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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损失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利润损失保险的从属性,利润损失险的责任范围还要受制于财产险,即营业中断发生的原因同时属于财产险责任范围才符合利润损失险责任范围。利润损失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一般应根据最大赔偿期限来确定毛利润保额。

第一节 利润损失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利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

目前,国内使用的利润损失险保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12月22日银发(1994)328号文下发的,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国内利润损失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明细表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由于发生:(1)火灾、雷电、爆炸及意外的漏水;(2)风暴、暴风雪、台风、洪水及地震;(3)飞机坠毁及其部件坠落;(4)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损坏,而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由此造成的毁损或损失,以下称“损失”),根据保险单所列或批注的条款、明细表、承保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以下称“条款”)以及下列限定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以下列规定为限:

(1)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每一单项赔偿责任限额不得超过明细表所列每一单项的保险金额。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或本公司签署的,在本保险单内或附于本保险单的附录所列可替代的其他单项或总金额。

实际操作中,由于财产险保单将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行为、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国内保险公司一般将利润损失险责任范围仅限于财产险责任范围,而将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行为、地震不列为保险责任范围。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国内财产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样是采用列明方式的,即营业中断的发生只有在遭受利润损失险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利润损失保险的从属性,利润损失险的责任范围还要受制于财产险,即营业中断发生的原因同时属于财产险责任范围才符合利润损失险责任范围。

二、利润损失保险承保项目

国内利润损失险保单将承保项目列为四项:

第一项:毛利润损失,即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第二项:工资损失,指赔偿期间的工资损失。

第三项:审计师费用,指为了保险人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账册或其他营业账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欠款账册损失,指发生损失时,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账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而致的损失。

三、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额确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利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承保项目分别列明。由于“欠款账册损失”项目实际上以附加险承保,因此,利润损失险保额由毛利润保额、工资保额、审计师费用保额三部分组成。

(一)毛利润保额确定

毛利润保额确定一般以上一会计年度的毛利润率为基数,结合业务发展趋势来测算确定。例如:某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 000万元,毛利润1 250万元,毛利润率25%,本年计划营业收入增长20%,毛利润预计1 500万元,即: 5 000×(1+ 20%)×25%= 1 500万元,毛利润保额一般确定为1 500万元。同时,毛利润保额的确定还根据赔偿期的选择,例如:选择赔偿期18个月,即上述毛利润保额为2 250万元,即: 1 500×18/12= 2 250万元。选择赔偿期24个月,即上述毛利润保额为3 000万元。即当最大赔偿期限设为n时,应用毛利润率乘以n倍的年度营业额来确定毛利润保额。利润损失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一般应根据最大赔偿期限来确定毛利润保额。最大赔偿期限是指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就利润损失保险而言,事故发生后,事故原因调查,物质财产修复和重置需要时间,恢复正常生产和营业需要时间,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生产或营业完全恢复到原来水平就是利润损失险需要计算的一次事故造成的最长赔偿期。

例如,某电子企业,生产厂房和4条电路板蚀刻线因火灾损坏。事故原因调查,厂房修复,蚀刻线从国外购入安装调试至试运行需要10个月,日产量达到损失发生前水平需2个月,则最长赔偿期限为12个月,被保险人可选择赔偿期限12个月。也即被保险人应该根据营业场所、存货发生损毁成严重损坏时营业受到影响的最长时间来确定。同时,费率也是被保险人选择赔偿期考虑的一个因素。利润损失险费率的设置:赔偿期与费率是呈反比例的,赔偿期越短,费率越高,赔偿期越长,费率越低。

除了上述因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充分考虑生产和业务发展趋势,当期成本增长或降低趋势,通货膨胀趋势,结合销售预测、成本预测、利润预测来测算预期利润率。从而对营业额指标,毛利润率指标作调整,使预期毛利润尽可能符合实际情况,毛利润预测计算公式如下:

在估算毛利润保额时,如果企业各个分厂是独立核算的,可以按照各自的销售计划结合各自产品的毛利率来计算和确定。当然,最终出来是整个企业的毛利润率。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 H企业生产A、B、C三个产品。设有三个分厂,2004年营业额和毛利润率如表3-1所示。

表3-1 2004年营业额和毛利润率资料   单位:万元

假设: 2005年计划营业额增长20%,A、B、C三个产品增长率分别为0、32%、40%,毛利润率不变。

2005年营业额和毛利润率如表3-2所示。

表3-2 2005年营业额和毛利润率资料    单位: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H企业2005年毛利润保额计算如下:

按产品毛利润率计算毛利润= 810+ 792+ 1 050=2 652(万元)

按全厂毛利润率计算毛利润= 10 000×(1+20%)×21.6%=2 592(万元)

可见按产品毛利润率计算毛利润更准确。实际上,毛利润保额的确定就是要充分考虑如果不发生事故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至恢复正常营业期间内原本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尽可能足额投保。其实要比较准确地测算出毛利润并不容易。毛利润率受产品数量、售价、单位成本等因素制约,随其变动而变动,毛利润计划的实现同样要受市场因素的制约。因此,利润损失险赔案一般会涉及比例责任赔偿问题。

(二)工资保额确定

工资保额的确定一般参照上一会计年度的工资总额与营业额的比率测算确定。例如:某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工资总额500万元,营业额5 000万元,工资率为10%。本年计划营业收入6 000万元,工资保额一般确定为600万元。即: 6 000×10%= 600万元。工资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构成产品成本,属变动费用。但并不完全随产量、营业额变动而变动。例如:产量、营业额增加20%,人工费用可能会有所增加,但不会同比例增加,相对比较固定,因此,有人认为工资拟属于固定费用。由于,工资的双重性,工资在毛利润计算中是作为特定营业费用扣除的。而在利润损失险保单中仍作为单独的项目予以承保。通常认为生产或营业中断,人工费用支出也将中断。但实际上,生产或营业中断只是一段时间,由于生产或营业仍将恢复,企业不可能放弃大量熟练工人,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那些日后难以聘请的人员,会继续留用并支付工资,但工资的支付一般会随着实际工作时间减少而减少。因此,在确定基础工资的保额后往往还分段确定工资赔偿的计算方法,如头13周100%,其余期间50%。

(三)审计师费用保额确定

审计师费用指被保险人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聘请审计师审计,出具证明文件及编制索赔报告等支付的费用。审计师费用的支付需要视出险后委托的审计业务量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而定,因此,一般承保时只估算一个限额,如10万元、20万元。

四、利润损失保险除外责任

利润损失险保单的除外责任主要有四项: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利润损失险的除外责任与财产险基本一致,主要是对非意外的、不可预料和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无法控制和估量的特殊风险不负赔偿责任。所谓非意外的、不可预料和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包括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故意行为,一般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灾害性的结果,并且放任或者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各种行为。重大过失,一般解释为被保险人犯了应当并有能力避免过失的行为,并且由此造成重大损失。由于保险承保的是“意外”,因此对这类人为风险予以除外。至于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属于有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政治风险,而这些政治风险发生所造成的危害范围、程度及其损失难以预测;同样,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不但对人体的杀伤力很强,同时,污染空气、地面及物体,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其破坏范围和损失程度难以估量,在厘定保险费率时无法考虑这些特殊因素,也即保险损失概率设定中未包含这些风险因子,因此,将这类无法控制和估量的特殊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另外,着重强调了“其他不属于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以便与财产险责任范围保持一致。

五、利润损失保险附加条款

国内保险公司实际操作中比较常用的附加条款有十几个,主要有以下附加条款。

(一)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此附加条款将被保险人赔偿期间在营业处所以外的收入视同赔偿期营业收入。国内利润损失险保单普遍使用此附加条款。

国外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承保了某服装公司火灾营业中断保险。该保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营业场所或财产被火烧毁或损坏,并且业务因此中断或受到干扰,承保人将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在火灾中连续12个月因为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遭受的损失;保单还约定索赔数额以产量为基础。不久,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发生了火灾,火灾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使90%的生产陷入停顿,被保险人另外找了一个场所,原来的工人仍旧生产。

最终,双方为在营业场所以外生产而获得的营业收入是否作为赔偿期营业收入而对簿公堂。被保险人在诉讼中声称,被保险人的损失是保单列明的经营场所中的产量损失或下降,该损失或下降仅指大火造成的损失或下降。在计算该损失额时,其所拥有的其他场所的产量不是实质性因素。而保险人认为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的责任,因此,应将其他场所生产的产量计算在内。

法院最终以该保单为定值保单,虽然保单要求被保险人尽其最大努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例如通过全力灭火,以及通过尽早恢复在被保险人经营场所营业等方式)但并不要求他们从保单下赔款中扣除在临时场所中取得的利润,而判原告胜诉。据说由于该案缘故,现在利润损失险保单中都有“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类似条款。

(二)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此条款主要是指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也即固定费用的情况下,额外费用的赔偿计算应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固定费用之和的比例计算。毛利润是营业额与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之差。额外费用的赔偿支出是为了挽回毛利润,对于未保险的固定成本自然要作为未足额投保的毛利润对待,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三)通道堵塞条款

此条款实际上扩展了利润损失险的承保范围,即利润损失险的赔偿范围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营业中断的损失,还包括邻近营业场所的财产遭受损坏,由于通往被保险人场所的通道堵塞,妨碍被保险人正常营业而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

例如:某超市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建筑物和商品等财产损坏。爆炸后警方筑起警戒线,阻止行人进入超市,邻近的鞋城也在警戒线之内。鞋城在爆炸事件中除了鞋子从货柜上震落到地上,并无其他损失。但顾客由于那道警戒线一连几天不能进入鞋城,鞋城的营业受到干扰,由此造成损失。鞋城投保了利润损失险,保险公司将对鞋城由于营业中断造成的营业额减少的损失予以补偿。但此条款只是扩展了利润损失险承保范围,并没有扩展利润损失险承保责任。

例如:某百货公司因地震后余震发生倒塌,马路对面的影院通道因清理建筑物残骸被堵塞,影院因此停止营业10天。影院投保了利润损失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利润损失,保险公司予以婉拒。为什么?地震在财产险保单中已被列为除外责任,利润损失险是以财产险的责任范围为基础。通道堵塞虽是利润损失险的附加险,但是通道堵塞条款只是扩展了利润损失险承保范围,即:将影院的损失扩展至邻近百货大楼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由于通往影院的通道被堵塞,妨碍影院正常营业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并没有扩展利润损失险的责任范围。造成影院通道堵塞的近因是地震,属于利润损失险除外责任,因此不属于通道堵塞条款的责任范围。

(四)谋杀等条款

此条款一般附加于宾馆、餐馆等利润损失险保单。它扩展了宾馆、餐馆等公共场所因条款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例如“非典”期间,某宾馆405号房间的房客确诊为“疑似病人”,宾馆实行隔离,使客房预订取消或不能接受预订,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补偿。但仅限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而非周边其他场所发生事故影响波及被保险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假如酒店邻旁有一家美容院,美容院的一位美容师确诊为“疑似病人”,美容院实行隔离,停止营业。酒店接到通知也实行隔离,暂停营业,酒店由此造成毛利润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五)公共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此条款对供电、供气、供水公共事业设备因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导致停电、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而使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例如: S市供电所遭受台风袭击,致使供电设备损坏,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S市某制药厂因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电,致使生产线上的药品以及存放在冷库的药品变质,由此造成营业中断,保险公司予以补偿。条款对非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如属于计划内供电、供气、供水的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属于责任范围。因为对于公共部门有计划的限制性供应,被保险人有义务作出合理安排,采取保护措施使机器设备和产品免受损失。

(六)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欠款账册损失原本是利润损失险的一个承保项目。鉴于风险因素,国内保险公司已不作为基本承保项目。但实际上,仍有部分被保险人要求承保欠款账册损失,由此,欠款账册损失项目演化为附加条款。此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账目记录遗灭失或损毁而致的损失,包括顾客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项以及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承保时一般还设置相应赔偿条件和限额。

例如: Y服装干洗店意外失火,致使所有财务账册在大火中被烧毁,其中:至失火前应收顾客服装干洗费5 000元,由于账册损毁,顾客应付的干洗费有3 000元不能收取,保险公司经核实,根据保单规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2 000元予以补偿。

(七)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此条款使用比较普遍,发生保险赔款后,受损项目保额因赔款而减少,通过补交损失数额部分保险费恢复。类同于财产险中的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八)每月预付赔款

物质损失发生后,恢复正常生产需要一定时间,利润损失最终理算也在恢复生产之后,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在赔偿期内可以按月预付赔款。预付赔款一般适用于责任明确且最低损失清楚的案件。

(九)调整保险费条款

调整保险费条款也即退费条款。毛利润保额的确定采用估算方法,与实际的毛利润会有差异,因此,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根据审计师证明结果予以调整保险费。但对退还的保险费设定了限额,即: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同时,按未发生保险赔款前的保额计算,不包括由于发生意外事故的赔款而减少的保额。

(十)经营部门条款

此条款适合于企业的各部门是独立核算的。例如:某化工企业,设有甲、乙、丙三个车间,分别生产A、B、C三种产品,业务分别核算。一场大火,将甲车间的厂房和设备烧毁,造成甲车间A产品生产中断,被保险人营业部分中断或受到干扰。根据此附加条款,毛利润及营业额的规定适用于甲车间,即可以根据甲车间的营业额、毛利润率来计算毛利润损失和营业费用增加。但在计算时应注意所涉及的项目的保险金额是否低于按各部门毛利润率及年度营业计算所得的总金额,也即如果上述甲、乙、丙各部门毛利润率分别乘以年度营业额,按项目汇总后毛利润总额高于保额,则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假设:化工企业毛利润保额1 200万元,甲车间年度营业额2 000万元,毛利润率25%;乙车间年度营业额2 000万元,毛利润率30%;丙车间年度营业额2 000万元,毛利润率20%。甲车间发生生产中断,营业额减少800万元。根据甲车间的营业额、毛利润率计算毛利润损失为200万元。即: 800×25%= 200万元。按照上述各车间营业额及毛利润计算汇总的毛利润应为1 500万元,高于保额1 200万元,则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上例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应为160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毛利润总金额=2 000×25%+ 2 000×30%+2 000×20%=1 500(万元)

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200×1 200/1 500= 160(万元)

(十一)新营业条款

此条款适用于被保险人是新营业的企业,无上一年度财务资料。该条款分别对毛利润、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工资率的定义进行确定,其中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采用换算方式确定。例如:某商场2004年1月开始营业,2004年6月发生火灾,造成营业中断,2004年1月至6月实现营业额4 800 000元。保单年度营业额定义:从营业开始至受损发生期间所实现的营业额按12个月比例折算。则该商场2004年度营业额经换算为9 600 000元,即: 4 800 000/6×12= 9 600 000元。

(十二)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

此条款将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被保险人的供应商经营场所发生的、利润损失险保单所规定的损失而导致被保险人业务中断的损失,视为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发生的损失。例如:某汽车制造企业配件供应商发生火灾,生产车间被毁,配件供应中断,由此造成汽车制造企业生产中断而造成的利润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补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企业原材料供应渠道不仅在国内,有的已经延伸到国外,而且,还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指供应商固定、供应渠道单一且难以替代,这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个特点。这种状况的形成在于企业间长期合作中建立的互惠互利的关系和彼此的信任,来源于对产品质量稳定性的需求,本无可非议。但对于利润损失保险来说,风险也往往产生于此。由于供应链断裂而导致的营业中断风险就会产生。此条款应用时,对那些供应商单一、对供应商依赖性较大的企业的投保宜谨慎。

六、利润损失保险赔偿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单责任的起讫日期,利润损失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同财产险一致,一般为一年。赔偿期限是指保单约定的最长赔偿期。利润损失保险索赔方式有些类似于责任保险的“期内发生式”。事故发生必须在保险期内,赔偿期限可以超出保险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赔偿期。也即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并导致营业中断保险公司都负赔偿责任。赔偿期从出险之日起计算至恢复正常营业之日终止,但最长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赔偿期限。例如:某企业投保财产险和利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31日。毛利润赔偿期限18个月,该企业2004年12月1日发生火灾,厂房和机器被毁导致营业中断,厂房及机器修复和重置至恢复正常营业需20个月。该企业最长赔偿期为18个月。即赔偿期为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31日。赔偿期限可任意选择,可选择18个月、12个月、6个月,甚至更短,赔偿期限在明细表中按项目分别列示。如:

赔偿期限:毛利润_______-个月,

     工资_______个月,头__________周100%,其余期间50%。

七、利润损失保险免赔额

免赔额作为对补偿方式的一种限制,即: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少于实际损失或得不到补偿。在利润损失保险中均被运用。免赔额有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是指保险财产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不作任何扣除赔偿,绝对免赔额是指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保险人仅就超过免赔额部分进行赔偿。例如:保单规定免赔额:每次事故20 000元,损失计算100 000元。保险人只赔偿80 000元。利润损失险保单一般采用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可用金额表示,也可用时间表示。目前,通常做法是用时间表示。即规定一个免赔天数。如:免赔额:每次事故5天,即发生事故的头5天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人仅对超过5天赔偿期的损失予以负责。这样操作比较简单。免赔额一般不低于3天或相当于3天的毛利润金额。免赔额用时间表示时,采用数据时段宜明确。如免赔额为每次事故头7天。否则,有可能发生分歧。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保险公司利润损失险保单列明:免赔额为每次事故3天。出险后,保险公司按惯例以出险后头3天的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免赔额,免赔额13万元,被保险人按赔偿期日均营业为基础计算免赔额,免赔额11万元。被保险人认为应按赔偿期的日均营业为基础计算免赔额比较公允。由此,僵持不下。实际操作中也有以赔偿期日均毛利润计算免赔额的。即:

采用哪种方式计算免赔额可以选择,也不是什么问题,重要的是免赔额的计算方式或免赔时间段宜在保单中约定和明确,而不是在损失发生后再来讨论。

八、利润损失保险的费率确定

保险费率确定一般考虑三个因素:纯风险损失率、经营成本率和计划利润率。纯风险损失率是单个标的损失率,它是平均风险损失率和风险偏离系数的乘积,用公式表示:

纯风险损失率=平均风险损失率×风险偏离系数

风险偏离系数=风险偏离系数1×风险偏离系数2×……×风险偏离系数n“平均风险损失率”是同类标的一定保险金额的平均赔款损失。

“风险偏离因子”是影响单个标的风险状况偏离同类标的平均风险的因素。“风险偏离系数”是单个标的风险状况和同类标的平均风险的差异程度。每个标的每个风险偏离因子都有相应的风险偏离系数,它可以在1.0的附近上下浮动。

假设:P=费率;

   L=纯风险损失率;

   C=经营成本率;

   D=计划利润率。

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P= L/(1-C-D)

由于财产险的风险直接导致利润损失险的风险,通常利润损失险基本费率随从财产险,即以财产险的费率为依据。利润损失险费率是在财产险费率的基础上调整,结合赔偿期限和免赔额因素确定的。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财产险费率是如何确定的,利润损失险费率又是如何在财产险基础上确定的。

黄岗常规燃煤电厂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额8亿元。财产综合险主要风险包括:火灾、爆炸、风暴、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面下陷下沉。需要考虑的风险偏离因子有:(1)装机容量;(2)设备新旧程度;(3)水灾风险;(4)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情况;(5)以往五年损失记录;(6)免赔额。假设经营成本率C、计划利润率D两项为35%,财产综合险费率计算如下:

1.假设:常规燃煤电厂平均风险损失率为0.032%。

2.风险偏离系数

(1)装机容量偏离系数1.05,单机输出功率小于等于100MW;

(2)设备新旧程度系数1.05,使用年限在15—30年;

(3)水灾风险偏离系数1.1,靠海;

(4)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状态偏离系数1.05,属于地方电力公司附属企业;

(5)以往五年损失记录偏离系数0.9,赔付率0;

(6)免赔额偏离系数1,基准免赔额10万元。

3.纯风险损失率

L= S×N1×N2×N3×N4×N5×N6

= 0.032%×1.05×1.05×1.1×1.05×0.9×1

= 0.036 7%

4.费率

P=纯风险损失率L/(1-经营成本C-计划利润D)

= 0.036 7/(1-30%)

= 0.052 4%

通过以上计算得出,黄岗常规燃煤电厂财产综合险的费率为0.052 4%。该企业在投保财产综合险的基础上要求投保利润损失险。主要风险,由于出险引起的毛利润损失,保额2 500万元,免赔额30天;赔偿期限18个月。电厂利润损失险平均风险损失率、风险因子和偏离系数设定如表3-3、3-4、3-5所示。

表3-3 利润损失险平均风险损失率表

表3-4 赔偿期限

表3-5 免赔额

利润损失险费率计算如下:

1.平均风险损失率: 0.052 4%×2= 0.104 8%

2.风险偏离系数

(1)免赔额:基准免赔额风险偏离系数1;

(2)赔偿期限:赔偿期限18个月风险偏离系数1.3。

3.纯风险损失率L= S×N1×N2= 0.104 8%×1×1.3= 0.136 2%

4.费率P=纯风险损失率L/(1-经营成本C-计划利润率D)

    = 0.136 2%/(1-30%)= 0.195%

由此计算得出,黄岗常规燃煤电厂利润损失险费率为0.195%。

机损利损险的费率较财产利润损失险的费率要高。表3-6是电厂机损利损平均风险损失率表。

假设:黄岗常规燃煤电厂同时投保机损利损险。机损利损险费率计算如下:

1.平均风险损失率: 0.052 4%×4= 0.209 6%

2.风险偏离系数,同利润损失险

3.纯风险损失率L= S×N1×N2= 0.209 6%×1×1.3= 0.272 48%

4.费率P=纯风险损失率L/(1-经营成本C-计划利润率D)

    = 0.272 48%/(1-30%)= 0.389%

由此计算得出,黄岗常规燃煤电厂机损利损险费率为0.389%,即是利润损失险的2倍。

表3-6 机损利损平均风险损失率表

九、利润损失保险的其他项目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利润损失保险只有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才有权利得到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项目填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工商登记全称;(2)被保险人名称应与财产险(机器损坏险)保单名称一致;(3)多个被保险人名称应分别列明。

利润损失保险承保时,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其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不可轻易使用简称。有时小小的失误会给理赔带来困难,而准确规范的表达却会赢得理赔的主动。我们不妨从下面的案例中来体会一下。

R集团是一家大型企业,旗下有10家企业,R集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利润损失险。2004年10月,R集团所属光明化工厂发生火灾,火灾将存放在仓库的一批进口化工原材料全部烧毁。重新从国外购入化工原材料至少需要30天,致使营业中断。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员查勘现场,确认火灾属于财产险责任范围。光明化工厂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书。利润损失险理算师在收集资料时发现:索赔申请书所盖公章的企业名称为“R集团G县光明化工厂”,R集团有10家企业,其中保单特别约定栏填写的化工厂名称是“R集团光明化工厂”,没有“G县”两个字。但火灾发生地确在R集团光明化工厂内,其所在地也是“G县”。为什么两者名称不一致?理算师查阅了企业填写的投保单,投保单上化工厂名称也为“R集团光明化工厂”,是投保人表达不规范?还是另有原因?为揭开谜团,理算师走访了企业注册管理机构——G县工商管理局。经查,“R集团G县光明化工厂”是于2004年5月注册登记成立的新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股份制企业。该企业脱胎于“R集团光明化工厂”,即是从该厂分离出来的一个股份制企业。限于场地,“R集团G县光明化工厂”成立至今生产车间和原材料仓库仍在“R集团光明化工厂”内,但实际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R集团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R集团投保时,“R集团G县光明化工厂”尚未成立,此后也未加保,因此,其不属于保单责任范围。为此,保险公司拒赔了此案。由于保单被保险人名称的准确表达和理算师的细心,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同时,承保时应注意核对利润损失险保单与财产险(机损险)保单中被保险人名称是否相一致,这也是避免失误和控制风险的一个方面。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是集团公司,下有多个实体和法人,以集团名义投保,出具一张保险单,则应分别列明各个被保险人,例如:振华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设振华家具厂、振华木材加工厂、振华木制品销售公司,三个实体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承保时在保单中应分别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以明确相互关系。

(二)营业处所

营业处所即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业务的场所。利润损失险保单承保被保险人明细表指定的营业处所的业务,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的损失。保单的责任范围为指定营业场所,非营业处所发生的营业中断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例如:上述振华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振华家具厂、振华木材加工厂、振华木制品销售公司,分别在三个不同地址营业。如表3-7所示。

表3-7 振华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地址分布表

承保时,须逐一列明上述所有营业场所。保单责任范围也仅限于上述指明的营业场所,这一点非常重要。有这样一个案例: F纺织企业注册地为S市H工业区,其生产厂区分为两部分,棉纺分厂在H工业区,染织分厂在P工业区。一场暴雨将处于江边的P工业区的染织分厂浸泡,厂房和机器设备受损,造成营业中断。F纺织企业投保了财产险和利润损失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阅保单后发现,利润损失险保单营业处所地址仅为H工业区。暴雨未对H工业区棉纺分厂造成任何影响,却给P工业区的染织分厂造成重创。显然,处于江边的P工业区与处于市区的H工业区两地风险不一致。保险公司以出险营业场所地址非保单列明营业场所地址为由提出异议。

(三)经营业务

经营业务一般指企业营业执照上列明的主营业务。但实际上目前许多企业经营业务内容并非单一,应填写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业务,主要产生营业额和毛利润的业务。例如:汽车制造厂经营业务包括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等。显然整车销售和零配件销售是产生主要营业额和毛利润的业务。而其汽车租赁和仓库出租则不属于主营业务。保单列明在保险地点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的业务必须是明细表约定的经营业务范围。不属于保单约定的经营业务不属于责任范围。又如,上述振华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保单列明是木制品制造和销售。假如振华木制品销售公司在销售木制品的同时,经营家具租赁业务和旧家具回收业务,显然,家具租赁和家具回收业务与保单约定的经营业务范围不符,发生损失则不属于保单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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