在范围上的交叉现象,如保证支付金融工具可能也是证券化金融工具。

(4)金融工具按照期限可以分为:定期金融工具、变动期限金融工具和永久性金融工具。其中定期金融工具是指有确定的到期日,工具的存续期限在发行时确定。变动期限金融工具则是指存续期是一可变的时间段。如优先股,其变现时间视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永久性金融工具它不限于一定的时期内,也没有既定的偿还时间表。这种划分方法虽然比较严密,但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不利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5)金融工具按照衍生类别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础金融工具有现金、应收应付账款、应收应付票据等;衍生金融工具有金融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及其以上各种组合。

(6)金融工具按照会计核算的角度可以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我国准则中就应用了本种分类方法和上一个分类方法。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1)现金;

(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注意:(3)、(4)两种金融资产具有合约性,表现为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有利条件下与另外的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利的存在使得金融资产不必像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那样,需要通过生产过程转化其价值,再通过“实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就构成了其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区别。

2.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注意:金融负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由于这项合同义务的存在,持有金融负债的企业承担着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给另外的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交换金融工具的义务。金融负债属于一种现时义务,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而形成,其最终结算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本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

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其他金融负债。

注意:将金融工具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方法有助于了解金融工具的不同作用和性质,但是当我们要深入讨论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时,为了从会计角度进一步认识金融工具,进而确定科学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就有必要对金融工具进行另一种分类方法。对于会计确认和计量而言,金融工具条款的差别并不是最主要的,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与投资者的潜在利益最为相关,本准则以此为标准,参照ISA39,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改变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采用长、短期分类核算的办法。

(三)衍生工具及其分类

1.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注意:

首先,衍生金融工具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比如,国债期货的价值取决于国债价格,股票选择权的价值取决于股票价格等。基本金融工具合约的价值由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决定,比如公司债券作为债券的发行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合约,其价值由债券本身的价值决定。

其次,衍生金融工具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基本衍生金融工具在取得或发生时,通常要伴随等价值资产的流入或流出。例如,企业赊销商品获得应收账款,支付现金获得长期债券等。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言,不要求资产的流入或流出,或者相对于标的物的价值来说,流入或流出资产的价值要小得多。比如,某投资者看好某公司的股票,希望参与进去获利。他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参与:一种是直接按此公司股票的现行价值购买这种股票;二是购入一项远期合同,合同的名义金额为这种股票的数量,标的是这种股票的市场价格。后一种方式并不要求投入与合约的名义金额和标的共同决定的金额相等的资金,只要求支付相关的手续费用。

最后,在未来某一日结算。这时,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到期日或之前能够通过交付现金而不是合约中的实物资产来结算。比如,某些衍生金融工具不要求合约双方交付与合约相联系的资产,也不要求交付与名义金额等值的本金、股份或面值,只是采取净额结算。

2.衍生工具的分类

(1)按照基础金融工具的种类可以分为:股权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和利率衍生工具。其中,股权衍生工具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平指数期权以及上述的混合。货币衍生工具以各种货币为基础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同、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的混合。利率衍生工具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上述的混合。

(2)按照基础金融工具的交易形式可以分为:交易双方风险收益对称的衍生工具和交易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的衍生工具。前者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双方的风险收益对称,都负有在将来某一日期按一定条件进行交易的义务,如远期合同(包括远期外汇合同、远期利率协议等)、期货合同(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和互换合同(包括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后者则是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双方的风险收益不对称,合约购买方有权选择履行合同与否,例如货币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指数期权等都属于此类。

(3)按照衍生金融工具本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可以分为:远期合同、期货合同、期权合同和互换合同。

远期合同,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某一时日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进行交割的合同。远期合同规定了标的物的种类、交易的日期、交易的价格和数量,但其条款可因交易双方的不同需要而不同。

期货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方式达成的,在未来某一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合同。金融期货合约根据标的物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而后者又包括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标的物为虚拟的股票指数)。

期权合同,是指赋予购买者选择权的一种法律合同,即合同购买者具有依据某一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合同出售者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指定标的物(期货或现货)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一旦行使,则出售者必须履行合同。

互换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约定的条件,在特定时间内交换一定支付款项的金融合同。金融互换的形式有很多,其中最基本的互换类型是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还有股票互换和商品互换)。所谓货币互换是指交易双方交换不同币种,但期限相同的固定利率贷款。在货币互换中贷款的本金和利率是一起交换的。所谓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在债务币种一样的情况下互相交换不同形式的利率。互换交易产生的原因是互换双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通过互换交易可以使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起到降低利率风险或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本准则中主要运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

(四)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这是指某些合约并不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但是该合约是包含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约在内的混合金融工具,混合金融工具的部分现金流量,以类似于单独存在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变动方式变动。

注意: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使得该合同原本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根据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如果该变量是非金融变量,则该变量不应是合同某一方特有的)予以修正。附于金融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一项嵌入衍生工具,而是一项独立的金融工具。

二、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工具确认

1.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标准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注意:其中的合同权利终止包括合同权利已经到期实现、已经逾期、失效等情况。

如企业拥有应收账款100万元,如果债务人支付所欠的款项,企业也收到了银行存款100万元,则应该终止确认这项金融资产;又如,企业的债券投资到期,企业收回了本金和利息,这也表明企业应该终止确认这项长期债券投资。

3.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注意:如债务人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等方式偿还了某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时,该负债全部或一部分可以终止确认。

(二)金融工具计量

1.金融工具初始计量的标准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标准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三)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就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隐含着一项假定,即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大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主体在强制交易、强制清算或亏本抛售中所收到或支付的金额。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在计量属性上,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直接使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第二层是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采用估价技术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第三层是实际交易价格。

下面我们详细看一下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

1.活跃市场:报价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2.不活跃市场:估价技术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注意: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和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都很容易理解。就是公允价值在有活跃市场报价时运用市场交易的使用价格,没有市场报价的可以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

(1)现金流量折现。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将预计期末未来现金流量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以确定被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方法。对于许多金融工具,尤其是企业自己创造的不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现金流量折现法可能是其确定公允价值的唯一选择。

其中:

PV=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n=年份;

CFn=第n年的现金流量;

i=折现率。

现金流量的预测与折现率的确定是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基础。在这些资料已确知的情况下,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应用是非常简单的。换言之,这一估价法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预测未来时期的现金流量;二是根据现金流量的风险以及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确定折现率。

(2)期权定价模型。

布—斯教授的期权定价模型包括如下三个等式:

在基础股票价格等于执行价格的现值的情况下,可以用一种简便的近似方法计算期权的价格。

其中:

C为买入期权的价格;

S为股票的价格;

E为执行价格;

r为无风险利率;

T为按年计的期权期限;

σ为股票连续复利年收益率的标准差;

e为自然对数函数的基数,约等于2.7183;

N(d)为标准正态分布中小于d的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

使用卖出-买入平价关系P=C-S+Ee-rT,可以推导出卖出期权的价格公式:

P=[N(d1)-1]S+[1-N(d2)]Ee-rT

3.无活跃市场:权益工具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2)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在很多情况下,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报价权益工具挂钩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其投资的合理公允价值估值范围的变动可能并不重大。一般情况下,对于主体从外部某方获得的金融工具,估计其公允价值是可能的。但是,如果该权益投资的合理公允价值估计数范围很大,并且各估计数的概率无法合理地评估,那么主体就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这项金融工具。

(四)金融资产减值

准则中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均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样的规定解决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计提随意性和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转回进行盈余管理等,有效避免了利用准备操纵利润的行为。下面我们具体展开来说明。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金融资产的减值的具体处理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减值情况。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①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比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商业银行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

②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3.减值测试

(1)对单项测试。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2)对组合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按组测试确认减值损失,是辨认某个被集体评估减值的金融资产组中个别资产减值损失的中间步骤。一旦可以获得信息明确辨认一组资产中的个别已减值资产,这些资产应从该组中移出。

(3)对组合测试时注意事项。

为了对金融资产的减值进行集中组合的测试,应当在相似信用风险特征(这些特征能表明债务人按合同条款偿还到期金额的能力)的基础上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比如,以考虑资产类型、行业、地理位置、抵押品类型、逾期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的信用风险评估或分级程序为基础进行分组)。选出的这些信用风险特征,由于表明了债务人按评估资产的合同条款偿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因此与这些资产组合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关。但是,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单独测试减值但后来发现没有发生减值的资产和没有单独测试减值的资产,这两者之间的损失概率和其他损失统计数的不同导致了可能要求不同的减值金额。如果主体没有一组信用风险相似的金融资产,则不需进行额外的评估。

4.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减值的转回。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4)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的转回。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5)不可转回性。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注意: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一、计算摊余成本

不属于公允价值范围且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应按摊余成本计量。如何计算摊余成本?

根据准则规定,应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摊余成本。内含于金融工具的实际利率是指将与此金融工具有关的估计现金流量在该金融工具预计期限内(或适当时,在更短期限内)准确折现为初始确认时的净账面金额的利率。计算包括作为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所有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点数,还包括可直接归集的交易成本和所有其他溢价和折价。

【例22-1】20×0年初甲公司按照4401万元的公允价值(包括交易成本1万元)购入了一项还有5年到期的债务工具。此债务工具的本金为5000万元,每年按固定利率5%支付利息。合同规定,借款人无权提前偿付此债务工具。

在债务工具的期限内将每年收到的利息和本金进行折现,采用内插法可以计算得到,必须按年利率8%计提利息。下面的表22-1列示了关于各报告期内此债务工具摊余成本、利息收入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如果合同规定,债权人有权提前偿付此金融工具,并且在20×2年1月1日,甲公司预计50%的本金将在20×2年年底提前偿付,剩下的50%的本金将在20×4年年底偿付,需要调整债务工具在20×2年的期初余额。通过使用初始实际利率(8%)将企业预计在20×2年及以后年度收取的金额进行折现来计算调整金额。经调整后,20×2年年初,该债务工具的新的期初余额为4737.11万元,它与原来的期初余额4613.33万元之间的差额123.78万元计入20×2年度的损益。下面的表22-2列示了考虑估计变动后调整摊余成本、利息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表22-1单位:万元

*:②=①×8%
**:④=①+②-③

表22-2单位:万元

*:②=①×8%
**:④=①+②-③

如果在20×3年年底债务工具发生了减值,减值损失为账面金额(2430.37万元)和按初始实际利率(8%)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

在判断一项利率互换是否是本准则所定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问题上,合同各方互相支付利息(总额结算)或按净额结算没有区别。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不取决于总额结算还是净额结算。

【例22-2】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了一项利率互换合同,该利率互换合同要求ABC公司按8%的固定利率支付,同时收取3个月期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按季调整)的变动金额。固定和变动金额都是根据1亿万元的名义本金确定。ABC公司和XYZ公司不相互交换名义本金。ABC公司根据8%和3个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差额,每个季度支付或收取一笔现金净额。或者,也可以按总额结算。

不论是净额结算还是总额结算,该合同都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因为合同价值随基础变量(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同时没有初始净投资且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三、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例22-3】甲、乙签订一项远期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可以在成交3个月后,以1美元兑换7.8港元的价格购买100000美元。

此例中,甲方在成交日拥有一项合同权利——在3个月后将收到100000美元,同时又有一项合同义务——在3个月后支付780000港元。对于该远期合同的另一方(乙方)来说,情况应该相反。据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条件,拥有该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甲、乙双方在成为合同的一方时,所拥有的净资产(净负债)的金额为零。远期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为零不同于不确认远期合约。随时间的变化,远期价格有可能发生变化,除了偶然之外,远期价格与执行价格并不相等。一般来说,在任何给定时刻,远期合同价格随着该合同期限的变化而变化,其结果是,取决于标的物价格变化,远期合约可能具有正的或负的价值。正是有了初始确认的基础,才可能有以后远期合同价值变动的确认。相反,如果一开始远期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不为零,则该合同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四、金融工具初始计量

【例22-4】A企业以400万元的价格购入某项现金资产,同时支付给中介机构2万元的手续费。

如果该金融资产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则其在初始确认时的金额为400万元,2万元的手续费直接计入购买活动所属当期的损益。

如果该金融资产是属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其初始确认金额应该为402万元。进一步假设该金融资产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距离到期还有3年,且该资产的到期价值为500万元,那么,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该考虑2万元的手续费,也就是把3年以后的500万元按照该实际利率折现为现值,即402万元。使用内插法,可以计算得到实际利率为7.53%。

如果该金融资产被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那么其初始确认的价值为402万元。假设1年以后,其价值下跌至399万元,应把下跌的3万元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变为399万元。

五、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例22-5】A企业采取折价发行的方式发行面值为500万元、期限为5年的带息长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0%,发行时收到现金472万元,支付给发行机构2万元的发行费用,实际收到现金470万元。根据规定,金融负债入账价值为470(472-2)万元,其后续计量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来计量。通过内插法,计算得到实际利率为11.66%,各期的摊余成本如表22-3所示。

表22-3单位:万元

*:②=500×10%
**:③=①×11.66%
***:④=①+②-③

六、应当重分类的计量问题

【例22-6】同【例22-1】。

在债务工具的期限内将每年收到的利息和本金进行折现,采用内插法可以计算得到,必须按年利率8%计提利息。

现在假设在20×2年,甲公司按4401万元购入债务工具后,准备将该债务工具持有至到期。甲公司按照摊余成本对该债务工具进行计量,在20×3年年末,该投资的摊余成本为4613.33万元,但是在20×4年年初的时候,甲公司由于要投资一个项目,急需现金,打算把该投资提前卖掉,以换取现金。这个时候,市场上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为4700万元。由于该投资意图的改变,该债务工具已经不能再使用摊余成本来计量,而应改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此时应该将该债务工具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86.67(4700-4613.33)万元计入所有者权益。在20×4年2月,企业以4720万元的价格把该项债务工具卖掉,此时应该把原来已经计入所有者权益的86.67万元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计入20×4年2月的损益,同时,4720万元与出售当日的账面余额47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万元,也在20×4年2月计入当期损益。

七、关于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例22-7】甲企业持有乙企业部分股票,这些股票原来被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20×5年2月15日,这些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已经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利得为2000元。当天,乙企业被丙企业(一家上市公司)收购,因此甲企业换取了与所持有的乙企业股份相同价值的丙企业的股份。

根据本准则,甲企业将已确认为权益的2000元累计利得确认为收益。此交易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准则中要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已确认为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在该资产终止确认时确认为损益。在该股票交换中,甲企业处置了其所持有的乙企业的股票,原来已经计入所有者权益的3000元应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2-8】20×3年某企业购入一项金融资产,购入价格为100万元,购入时是作为现金等价物存放,随时都有可能出售该资产来换取现金,所以购入以后一直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20×3年年末,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企业已经在20×3年年末把20万元的利得计入当期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在20×4年年初,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改变,企业预计在短期内不再需要这笔资金,于是打算把这笔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如果该项金融资产还有3年到期,那么原来已经计入所有者权益的20万元应该按照实际利率法在20×4年、20×5年、20×6年3年中进行摊销。

八、期权定价模型

【例22-9】假设有一家从事房地产业的公司。它发行了两种证券:普通股和总面值为8000万元的零息债券。该公司的债券于一年后到期,该公司的市值已知为1亿元,且公司市值的波动性为0.3。假设无风险利率为0.08。如果该公司想以其全部资产为抵押让银行对其债券发行进行担保,那么这份担保书的价值为多少?

分析:银行的信用担保相当于发行了一个执行价格为债券面值的该公司资产的卖出期权,因此可以用卖出期权定价公式计算担保书的价值。

解答:此例中,股票的市值相当于期权定价模型中的股票价格S,而债券的面值相当于执行价格E,债券到期期限相当于期权期限T,公司市值波动性相当于股票收益的标准差,且无风险利率已知。由公式:

可得该担保书的价值为:P=2.09(亿元)

九、金融资产减值的具体处理

【例22-10】由于客户的财务困难,乙企业(金融机构)担心客户甲在贷款到期时不能及时偿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于是与客户甲进行了重组贷款的谈判。乙企业预计甲客户能够满足其重组条款中的义务,如果重组条款是下述情形中的一种,判断在哪些情况下乙企业应该确认减值损失:

(1)甲客户在原则到期日的3年后偿还贷款全部的本金,但未支付相应的利息。

(2)在原则到期日,甲客户偿还原贷款的全部本金,但未支付相应的应计利息。

(3)在原则到期日,甲客户偿还原贷款的全部本金,以及低于用原贷款内含利率计算的利息。

(4)甲客户在原则到期日的3年后偿还原贷款的全部本金,以及原贷款期间应计的所有利息,但不支付展期期间的利息。

(5)甲客户在原则到期日的3年后偿还原贷款全部的本金和所有的利息,包括原贷款期间和展期期间的利息。

分析: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减值损失就已经发生了。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其减值损失的金额是贷款的账面金额与未来本金和利息付款额按贷款初始实际利率折现后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上述第(1)~(4)项中的情形,未来本金和利息付款额按该项贷款初始实际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小于该贷款的账面金额,因此,应该确认减值损失。对于第(5)项中的情形,虽然偿付的时间安排发生了变动,但是贷款人将收取利息,并且未来本金和利息付款额按该项贷款初始实际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等于此贷款的账面金额,因此不存在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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