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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适应业务上的特殊需要,现实中的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差异较大,但也有一些基本条款是共同的。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的再保险方式。它是分出公司在此合同项下分摊赔款前的其他赔案的理赔工作已经全部结束时,分出公司对于本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事故所应承担的赔款和相关费用的总额。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常发生使再保险人责任增大的不公平现象。

七、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如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除外责任、错误或遗漏等条款,对于非比例再保险也是适用的,这里不再重复。为了适应业务上的特殊需要,现实中的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差异较大,但也有一些基本条款是共同的。这里主要介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些共同条款。

(一)最后净损失条款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的再保险方式。最后净损失条款的设立是为了明确原保险标的损失发生后,作为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项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分摊责任对象的赔款,应该是分出公司在此合同项下分摊赔款前承担的最后净损失,即最后净赔款。它是分出公司在此合同项下分摊赔款前的其他赔案的理赔工作已经全部结束时,分出公司对于本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事故所应承担的赔款和相关费用的总额。只有分出公司所承担的最后净赔款超过合同规定的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分入公司才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净自留成分条款

超赔分保合同的责任包括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两个部分。在超赔分保合同项下由分入公司所承担的赔款,必须是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利用超赔分保合同条件划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实际赔款责任前)分出公司所承担的净赔款(最后净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的部分。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是划分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赔款责任的界限。在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已经由超赔分保合同确定下来的条件下,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所承担的净赔款(最后净赔款)的确定,是划分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实际赔款责任的前提。问题是分出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在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可能没有分出,也可能已经分出甚至是数次分出,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该如何确定。净自留成分条款就是用来规定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究竟是哪一个层次合同的净赔款。它的含义是: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应是其净自留成分内的净赔款。净自留成分是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

(三)合同期限条款

非比例再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也有不定期的。实务上一般采取以一年度为合同期限的做法,因为非比例再保险有其专门的费率制度,要根据实际赔款,年年调整。所以每年要结算再保险费并洽商下一年度的费率。

(四)赔款处理条款

赔款处理条款是有关赔款的通知以及赔款账单的编送和摊回的规定。一般在合同中应订明,如有赔款发生并可能涉及接受公司的责任时,分出公司应及时通知。接受公司在接到赔款账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分出公司摊付赔款。

(五)指数条款

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常发生使再保险人责任增大的不公平现象。由于超赔分保接受人的责任是以赔款超过规定的数额为基础,这样,通货膨胀使实际赔款额增大时,增大的后果将主要由再保险人承担(如果增大后的赔款仍在自留责任内,则再保险人不受影响)。例如,有一超过50000美元以后的70000美元的超赔合同,现发生损失49000美元,如该赔案当年解决,再保险人不承担赔款。但由于该赔案数年后才解决,由于通货膨胀,该案赔款上升为58000美元,如果合同上没有指数条款,再保险人要负责8000美元的赔款。

(六)汇率变动条款

如分保合同项下所遭受的损失不是合同所表示的货币,而是其他货币时,由于兑换率的变动,可能会有货币兑换方面的风险。为了使合同责任限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水平,合同往往要规定,如果有其他货币的损失时,有关分出人的自负额和接受人的责任额按合同起始日或商定日期的兑换率折算成其他货币来计算,而不受兑换率变动的影响,以减少货币兑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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