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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对于女性表示关注的专门措施,也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劳动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改善女性就业、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母婴健康,缓解因生育而强化职业风险的客观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属于短期性给付,主要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津贴、哺乳时间、医疗保健服务、子女补助费等五个方面。
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_社会保障概论

第二节 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国家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7月第9号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一部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正常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等。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实行社会统筹。

一、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

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一年以下为限,属于短期补助性质,其支付的频率和平均期限,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和预见性。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对于女性表示关注的专门措施,也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劳动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改善女性就业、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母婴健康,缓解因生育而强化职业风险的客观要求。

二、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属于短期性给付,主要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津贴、哺乳时间、医疗保健服务、子女补助费等五个方面。

(一)生育假期或休假

妇女在怀孕、分娩及分娩后应该有休息时间。生育假期不仅包括怀孕假期和产后照顾婴儿的假期,而且还包括流产和节育妇女休息的假期。产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增进、保护产妇身体健康,逐步恢复工作能力及其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女职工生育假期过长或者过短,都不适宜,过长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和人力上的困难;过短则不利于产妇和新生儿的身体健康。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的建议,生育假期至少为12周(即84天),并且建议延长至14周。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生育假期为14周,并规定产前和产后都应该有假期。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这一建议。如德国规定,生育假期为32周,意大利规定,生育假期为31周。法国规定,生育第1个或第2个子女,产前6周、产后10周;生育第3个子女,产前18周,产后18周;难产时,产前另外支付2周;多胎生育的女职工则要另外支付2~12周。

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规定的生育假期为56天。1995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目前,我国规定,妇女生育的法定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增加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对实施晚婚晚育的妇女作出奖励性规定,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节育、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妇女因节育、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因雇主停止给付生育女职工工资而造成实际收入中断,从而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又叫生育现金补贴。生育津贴是对生育妇女的收入补偿,这种收入补偿应该足以维持产妇和产儿的身体健康,因而生育保险是一切社会保险险种给付水平最高的,大多数国家确定为原工资收入的100%,但是,也有的国家低于这一标准。1952年国家劳工组织通过《生育保护公约》,建议生育津贴为原工资的2/3,目前绝大多数国家超过了这一标准。丹麦规定,生育津贴为工资收入的90%。我国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发放,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或者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长假期间,则按原工资标准的60%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我国有些地区还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从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发放的生育津贴基本上确定为原有工资的100%,而在发达国家中,生育津贴则为工资的60%~90%不等。

(三)哺乳时间

生育妇女在哺乳新生儿期间,妇女应有权为此而中断其工作,中断时间应算做工作时间,并应该给予报酬。国际劳工组织第3号公约规定,妇女每天可以因为哺乳新生儿中断工作半小时两次。例如,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四)医疗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服务是指为妇女生育提供医疗帮助,其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该项目也可以由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例如,我国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怀孕妇女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时,应按出勤对待。此外,女职工实施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是由节育手术引起的,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销,工资按标准支付。

(五)子女补助费

在许多国家,除了使生育妇女享有收入补偿的生育津贴以外,往往还给予新生的婴儿一定金额的补助,例如,我国的独生子女费。各类补助,从一定程度上讲,带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但是,由于子女补助费往往同生育社会保险的给付交织在一起,常被视为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子女补助分为一次性补助和固定补助。一次性补助表现为国家对每个符合要求出生的子女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补助一般都延续到成年时期。有的国家只延续到幼儿期。我国规定,独生子女费发放到14岁,这是一项较长期的固定补助。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法律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其主要作用是为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因此,预见性强,风险不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测算过程中,以当地职工计划生育指标数、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为参考依据,估算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统筹规划该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流程。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水平受国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影响。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生育保险提倡以基本保障为主,也就是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一般的医疗消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将逐步扩大和提高。

目前,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保企业的职工都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达到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身体健康的目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部分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倒闭或破产,无法保证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有关待遇,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就可以起到调节社会福利整体相对平衡,保护弱者的作用,使生育职工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

1.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

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90天。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延长产假期限的优惠政策。因此,全国大部分地区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90~180天之间。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有两种:一是在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以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则以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一般不低于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

2.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1)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大致可分为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化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4部分。

(2)接生费主要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即医生以及助产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费用。大部分产妇为自然生产,这是接生过程中最为简单的一种,也是费用最低的一种。也有一部分产妇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分娩,需要医务人员手术助产才能娩出胎儿。无论是哪种接生方式,其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的会阴切开术和剖宫产术。当产妇自身条件不适宜自己娩出胎儿,必须靠医务人员进行手术帮助完成分娩过程时,其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如手术过程中出现医护人员责任事故,其手术费用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应向医院索赔。

(4)住院费是指产妇在分娩期间住院的床位费、取暖费等。床位费按照国家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支付。母婴同室以及高标准病房所需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5)药费是指女职工从怀孕到分娩后出院,医生根据产妇需要给予的药物护理、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产妇私自到药店购药以及购买滋补品和营养品,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3.计划生育手术费

这是指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而实行的避孕、节育手术费用。主要项目有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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