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应根据商品的性质、特点以及不同的交易情况作出适当的规定。一般来说,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与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应有所区别。根据美国政府规定,凡与安全有关商品均需担保人实验室的检验,并取得“UL”标志,方可进口。应在签合同时,订明使用的检验方法,如抽样的方法与比例等。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不一,容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应根据商品的性质、特点以及不同的交易情况作出适当的规定。一般来说,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与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应有所区别。对进口而言,我方处于买方地位,此项条款的订立应谨慎,以免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对出口而言,一般都规定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商检条款,一般包括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与方法、检验证书检验的内容以及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等内容。

(一)检验时间与地点

检验时间就是指检验的有效期限。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就是索赔期限,进口商品只有在索赔期内检验才有效。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检验地点就是实施检验的地点,检验地点直接与检验权相连。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约定,以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权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出口商行使检验权的检验地点有以下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这类做法对卖方有利,可分两种:工厂检验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1)工厂检验,即在货物从工厂发运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而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我国进口重要货物和大型成套设备,一般都采用工厂检验。

(2)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即“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 Weight and Shipping Quality),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船前交由双方约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商品的品质、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有些散装货物采用传送带或其他机械操作方法装船,其抽样检验和衡量工作,一般是在装船时进行。这种做法依然属于离岸品质、重量的范畴。

2.在进口国检验

这类做法对买方有利,也可分两种:目的港卸货时检验,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用户所在地检验。

(1)卸货时检验。一般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检验地点可因商品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货物可在码头仓库进行检验,易腐货物通常应于卸货后,在关栈或码头尽快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这也就是国际贸易上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重量”(Landed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在采用这种条件时,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检验结果,在分清卖方、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卖方应该负责的货损、货差,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不便在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的货物,例如密封包装,在使用之前打开有损于货物质量或会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是规格复杂、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条件下用精密仪器或设备检验的货物,一般不能在卸货地进行检验,需要将检验延迟到用户所在地进行。使用这种条件时,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是以用户所在地的检验结果为准。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大量使用的是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由卖方凭商检证书连同其他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双方约定的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异议。这类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利益,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质量

这种检验方法是指交货重量以装运港买卖双方约定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的重量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交货品质以目的港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即“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Landed Quality)。这类检验多用于大宗商品交易,以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中存在的矛盾。

(二)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就是实施商品检验工作的部门。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商检机构和公证检验机构,有的属于综合性的,有的属于专业性的;既有国家设立的,也有私人或同行公会经营的。具体实施检验工作的部门包括以下三种。

1.官方机构

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TTIII)等。在我国,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习惯称为国家商检部门。2001年4月10日,国务院宣布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为我国政府现时主管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的最高行政执法机构。

2.半官方机构

半官方机构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已被该国政府认可并委托其办理一部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的担保人实验室(UL)。根据美国政府规定,凡与安全有关商品(如电器、化学危险品等)均需担保人实验室的检验,并取得“UL”标志,方可进口。

3.非官方机构

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是世界上历史悠久、规模宠大的提供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服务的检验和测试公司。

在实际交易中,究竟选用上述哪种机构,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双方也可约定由买方派人到供货的工厂、企业、用货单位或买卖双方派人实行联合检验。

(三)检验标准与方法

1.检验标准

商品检验的标准很多,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以及买卖双方协议的标准等。商品检验一般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如合同和信用证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进口商品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则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可按进口国家的标准检验。出口商品以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按部标准或按企业标准。目前,我国有许多产品按国际标准生产和出口,并以此标准作为检验商品的依据。

2.检验方法

商品检验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法、理化检验法、现代仪器检验法和实际试用观察法。应在签合同时,订明使用的检验方法,如抽样的方法与比例等。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不一,容易引起争议。为避免争议,必要时应在合同中订明检验方法。在我国,检验方法的标准,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检验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主要有:通关的凭证,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出口商凭以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贸易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索赔、仲裁及诉讼的凭据。目前我国常见的商检证书主要有13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等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贸易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f Quantity)。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或数量是否符合贸易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

3.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是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及标志情况的证明文件。

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证明进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肉、罐头、冻兔、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有时还要加上卫生检验内容,称兽医卫生检验证书(Veterinary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又称健康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或使用的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

6.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用于证明出口谷物、油籽、豆类、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经过消毒处理。

7.熏蒸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用于证明出口谷物、油籽、豆类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其内容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的时间等情况。

8.温度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是证明出口冷冻商品温度的证书。测温结果一般列入品质检验证书中,若国外要求单独出证,可以单独出具温度检验证书。

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简称验残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明文件。主要内容为确定商品的受损情况及其对使用、销售的影响,估计损失程度,判断致损的原因。它可以作为收货人向供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10.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是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牢固、冷藏及其他装运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人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1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Measurement),也称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书。它是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2.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包括一般产地证、限制禁运产地证、野生动物制品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等。它是通关放行和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文件。

13.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主要用于证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值是否真实正确。它是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

(五)商品检验的内容

商检机构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的具体内容,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以及申请委托人的意愿而不同。一般来说,商品检验的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品质(质量)检验、数量和重(质)量检验、包装鉴定、装运技术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货载衡量鉴定以及对商品的标记、产地和价值等方面的检验和鉴定等。

(六)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

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期限,过期买方就失去索赔权。应结合商品性质、港口情况确定期限。复验地点除非买卖双方另有规定,一般是在货物到达的目的地。复验机构一般由贸易双方指定政治上对自己友好、业务能力强的检验或公证机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