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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时间:2022-0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一、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一)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研究的即为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在报表中确认。如果合同到期没有发生支付,则该项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应重新归类为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

(一)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是一种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具有明确经济后果的协议,合同的产生伴随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了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金融工具研究的即为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企业的债券投资,持有人有到期兑付并按期收取利息的权利,而发行人则负有到期支付本金并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现金是一种金融工具,代表着持有人和央行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央行在发行货币的同时,即形成了一项合同义务;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是金融工具,因为它代表了这样一种合同权利,即存款人有权从该机构中取得现金,或根据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或类似工具付款给债权人,以偿付金融负债。金条是一种商品,而不是一种金融工具。因为虽然金条的流动性很强,但不存在收取现金或其他内含于金条中的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1)现金。

(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IAS32之《结论基础》之10指出了两个主要结论:第一,如果主体有义务以现金购买其本身的股票(如购买其本身股票的期货合同),则主体有义务支付的现金金额就构成了一项金融负债。第二,如果在合同中主体把其自身的权益工具作为“货币”使用,即合同规定主体以可变数量的主体本身权益工具结算,或者主体以固定数量的本身权益工具与可变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的方式结算,则该合同不是权益工具而是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

IAS32之22规定“如果一项合同将通过主体交付或者获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以换取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例如,主体发行的股票期权,如果赋予持有人以固定价格或以固定面值的债券购买固定数量的主体本身股票的权利,则是一项权益工具。收到的所有款项(比如基于主体本身股票的签出期权或者认股权所得到的收入)直接增加权益,支付的所有款项(比如购入期权所支付的价格)直接从权益中扣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在报表中确认。

IAS32之24规定“如果一项合同将通过主体交付或者获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以换取可变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合同是一项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例如,主体以100单位其自身权益工具换取与100盎司黄金等值的现金的合同。

IAS32之23规定“如果一项合同使主体承担了以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购买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则该合同形成主体的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赎回金额的现值”。例如,主体在远期合同中以现金购买其本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是一项金融负债。当这一金融负债根据IAS39进行初始确认时,其公允价值(即赎回金额的现值)应当从权益中扣除并重新归类,随后,对该金融负债进行计量。如果合同到期没有发生支付,则该项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应重新归类为权益。

常见的金融资产举例:

(1)货币(现金)是金融资产,因为它代表交换的媒介,并因此成为在财务报表中对所有交易进行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在银行或类似机构中的存款是金融资产,因为它代表了一种合同权利,即存款人有权从该机构中取得现金,或者根据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或类似工具付给债权人,以偿付金融负债。

(2)代表在未来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的金融资产以及相应的代表在未来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的金额负债的例子有: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贷款和应付贷款、应收债券和应付债券。

在每一种情况下,一方的收款权利/付款义务总是和另一方的付款义务/收款权利相匹配。

(三)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四)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IAS32之《实施指南》之13规定:权益工具的例子包括不可回售的普通股;某些类型的优先股、认股权证或签出的买入期权,这些认股权证或签出的买入期权允许持有人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认购或购买固定数量的不可回售的发行人的普通股。主体承担的通过发行或购买固定余量的本身权益工具以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是主体的一项权益工具。然而,如果该合同使主体承担了一项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则它同时产生了主体的一项负债,负债的金额等于赎回金额的现值。不可回售的普通股的发行人如果正式进行了某项分配,则承担了一项债务并形成对股东支付的法定义务。在宣告发放股利之后或者当主体停业并应当向股东支付清偿负债后的剩余资产时,就属于这种例子。

(五)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该准则涉及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或期权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基本工具(如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权益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期货和远期、利率互换以及货币互换)。衍生金融工具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因而在该准则的范围之内。

衍生金融工具将产生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使得基础初级金融工具内涵的一种或多种金融风险在工具各方之间转移的作用。衍生金融工具产生时赋予了合同一方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另一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权利,或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另一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

然而,衍生金融工具在合同开始时,通常不会导致基础金融工具的转移,而在合同到期时这种转移也不一定都会发生。一些衍生工具同时体现了形成交换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交换条件在衍生工具产生时即被确定,因此,随着金融市场的价格变化,这些条件将变得有利或者不利。

金融工具的初始净投资,是指签订某项金融工具合约时所要求的净现金流出,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来说,不要求资产的流入或流出,或相对于标的物的价值来说,流入或流出资产的价值要小得多。

例1:某投资者看好公司的股票,希望参与进去获取收益。他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参与。一是直接按该公司股票的现行价格购买该种股票;二是购入一项期权合约,如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但没有责任)在预定的日期(即“到期日”)或之前以特定的价格去买卖特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权证体现了一种购买的权利,而初始并不要求企业支付与所购买股票价格相当的资金,而仅要求企业支付较少的期权费用。

例2:期货合同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要求有保证金账户,但这种保证金并不作为初始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核算。因为保证金账户是为对方或清算方提供抵押品的一种形式,并且可以表现为现金、证券或其他专门的资产(一般是流动资产)。保证金账户是需要单独核算的独立资产。

衍生工具在未来某一日既可以以净额结算,也可以以总额结算。主体A与对方X签订利率互换合同,要求A按照8%的固定利率支付,同时向X收取3个月的LIBOR的变动金额。名义本金都为CU1亿。A和X不相互交换名义本金。则无论A 与X之间是按照(1)8%和3个月LIBOR之间的差额每季度支付或收取一笔现金净额,或者(2)按照总额结算,该合同都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如果期权预计不会行使,例如由于期权蚀价,但其仍为衍生工具。因为对于期权而言,是在行使或到期时进行结算。在到期时失效也是结算的一种形式,尽管没有进一步的对价交换。

主体X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在法国出售以欧元标价的产品。X与一家投资银行达成一项合同,按固定利率将欧元兑换成美元。合同要求X根据其在法国的销售量划拨欧元,并按照6.00的固定汇率换取美元。该合同是衍生工具。因为该合同具有两个基础变量(汇率和销售量)、没有初始净投资、在未来结算。该准则没有将基于销售量的衍生工具排除在应用范围之外。

某主体签订了一项远期合同,在一年后按远期价格购入股票。在合同开始时,主体根据股票的现行价格进行了预付。这项预付的远期合同不是衍生工具。因为这项远期合同不满足“没有初始净投资”的条件。

(六)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2)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该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初始确认

(一)分类概述

1.金融资产的分类

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新准则规定,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二,其他金融负债。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项金融资产或某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图示: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①企业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②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③衍生工具。

但是,以下衍生工具不包括在内:①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②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③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需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该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概念理解。交易通常是活跃和频繁的买卖行为,因此,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通常用于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例如:①企业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以赚取差价,是企业“作市”的或想“作市”的投资行为。这个概念反映了企业的持有意图,而与该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身的期间无关。例如,企业持有一项三年期的债券,准备于近期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该项金融资产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与该项债券本身的期限长短无关,这与目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短期投资在概念上存在本质区别。②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和进行管理。

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对于这一组和中所包括的金融工具近期实际存在短期牟利方式,即使个别金融工具实际上可能持有更长的时间,这些金融工具也应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

再如:A主体有一个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组合。书面的组合管理规定要求该组合中的权益工具所占的价值应当限定在投资组合总价值的30%~50%之间。组合的投资管理者被授权按指定的要求通过购买和出售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平衡组合。则对于这些金融工具的归类取决于主体A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如果组合的管理者被授权购买和出售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以平衡投资组合中的风险,但不存在交易的意图,过去也没有为短期获利而进行交易的做法,这些金融工具可以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如果组合的管理者积极购买和出售金融工具以获取短期利益,则此组合中的金融工具应该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

2.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条件。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方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①该指定可以消除或者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②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①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②类似混合工具所潜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准则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①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②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所做的指定。例如,企业准备运用某项衍生工具对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该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概念理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体现了企业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与交易性金融资产赚取差价的持有目的不同。

现实中,出于对利润的预期以及资本充足率的考虑,企业可能存在不谨慎的指定,以达到操纵损益的目的,因此,准则中对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指定一项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取得和计量是该项指定的先决条件,如存在反证可以推翻其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则该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可以作该项指定。

活跃市场,是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市场:①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②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③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举例(含初始确认、后续计量、终止确认)

(1)“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按“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账务处理。

表40

示例:

某企业①20×6年1月1日,购入债券,面值100元,利率3%,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支付价款103元,其中包含已宣告未发放利息3元,另外还支付了交易费用2元。②20×6年1月5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含利息3元。③20×6年12月31日,债券公允价值110元。④20×7年1月5日,收到20×6年利息。⑤20×7年10月6日,将该债券处置,售价120元。

表41

会计分录:

表42   单位:元

4.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

(1)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企业持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按“本金”、“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3)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表43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1.概念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不包括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

A.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B.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C.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A.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B.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

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C.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D.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A.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B.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C.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

A.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B.在本会计年度以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C.以下情况不受前述限制:

a.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3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b.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c.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有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概念理解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划分。该准则第11条规定了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例如,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三年期国债、浮动利率两年期债券等,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该准则第16条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前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作了规定。其中,“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所指“较大”,通常的理解是:出售或重分类部分达到或超过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5%的情形。

该准则第16条(二)中,“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所指“几乎所有”,通常的理解可以是,该投资收回部分达到或超过初始本金总额95%的情形。

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定是有期限的投资,对于没有期限的投资,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同时,与贷款和应收款项相对应,持有至到期投资要求该项投资在活跃的市场中存在报价。

(2)对准则中所述“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的理解。

信用评级机构降低发行人的信用等级后出售一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不一定会对企业其他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持有意图产生疑问。因为:评级的下降可能意味着发行人信誉的下降,当发行人信誉显著恶化引起的销售可以满足准则规定。但是,当和初始确认时的信用等级相比,信誉恶化必须是显著的,并且,当主体将这项投资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时,信用等级的下降必须是不能被合理预期到。在同一级内的信用等级下降或者从以信用等级相邻的较低信用等级下降,通常被认为在合理的预期内。如果信用等级的下降和其他信息相结合证明发生了减值,那么这种信誉的恶化通常被认为是显著的。

因管理层变动而出售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并不包括在除外情况中,因此,会影响到将其他金融资产归类为持有至到期。

银行或其他行业监管机构基于对特定主体风险的评估而规定了主体特定的资本要求(即适用于特定主体而非整个行业),特定主体出售其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则适用“感染规则”,会对该主体将其他金融资产作为持有至到期资产的意图产生疑问,除非主体能证明这些销售满足准则所述的例外情况。

例如:

A主体为了回应并非其主动提出的要约,以有利的经济条件出售了大量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自出售后,主体A宣称仍然打算将剩下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持有至到期,而不拟对剩下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此种做法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3)对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的理解。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经过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A.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

B.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积摊销额。

C.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3.计算实际利率和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例子

计算摊余成本,首先要计算出实际利率。

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经偿还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积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实际利率法的适用性:

•一般工商企业的期限短、不附息的应收账款,基于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摊余成本。

商业银行的贷款或者类似债权,如果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且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变动不大,可以按照名义利率确定摊余成本。

实际利率法计算举例如下:

主体A按照CU1000的公允价值(包括交易成本)购入一项还有5年到期的债务工具。此债务工具的本金数额为CU1250,每年付息的固定利率为4.7%(CU1250×4.7% =CU59/年)。合同规定了借款人有权提前偿付此债务工具,并且对提前偿付不收取罚金。起初,主体A预计借款人不会提前偿付。

表44

理解:利息收入是按照每年年初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得到的。该债券的票面利率是4.7%,并按照该利率每年支付现金利息,但计算出的实际利率是高于该票面利率的(即折价销售)。一方面,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收入将增加其摊余成本;另一方面,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息又减少了其摊余成本。所以,

期末摊余成本的最终计算=当期期初的摊余成本+利息收入-现金利息支付

4.会计处理举例(含初始确认、后续计量、终止确认)

(1)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

(2)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按“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3)账务处理。

表45

续表

示例:

Y企业2000年1月3日购入B企业2000年1月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12%,债券面值1000元,Y企业以1050元的价格购买了80张。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归还本金并最后付息一次。Y企业确定其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表46

表47

(四)贷款和应收款项

1.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概念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均可划分为此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A.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B.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C.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D.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债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2.概念理解

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区别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关键因素。

IAS39之《实施指南》之26解释:任何有固定或者可确定付款额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贷款资产、应收账款、债务工具投资和银行存款)都可能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但是,一项在活跃市场中有标价的金融资产(比如,一项有标价的债务工具),不能归类为一项贷款或者应收款项。

不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金融资产在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对某项原本可归类为贷款或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主体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举例:

银行在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存放的定期存款,不论存款单是否可以转让,除非存款银行打算立即或在近期出售此金融工具(此时属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否则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3.会计处理举例——以贷款为例(含初始确认、后续计量、终止确认)

(1)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质押贷款”、“1305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2)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3)账务处理。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致。

表48

如果贷款发生减值,则:

表49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概念

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前述三类金融资产外的金融资产。

表50

续表

续表

2.概念理解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例如,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等,企业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且有意图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划分为此类。

基于特定的风险管理或资本管理需要,企业也可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会计核算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2)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初始计量时,同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计量时,不同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摊余成本,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基本概念是“公允价值”)。

4.会计处理示例

IAS39之《应用指南》之5.3.2“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货币部分的分离”,解释:对于可供出售的货币性金融资产,主体应当将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账面金额变动在损益中报告,而对于其他变动则应在权益中报告。

应确认为权益的累积利得和损失等于以报告主体功能货币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货币性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如有减值,应调整减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该资产应作为以外币计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核算。

以下FC表示外币,LC表示记账本位币,则企业A:

(1)2001年12月31日,购买了外币计价、公允价值FC1000的债券。该债券距离到期还剩5年,本金为FC1250,票面利率为4.7%,按年支付利息(每年利息数额为FC1250×4.7%=59)。实际利率为10%,A主体将该债券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因此,将利得和损失确认为权益。主体的功能货币为本币LC。外币对本币的汇率为1∶1.5,债券的账面价值为LC1500=FC1000×1.5。

(2)2002年12月31日外币升值,外币对本币的汇率上升为1∶2。债券的公允价值变为FC1060。同时,2002/12/31A企业收到现金利息FC59,该年度内平均汇率为1∶1.75,假定该年度采用平均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与采用即期汇率计算的结果大致相同。

(3)2003年12月31日外币升值,外币对本币的汇率上升为1∶2.5。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为FC1070。同时,2003/12/31A企业收到现金利息FC59,该年度内平均汇率为1∶2.25,假定该年度采用平均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与采用即期汇率计算的结果大致相同。

以外币计算的摊余成本:

表51

表52

(1)初始确认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LC1500(FC1000)

  贷:银行存款LC1500(FC1000)

(2)2002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LC620(注1)

  银行存款LC118

  贷:利息收入LC175

    财务费用——汇兑收益LC525(注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8

说明:

(注1)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增加额=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LC-期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LC=LC2120-1500

(注2)财务费用-汇兑收益可以倒算出来=620+ 118-175-38

(3)2003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LC555(注1)

  银行存款LC148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LC78(注2)

  贷:利息收入LC234

    财务费用——汇兑收益LC547(注3)

说明:(注1)、(注3)的计算方法同于2002年年末;

(注2):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反映的余额应该是一个时点数据,即在该时点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的差额。因此,2002年年末该科目余额为贷方余额LC38,为了使2003年年末该科目余额为借方LC40,故应记录借方发生额LC78。

综合案例:

某企业投资1亿美元,购买票面利率为5%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组合。6个月后公司收到了第一笔利息支付250万美元。证券的市场价值增加了200万。忽略由于实际利率和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名义利率之差而导致的摊销影响。该证券没有减值,也没有本金的偿付。

问题:说明在以下三个针对市场交易证券的会计政策下,该情况如何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权益以及相应的公司收益表中予以反映: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的资产

解释:

表53

三、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的原则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其中,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原则的理解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

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单独为应收项目;在随后收到这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时,直接冲减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持有期间按合同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随后收到这部分利息时,直接冲减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摊余成本计量。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值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通常期限在3年以上),应按应收债权的现值计量。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别不大的,也可按名义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以摊余成本计量。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按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随后期间收到这部分利息或现金股利时,直接冲减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

1.金融工具后续计量的一般原则

表54

另一个角度的列示:

表55

(摘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用指南》,197页,罕尼梵格鲁宁著,2006)

说明:其他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以外的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负债。其他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根据该准则第33条规定,通常采用摊余成本对其他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下列情况除外:

(1)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下列情况除外: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不属于本条(2)所指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A.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B.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2.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因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的投资部分出售或者重分类金额较大(且不属于前文所述的“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的例外情况时),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该准则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该准则第38条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以下情况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A.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B.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C.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在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该准则第16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

(1)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2)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按照以下处理:

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四、公允价值计量时的考虑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新准则规定: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1)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2)企业持有可抵消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消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4)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5)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②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③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2)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3)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4)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①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②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三)对确定公允价值的理解

1.公允价值定义的理解

公允价值的定义中隐含着一项假定,即主体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大幅度缩减经营规模或按照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主体在强制交易、强制清算或亏本抛售中所收到的现金或支付的金额。但是,公允价值反映了金融工具的信用质量。

2.关于活跃市场中的标价

如果易于且稳定地从交易所、交易商、经纪人、行业集团、定价机构或监管机构获得标价,并且这些标价代表了公平交易基础上实际并经常发生的市场交易,那么金融工具应被视为有活跃市场标价。活跃市场中存在的公开标价是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因此,如果存在公开标价,则可以用来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无活跃市场时的估计技术——关于估价技术的参数

用于估计特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适当技术,应包含关于市场状况的可观察的市场数据和其他可能影响该工具公允价值的因素。一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以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可能还有其他因素)为基础。

(1)无风险利率。其通常可以有可观察的政府债券价格得出,并且其经常在金融公告中标明。这些利率通常沿着一条不同时间范围的利率收益曲线,随着目标现金流量的预期日期的不同而不同。出于实务原因,主体可以利用某个被广泛接受并且容易观察到的一般利率(如LIBOR)作为基准利率。但诸如LIBOR并非无风险利率,因此对于特定金融工具的适当信用风险调整应在比较该金融工具信用风险与基准利率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在某些国家,中央政府债券可能承担着重大的信用风险,无法为以该国货币标价的金融工具提供稳定的标准基础利率。在这些国家中,某些主体可能拥有比中央政府更好的信用等级和更低的借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参照以该国货币发行的最高等级公司债券的利率来确定基准利率,可能更为恰当。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即,因信用风险产生的基准利率的溢价)可以从具有不同信用质量的被交易金融工具的可观察市价,或者贷款者对不同信用等级贷款收取的可观察利率中获得。

(3)外汇兑换价格。大多数主要货币都存在活跃的货币交易市场,并且其价格每天都在金融公告上标明。

(4)商品价格。许多商品都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

(5)权益价格。被交易的权益工具的价格(和价格指数)在某些市场中是易于观察到的。对于没有可观察价格的权益工具,可以使用以现值为基础的技术估计其现行市价。

(6)波动性(即,金融工具价格或其他项目的未来变动程度)。对活跃交易项目波动性的计量,通常可以在历史市场数据的基础上,或者通过使用当前市价内涵的波动性进行合理估计。

(7)预付风险和履约风险。可以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对金融资产的预期提前交付方式和金融负债的预期履约方式进行估计(交易对方能够履约付款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少于履约金额的现值)。

(8)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可以通过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当前收取的费用相比较来估计服务成本。如果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很重大并且其他市场参与者也面临着类似的成本,则发行人在确定该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对这些服务成本予以考虑。对未来费用的合同权利,其开始时的公允价值可能与所支付的初始成本相等,除非未来的费用与相关的成本和市场上的类似成本有可比性。

4.举例

A主体持有B主体15%的股本。这些股票在活跃市场上公开交易。股票的当前报价为CU100。日交易量为发行在外股份的0.1%。由于A主体认为如果成批出售其所持有的B主体的股票,这些股票的公允价值将高于市场报价,因此A主体取得了几项独立的、如果出售所持股份将得到的价格的估计。这些估计数表明主体能够获得CU105的价格,即标价为5%的溢价。A主体应使用哪个数字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活跃市场中的公开报价是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数。因此,A主体应使用公开报价(CU100)。A主体不能仅因为独立估计数表明A主体通过成批出售所持有股票可以获得更高(或更低)的价格就背离市场报价。

五、金融资产减值

(一)金融资产减值的总体要求

可以将准则中规定的一般要求总结如下:

(1)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减值。

(2)所有减值损失应当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无论该金融工具是什么类型。因此,当可供销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其公允价值重估值在权益中确认),应从权益中向当期净损益转移相应的金额。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可在未来期间内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可以超过假定未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摊余成本。

(二)对金融资产减值的理解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量。根据本准则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比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商业银行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

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

(2)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三)如何理解公允价值下降和减值证据之间的关系

总体上,公允价值下降并不必然意味着发生减值。

新准则明确指出:“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同时,列举了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是必须存在“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该证据的三个要素是:实际发生、影响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能够可靠计量。

例如,银行发放贷款CU100给客户B,银行根据历史的经验预计所发放贷款中1%的本金金额无法收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立即确认CU10的减值损失。因为其不满足确认减值的全部条件。

又例如:IAS39之《应用指南》之5.4.3的例子有助于理解前述的减值的证据。由于客户B发生财务困难,银行A担心客户B在贷款到期时不能及时偿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A和B进行了重组贷款谈判,A预计B能够满足其重组条款中的义务。如果重组条款是下列情形中的一种,A是否应该确认减值损失?

(1)B在原到期日的5年后偿还原贷款的全部本金金额,但不包括根据原条款应计的利息。

(2)原到期日,B偿还原贷款的全部本金金额,但不包括根据原条款应计的利息。

(3)原到期日,B偿还原贷款的全部本金金额,以及低于原贷款内含利率计算的利息。

(4)B在原到期日的5年后偿还原贷款的全部本金金额,原贷款期间应计的所有利息,但不支付展期期间的利息。

(5)B在原到期日的5年后偿还原贷款的全部本金金额,原贷款期间应计的所有利息以及展期期间的利息。

判断依据:准则(4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前述情况中的(1)~(4),未来本金和利息付款额按该项贷款初始实际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小于该贷款的账面金额。因此,应确认减值损失。

对于情况(5),虽然偿付的时间安排发生了变动,但是贷款人将会收取利息的利息,并且未来本金和利息付款额按照贷款的初始实际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等于贷款的账面金额。因此,不存在减值损失。

一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至其成本或摊余成本以下,并不必然是减值的证据。

例如,对于某企业2002年年末进行国债投资,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假设没有交易费用)。2003年由于市场利率的上升,在期末其公允价值将低于2002年年末账面余额。按照准则要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调减“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按照原购入时的实际利率计算的本息折现值并不低于该国债投资的账面余额,因此,不计提减值准备。

如何理解准则“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以及“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结合IAS39之《结论基础》之114的解释,可以对以上规定理解如下:

(1)一项单独贷款的减值可能无法确定,但是如果将其放在一个贷款组合中就可以确定其发生的减值。比如,根据经验,如果市场上小麦的远期价格下降10%,则一年内小麦农场主借款人的预计付款额就会下降1%。当小麦远期价格下降时,没有客观的证据表明某个单个的小麦农场主将会拖欠一笔重要的单个贷款。但是,放在贷款组合中考虑的话,小麦的远期价格下跌可能就能够提供客观的证据,表明在未来的1年内,来自小麦农场主的贷款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会下降1%。再比如,特定地区在一个季度的失业率上升了10%,即使没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地区内某个单个的借款人的贷款将发生减值,但是,下个季度来自该地区借款人贷款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都可能减少。此时,对于单个贷款不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但是,对于该组金融资产,则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

(2)IAS39之《结论基础》之114还指出,“在一些国家公认的会计惯例是设立一项准备去弥补减值损失,尽管这些准备没有具体确认到单个资产,但是根据经验可以得出在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组合存在减值损失”。

(3)如何理解“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中的“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

参照IAS32之《结论基础》之122,资产可以按照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进行分组:①估计违约可能性或者信用风险等级。②类别(比如,抵押贷款或者信用卡贷款)。③地理位置。④担保品类型。⑤对应方类型(如消费者、商业主体或者主权国家)。⑥逾期情况。⑦到期日。更先进的估计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信用风险模型或方法包括,如:信用风险评估或者信用分级过程应考虑资产类型、行业、地理位置、担保品类型,过期情况和其他与被评估资产和相关损失有关的特征。

为什么准则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同时,准则(47)规定“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基于何种考虑?

准则对于减值损失的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所有减值损失应当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无论该金融工具是什么类型。因此,当可供销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其公允价值重估值在权益中确认),应从权益中向当期净损益转移相应的金额”。

按照IAS39之《结论基础》之第127~130条的解释(该解释还是从证明减值转回的证据的充分性角度考虑的):

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能够客观地决定债务工具上的减值转回,也就是能够确定由于信用等级的提高而使公允价值提高;况且,这样的处理方法能够保持和“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而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而言,如果减值确认后,随后公允价值增加了,则价值的增加应在权益中确认,而不是通过损益转回。这主要因为没有很好的方法来区别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转回和公允价值增加,因此,IASB认为禁止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转回是唯一合适的解决方法。即,由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所有者权益,减值损失记入了当期损益,而现实中,无法找到确切的证据区分减值损失转回和公允价值增加,出于审慎的考虑,还是将其公允价值增加计入权益更为适当。

六、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

关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的具体讲述,请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本章节将准则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第24~29条)中的主要内容分类如下并对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进行解释。

(一)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然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2)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是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3)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得非现金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如何理解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IAS39之57,当债务人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负债的一部分,应该予以消除:

(1)债务人通过偿付债权人解除了负债(或部分负债),其中,通常用于偿债的有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商品或劳务。

(2)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或由债权人合法解除了对负债(或部分负债)的主要责任。

IAS39之58,如果一项债务工具的发行人回购了该工具,那么,即使该发行人是该工具的造市者或者打算在近期内再次将其出售,该债务都应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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