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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口支援制度大事记(—年)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报告中指出,中央将对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增加资金和物资的投入,积极组织各省、市等地区对口支援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共同繁荣发展做出努力。国家“要组织内地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这是最早的省内对口支援实践。至此,对口支援从政策到法律都有了基本的依据。

1956年教育部在《关于内地支援边疆地区小学师资问题的通知》中就要求“四川、陕西等省,对于接邻的边疆省、自治区需要外地支援的师资要有较多的支持”。

1960年3月20日,山西日报发表社论,人民日报转发了这篇社论。社论介绍了经纬纺织机械厂帮助曙光公社在修配机械,供应农具,以及培训技术人才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他们采取了工厂包公社,对口支援的新形式。这是最早明确提出“对口支援”这一互助形式的权威报道。

1974年,在各项工作受到“四人帮”严重干扰的情况下,国家还安排内地6省、市对口支援西藏的8所中学和1所师范学校。4月26日,国务院批转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学、中学、专科师资问题的请示报告》。

1976年,唐山大地震对口包干。1976年8月17日,国务院提出了工业生产支援组织原则:“按行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商同有关省、市、自治区,按对口包干的办法进行支援。所需人力、物力,要提出方案,经国家计委平衡后,报中央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执行。”

1978年,对口支援作为湖北省的抗旱新经验被提出并通过《人民日报》在全国进行宣传。湖北全省划分出黄冈、孝感等六个抗旱战区,省委组织武汉、黄石等大型厂矿企业对口进行支援。同时,武汉市负责对口支援黄冈地区,全力以赴地支援烯水、新洲、黄冈等八县抗旱斗争。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在会上作了题为《全国人民团结起来,为建设繁荣的边疆和巩固的边防奋斗》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中央将对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增加资金和物资的投入,积极组织各省、市等地区对口支援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共同繁荣发展做出努力。

1979年7月,中央以中发[1979]52号文件转批了乌兰夫的报告。国家“要组织内地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1980年9月,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

1980年9月,四川省组织省内对口支援,由重庆、成都、自贡和渡口分别支援甘孜、阿坝和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这是最早的省内对口支援实践。

1980年5月,根据中央[1979]52号文件精神,卫生部颁布《关于内地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学教育试行方案》,建议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

1981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召开的地、市卫生局长会议上,确定城市医院支援“老、少、边、山、林”地区卫生事业建设以来,到1982年2月全区已有21所城市医院与这些地区的19个县医院挂钩,实行对口支援。

1982年10月,在银川召开的“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上,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总结了对口支援工作的经验,肯定了已取得的成绩。

1983年1月,国务院批转《关于组织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国发(1983)7号],正式确定对口支援工作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三个部门共同负责,由国家经委牵头。

1983年,动员全国各地的力量全面对口支援西藏的教育事业,这项“工程”自1983年中央决定在内地为西藏办学培养人才时拉开序幕,至今方兴未艾。

1983年8月,卫生部拟定《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实施方案》。除了1979年确定的对口关系,该方案还确定了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安徽、浙江、山西、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12省支援西藏的卫生事业。

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指导和推动城市卫生支农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

1984年,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会议,会议对1980年以后的西藏工作成绩给予肯定。同时也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符合西藏实际的经济政策和改革开放政策,为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中央还决定由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广东等省市和水电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西藏提出的要求,分两批帮助西藏建设。

1984年9月,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和国家物资局共同在天津召开了“全国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会议”,增加上海支援新疆、西藏,广东支援贵州,沈阳、武汉支援青海等对口支援任务。

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64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第65条第1款也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当地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至此,对口支援从政策到法律都有了基本的依据。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和比较不发达地区,沿海、内地和边疆,城市和农村,以及各行业各企业之间,都要打破封锁,打开门户,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资金、设备、技术和人才的合理交流,发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联合举办各种经济事业,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再次强调发达地区应当继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

1987年8月18日至22日,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在乌鲁木齐召开了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支援协作会议,会议产生《关于内地与边远民族高等院校支援协作会议纪要》。适当考虑了原有协作关系和新的需要,会议确定地区之间的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如下:北京支援内蒙古;北京、辽宁支援宁夏;上海、江苏、陕西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支援甘肃;上海、福建支援云南;浙江、四川、河北支援贵州;江苏、广东支援广西;山东、吉林支援青海。

1987年11月16日,国家教委、国务院西藏经济工作咨询小组转发《关于内地对口支援西藏教育实施计划》。

1990年,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要求“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省、市,应当分别同内地一两个经济比较落后的省、区签订协议或合同,采取经验介绍、技术转让、人才交流、资金和物资支持等方式,负责帮助他们加快经济的发展”。

1991年9月,国家民委在上海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会后,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的请示》。1992年,国务院对此作了批复,确定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民委、国务院生产办共同参加,归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对口支援工作。

1991年9月,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全党动员起来,集中力量办好农业”,“各行各业都要支援农业”的决定,为使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工作适应新的形势,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卫生部推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卫生部1983年颁发的《关于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城市医院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对医院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切实落到实处。

1991年12月16日,国家民委转发了《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口支援应按照支援为主,互补互济,积极合作,共同繁荣的原则进行,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对口支援。”

1991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指出:“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推进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发达的省、市应与一两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省,通过签订协议,采取介绍经验、转让技术、交流培训人才、支持资金和物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1992年3月,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对民族贫困地区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1992年3月,国务院就发出《关于开展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通知》,要求上海、天津、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辽宁省、吉林省等16个省市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程。

1992年3月21日,国务院提请人大审议三峡报告,这份报告在4月3日最终予以通过。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提出,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

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确定河北、北京、江苏、辽宁、山东等省市对口支援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

1993年11月,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加快落实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国家教委、国家民委于1993年11月27日至2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召开了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作会议,产生了《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具体部署和明确了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目的、任务、实施方式及内容等。

1993年6月29日,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多种形式,从教育、科、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安置。”

1994年2月28日至3月3日,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在会上宣布: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力争在20世纪最后的七年内,基本解决目前全国8 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199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5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该文件主要确定了国家50多个部委,21个省、市、自治区,10个计划单列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建设。

1994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提出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等发达的省市,都要对中西部地区的一两个贫困省、区进行对口支援,帮助其发展经济。动员大中型企业,利用其技术、人才、市场、信息、物资等方面的优势,通过经济合作、技术服务、吸收劳务、产品扩散、交流干部等多种途径,发展与贫困地区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的合作。

1994年7月,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召开,中央提出了“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援藏新方法。中央确定,首批由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天津、四川、广东、福建、浙江、辽宁、河北、陕西14个省、市,分别对口支援西藏的拉萨、日喀则、山南、昌都、林芝、那曲和阿里。两个省市分片负责西藏的一个地区。同时,由国务院29个部委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区直各部门。

1994年7月,贸易部和移民开发局联合向全国有关省(市)商业、物资、粮食和供销等部门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流通部门移民工作的通知》[内贸计字(1994)第108件],动员和组织全国内贸系统的力量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流通部门移民工作,并决定,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26(区、市)流通部门和企业(包括商业、物资、粮食厅(局)、供销社)对口支援库区20县的流通部门和企业。此后,广东、浙江等省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也陆续展开。

1995年,中央机关和各省市共选派了621名年轻干部支援西藏,被称为“第一批援藏干部”。

1995年9月25日至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专门提出“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内地的发展”,“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要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帮助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1996年3月,江泽民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新疆稳定工作,做出了“培养和调配一大批热爱新疆,能够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汉族干部去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关于新疆稳定工作的会议纪要》出台。

1996年,中央决定在“九五”期间从内地省市和国家机关选派2 000名至2 500名热爱新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党政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骨干到新疆工作,从而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的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1996年7月6日,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确定由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与甘肃省,上海市与云南省,广东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与陕西省,浙江省与四川省,山东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与青海省,福建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与贵州省,开展扶贫协作。2002年,国家又增加厦门、珠海对口支援重庆市。

1996年10月,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在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作会议”,并于次年4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通知》,重新调整了帮扶的对口省份。北京帮内蒙古,天津帮甘肃,上海帮云南,广东帮广西,江苏帮陕西,浙江帮四川,山东帮新疆,辽宁帮青海,福建帮宁夏,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帮贵州,全国支援西藏。

1997年2月,由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河北9省市和中央及国家有关部委选派到新疆工作的首批202名干部陆续抵疆,大规模的对口援疆工作正式开始。其后有广东、辽宁、福建、湖南、湖北、深圳6省市参与其中。

2000年和200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西部大开发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

2000年4月,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部门下发了《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着手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分两个阶段实施,每一阶段为期两年左右。确定内地10省市对口支援西部10省区,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各选择100所学校,计划单列市各选择25所学校,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选择的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先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目前确定20对对口支援省、市、区。同时启动的还有“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此工程也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为期两年左右。此项工程在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市区实施,他们自行确定支援学校数量与本省市区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目前,中央政府已经决定将此工程作为全国性工作加以推广,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在本地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200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第64条写入了“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内容,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明确对口支援法律地位。

2001年2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5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名优企业到三峡库区移民点投资建厂,并从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

2001年2月,福建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确定了19个山区经济欠发达县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安排19位省领导和58个省直部门定点挂钩,同时抽调年轻优秀干部组成工作队前去挂职,帮助落实项目750多项和资金4亿多元;确定泉州市与南平市、福州市与宁德市以及厦门市、漳州市与三明市、龙岩市进行对口协作,11个沿海县(市、区)与11个山区县对口帮扶。

2001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纲要中要求继续做好沿海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为该轮对口支援的启动提供了后续动力。

2002年4月,浙江省正式启动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组织欠发达地区的人力资源向发达地区合理流动,动员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全省区域协调发展。2003年,浙江省政府成立山海协作工程领导小组,明确杭州、宁波、温州等发达地区与衢州、丽水、舟山等欠发达地区的65个县(市、区)结成对口协作关系。

2002年12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等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规定卫生部负责协调、部署省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省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要与现有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结合起来,有计划地组织东部城市地(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支援西部县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设。

2002年12月,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下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重点是东部支援西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

2007年8月开始,湖北实施了由1位省委、省政府领导牵头,6个单位参与,对口支援1个民族县市,每年至少办成6件较大实事的“616工程”。

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三峡办《关于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到“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和长期性,切实把对口支援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2001年6月,国务院下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强调“继续做好沿海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推进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

2008年6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组织有关省市对口支援灾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

2008年6月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

2008年6月11日,国务院制定《汉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国发(2008)53号],该方案明确要求,在中央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东部和中部的19个省市分别对口支援四川省的18个县市以及陕西、甘肃的严重受灾地区。

2009年9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下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多年来各地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实际,经征求各有关省(区、市)卫生厅局意见,提出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关系如下:北京市支援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支援甘肃省,辽宁省支援青海省,上海市支援云南省,江苏省支援陕西省,浙江省支援贵州省,福建省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援藏、援疆和对口支援四川工作,继续按照有关政策和目前的渠道组织实施。军队医院支援西部地区县级医院工作,纳入全国整体规划,由总后卫生部统一安排支援任务和配对关系,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3月,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召开,按照中央的部署,确定全国19个省市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对口援疆工作。2011年5月和2012年6月,中央又先后召开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赣州市18个县(市、区)的机制,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吉安、抚州的特殊困难县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在赣州发展,开展帮扶活动。支持福建省、广东省组织开展省内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支援”。

2012年10月,福建省出台《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1)1号],确定“建立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和23个沿海县(市、区)的对口帮扶关系,力争到2015年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均在本县和对口帮扶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共建产业园区。帮扶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无偿支持被帮扶县”的目标。

2013年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1号],要求:“完善机制,互惠互利。”

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2014—2020年)》。

2014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了《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合作规划(2014—2020年)》。

2016年1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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