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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中立”到“负载价值”

时间:2022-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从“价值中立”到“负载价值”所谓科学价值中立说是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科学与价值是无涉的,科学知识与价值观念是互不相关的。1914年他在《“伦理的中立性”在社会科学和经济中的意义》一文中提出了“价值中立性”的概念,并把它视为科学的规范原则。“科学价值中立论”在某种意义上、某个特定范围内是可以成立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科学事业免受某些社会干扰。

二、从“价值中立”到“负载价值”

所谓科学价值中立说是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科学与价值是无涉的,科学知识与价值观念是互不相关的。这种观点的在西方思想界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8世纪。1740年,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在《人性论》一书中首先对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作了区分。他认为,在价值领域是没有真伪的,在这里“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5]。18世纪80年代,德国哲学家康德发展了休谟的这一思想,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提出自然科学探讨“是什么”的问题,而道德哲学探讨“应该怎样”的问题[6]。按照康德的观点,科学知识是关于事实的认识,本身不包含价值的成分,价值标准只是评价的准则而不是形成理论的方法。

休谟和康德的上述思想对现代西方哲学的价值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世纪末,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在广泛的和一般哲学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概念,把价值问题上升为一种哲学理论,建立了所谓价值哲学。文德尔班把世界分为“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事实世界”即经验世界,对这个领域的研究产生事实命题和知识命题;关于它们的判断都属于逻辑判断。人们在作出这类判断时,只是表达了自己的经验世界中的经验事实,并不涉及个人的意志和爱好。而在“价值世界”领域中,所涉及的不是逻辑命题,不是知识问题,而是认识主体的意志和感情问题,即人对于认识对象的评价与态度问题。这样,文德尔班就把价值排斥出认识领域,限制在伦理学、美学的领域之内。

20世纪初,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进一步发展了文德尔班关于价值的观点。1914年他在《“伦理的中立性”在社会科学和经济中的意义》一文中提出了“价值中立性”的概念,并把它视为科学的规范原则。韦伯强调在经验科学与价值判断之间划出泾渭分明的界限:“一门经验科学,并不能教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人能够做什么,或在特定情况下人想要做什么。”[7]与此相反,价值判断属于“规范知识亦即‘当为’(should de)的知识”[8]。“至于人们表达的那些价值判断是否坚持其终极立场,那是他个人之事;这关系到意志和良心,而与经验知识无关。”[9]这一区分的根据是建立在他对科学认识与实践认识具有不同的结构以及由此带来的两者对价值的不同关系上。在韦伯看来,科学知识乃是以对客观现象的联系和结构的认识为基础,依据客观化方法所建构的知识体系;对一切科学知识来说,对象都是实在的,亦即都具有真实的事实性。在这个意义上,他把自然科学对象视为只有自身结构和联系的结构,而社会科学对象除此之外还有主体赋予的“意义”结构。为了把握不同主体赋予行动的“意义”,就需要了解诱发主体行动动机的价值观念。因此,价值的本质不在于真实的事实性,而是它们的有效性。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石里克(Moritz Schlick)、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等人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在事实与价值截然两分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了科学的“价值中立性”观念。认为科学是关于客观的事实判断,与“主观”的价值无关。正如罗素所认为的那样:“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以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10]科学和价值是完全对立的两极,科学关乎事实,价值关乎目的;科学是客观的,价值是主观的;科学追求真理,价值是追求功利;科学是理性的,价值是非理性的;科学可以进行逻辑分析,价值不能进行逻辑分析。至此,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念便影响和支配了人们对科学的认识,成为科学研究中比较盛行的观点。以至许多人认为,科学只有在自己行之有效的领域里处理与自身有关的科学问题,而在政治、宗教、艺术等属于评价性的领域要做到自我克制;反之,一切属于价值判断的做法,也务必从科学领域中荡涤干净,以保全科学本身的尊严。科学被视为由若干价值中性的科学事实综合而成的庄严肃穆的知识殿堂,任何价值因素的介入都有损于科学的尊严和权威。有人这样说过,科学家作为一个公民,可以自由地表明自己的伦理的、宗教的、政治的、道德的准则,但是当他工作的时候,他必须放弃这种价值,无视个人的感情,而做到纯粹客观,作为科学家,他感兴趣的不在什么是对或错,什么是善或恶,而仅在什么是真或假。

总之,20世纪中叶以前,科学家和哲学家们通常持有这样一种信念:科学与价值是无涉的。因为科学是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客观知识,它不受社会价值的影响,所以科学无善恶之分,是价值中立的。比如,韦伯认为,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动,通过理性计算去选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过服从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张科学家对自己的职业的态度应当是“为科学而科学”,他们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识上的诚实。“科学价值中立”的观念有多种解释,有时指科学知识与人类的价值观念无关;有时指科学家从事研究活动的动机、目的仅仅在于科学自身,即“为科学而科学”;有时则指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

“科学价值中立论”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这包括:方法上的专业化分工达到高效率;哲学上的机械唯物论把物质和精神、事实和价值截然分开和对立;经济学上作为一种时代精神的不干预主义影响到科学界强调科学的自主性,等等。这反映了科学发展一定阶段由于专业分工过细、专业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视整体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理性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例如艺术、宗教、伦理等)的区别;也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自主发展的要求。“科学价值中立论”在某种意义上、某个特定范围内是可以成立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科学事业免受某些社会干扰。例如,17世纪,羽毛未丰的英国皇家学会的科学家以向保皇党保证保持价值中立,不插手神学、形而上学、政治和伦理的事务,作为获得自由发表文章和通信权利的交换条件。20世纪,在科学日趋强大甚至成为时代精神的轴心时,“中性论”又被用作反对“科学政治化”、“科学道德化”的武器。

但是,“科学价值中立论”有时也被用来作为拒绝考虑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挡箭牌。例如,研制氢弹的美国著名科学家特勒(Edward Teller)所持的立场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1954年,美国政府物理学家奥本海默(J.Robert Oppenheimer)拒绝参加研制氢弹的工作而对他进行了审讯。特勒在法庭上作了谴责奥本海默的发言,他说:“尽人皆知,良心这是道德的范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科学的范畴。我认为,对每项科学研究来说,致命的是当学者带着先验的道德、政治或哲学成见参加这项工作。科学和这些概念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就像科学对宗教一样没有兴趣。这是另一个世界的问题,科学对这个世界是无所谓的。如果学者透过道德的眼睛来看科学思想的话,那么,他不仅作为一个道德主义者,而且首先是作为一个学者,就会犯错误。奥本海默教授的事件,就是这种情况雄辩的证明。”[11]事实上,不少科学家正是抱着像特勒一样的看法,而从事原子弹、氢弹等这些毁灭性武器的研制的。显然,科学价值中立说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因为按照这种观点,科学家根本不必也不应该过问他们工作的道德后果。

科学价值中立论提醒自然科学不能处理自身力所不及的价值评价问题,把科学和价值严格区别开来,仅研究知识的逻辑,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科学又决非价值中立的,当科学的规模越趋扩大,科学的作用日益增强的时候,科学的价值问题也随之尖锐地提到人们的面前。1981年,美国科学哲学家普特南(Hilary Putnam)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一书中提出了价值事实的存在。认为价值与事实是分不开的,价值就是事实的价值,事实也是有价值的事实,“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而我们的每一个价值也都负载事实”[12]。并从这种基本观点出发,批判了传统实证主义从纯客观的角度来认识科学理性。

科学负载着价值,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在科学知识体系之中就渗透着价值和价值判断因素。美国科学哲学家劳丹在《科学与价值》(1983年)一书中就指出,价值本身就内在于科学本身结构之中,也只有纳入科学的内在结构,才能更好地解释科学的合理性[13]。美国科学哲学家格姆(P.Girm)则从科学陈述划分入手,指出科学陈述的各种判断都具有价值取向:其一,某些科学陈述涉及到健康、安全、有害的风险概念,这类陈述只有在参照于一般性的价值背景时才有意义;其二,某些陈述是关于其他陈述的可接受性的,它们涉及有力的证据、充分确立,以及足够高的概率等概念,这类陈述也依赖于一定的价值背景;其三,科学中的一般陈述都恰是那些为科学共同体所普遍公认的科学陈述,这自然也会受到一定价值背景的影响。据此,格姆得出结论说:“一个陈述是否具有科学上的可接受性,将取决于我们对接受它与否抱有何种期望,取决于我们赋予这些期望的相对价值。”[14]近年来,我国也有学者指出,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主要通过科学观念或科学思想体现出信念价值、解释价值、预见价值和审美价值。其次,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在科学活动中也脱离不了价值判断。一般而言,人类活动大体上有三个取向:实践取向旨在实际改造客体以达到实用目的;认识取向旨在使思维内容与客体内容保持一致;价值取向体现在人们尽可能地以理想的或完美的方式充分表现出人类所珍视的各种特征。科学研究活动也不例外,美国科学哲学家瓦托夫斯基(M.W.Wartofsky)说得好:“诸如真理、一致性和证实这些科学规范本身就是深刻的人类职责的高度凝练的反映”[15],因此,“科学的价值并不是成为科学所探索的事实的一部分,而是成为科学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是科学的过程和科学的理性的一个特性”[16]。作为研究活动的科学有其研究的目的和达到这一目的的科学方法,它们不仅保证了科学理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完美性,而且它们所体现的求实、尚理、爱美的品格,有助于人类自身的完美。第三,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价值明显地体现在科学探索的动机方面。爱因斯坦在《探索的动机》一文中讲到,住在科学庙堂里的人是各式各样的,引导他们到那里去的动机也各不相同。有的人之所以爱好科学,是因为科学给他们以超乎常人的智力上的快感,科学是他们自己的特殊娱乐,他们从中寻求生动活泼的经验和雄心壮志的满足;有的人之所以把他们的脑力产物奉献在祭坛上,为的是纯粹功利的目的;有的人是为了逃避生活中令人厌恶的粗俗和使人绝望的沉闷,是要摆脱人们自己反复无常的欲望和桎梏而遁入客观知觉和思维的世界;有的人则是想以最适当的方式来画出一幅简化的和易于顿悟的世界图像,以自己的世界体系来代替经验的世界,并来征服它。爱因斯坦认为,科学庙堂如果只有前两类人,那就决不会有科学。因为这类人只要有机会,人类活动的任何领域他们都会去干。第三种动机是消极的,最后一种才是积极的[17]。由此可见,价值观念是深深嵌入到科学探索的动机之中的。最后,科学研究活动的目的是以追求真理为价值导向的。彭加勒就说过:“追求真理应该是我们活动的目标,它是值得我们活动的唯一价值。”[18]国际著名天体物理学家雷泽尔(David Layzer)也指出:“科学以证据、理性争论和对真理的积极探求为价值尺度。”格姆认为:“科学的第一个基本价值是追求真理”,“科学的目标不是为了获得尊重或赐人以教诲,也不是为了被奉若神明或去拯救世人。科学的目标就在于分辨陈述的真伪”。因此,科学的第二个基本价值是“科学需要证明”,即构成科学内容的陈述必定是持之有故且可证明的。也就是说,科学的本质就是对各种类型的证明的基本承诺。他强调,追求真理和诉诸证明这两种基本价值对科学的确立而言是充分且必要的,“任何不以真理和证明为其价值理想的‘科学’便不再是科学了”[19]。综上所述,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除上述各点之外,诸如事实的选择、体系的建构、理论的评价等也都渗进和充斥着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的价值判断。

社会在变化,科学事业也在变化,当代社会绝大多数科学家把科学研究作为谋生的职业,为实际应用的功利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因此,科学家们就不能回避其研究成果可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问题。小科学时代科学的地位和作用还未凸现出来,也就谈不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在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全面而深刻地作用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时,科学就不再是完全中性和与人类价值无关的活动。从科学研究的动机、科学问题的确立、科研课题的选择,到科学假说的提出、科学理论的形成和科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再到科学理论的评价和科学成果的应用等等,每一个环节都负载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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