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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有力的支援制度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要提高亲环境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有效流通亲环境农产品,一方面需要对从事亲环境农业者给予适当激励,另一方面需要保障亲环境农产品品牌权威性,防止鱼目混珠。  鉴于认证制度的重要意义,韩国政府积极促进亲环境农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

  要提高亲环境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有效流通亲环境农产品,一方面需要对从事亲环境农业者给予适当激励,另一方面需要保障亲环境农产品品牌权威性,防止鱼目混珠。基于这种考虑,韩国政府引进两大制度,即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标示制度和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制度。

(一)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标示制度

  亲环境农产品的认证制度可帮助消费者选择商品时能够更好地识别商品,进而提高信赖度,同时可保护生产者的权利。亲环境农产品的认证制度可使消费者信赖认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购买认证产品的可能性,生产者可获得提价效果。因此,亲环境农产品的认证制度的发展可促进亲环境农业的发展。

  另外,亲环境农产品认证不是简单地对农产品实施质量认证,确切地说,是对农家的亲环境种植方式(无农药、有机)的认证。即使不表示为对农家种植的认证,只说是亲环境农产品认证,认证本身还是表示对有机、无农药等种植方式的认证。因此,亲环境农产品的认证制度的发展可诱导亲环境农业的发展。

  鉴于认证制度的重要意义,韩国政府积极促进亲环境农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早在制定亲环境农业专门法律、依法整理和规定有关事项之前,韩国政府就开始开展有关亲环境农产品的认证相关政策,促进其发展,同时也为后来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积累经验。其后,随着亲环境农业专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亲环境农产品的认证得到进一步完善。

  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乌拉圭回合”的进展,农产品进口开放不可避免,韩国政府为确保农产品的竞争力,1992年7月制定《农产品的标准化和质量认证的运营纲要》(农林水产部告示92-18号),首次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

  1993年12月,在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引进对有机和无农药栽培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度,1995年9月引进畜产品认证制度、1996年3月引进对低农药栽培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一制度通过严格的审查和事后管理,提高了消费者对符合口径的“质量认证品”的信赖度,并对质量认证农产品以外的任意标示农产品实施法制管理。

  1997年12月韩国制定《环境农业法培育法》,宣布“1998年为亲环境农业元年”,1998年12月引进和实施“环境农产品标示申报制”,即要求标示有机农产品、无农药农产品、低农药农产品等亲环境农产品者需要事先向国立农产品检查所申报(质量认证品除外)。

  随着1997年制定的《环境农业培育法》从1998年末开始施行而引进环境农产品(有机、转换期、无农药、低农药)标示申报制,质量认证制与其并行。当时的亲环境农产品标示申报制度由于非强制性申报制,所以对虚假标示或标示违规的现象难以实施法定管理。35

  2001年1月,韩国把《亲环境农业培育法》修改为《亲环境农业培育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与教训,整合20世纪90年代依据《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实施的质量认证制度和依据《环境农业培育法》的标示申报制度,并结合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有机农产品标准等相关国际规范,从2001年7月1日开始以《亲环境农业培育法》作为法律依据,实行亲环境农产品的义务认证制度。随之只有得到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才能标志为亲环境农产品。由此,亲环境农产品质量认证(有机、转换期、无农药、低农药)统一为一元化。

  2007年,为了防止消费者的混乱认识,韩国修改《亲环境农业培育法》,废止转换期有机农林产品和转换期有机畜产品项目,设立无抗生剂畜产品。2009年开始政府中断低农药认证的新的申报和认证,2010年最终废止这一项目。

  按韩国现行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标示制度,36认证由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或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专门认证机关实施,对生产农产品的经营管理、栽培场地(土地)、用水、播种、栽培方式、生产品的质量管理等按法定标准进行严格系统审核,确定农产品的亲环境水平等级,并给予相应等级商品标签的使用权。

  为了保障认证机关的业务水平,法律要求委托(即指定)的认证机关必须具备如下资质。在组织方面,具有执行认证业务的常设专门组织,确保运营认证机关所需财源。在人力方面,要设置2人以上的认证审查员,认证审查员必须是属于下述之一项者,并为与认证审查业务相关的由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长规定的教育者:①农学(兽医学)系列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者;②符合《国家技术资格法》的农林、环境领域技术师或具有技术资格证者;③在农业相关企业、研究所、机关或团体等中担任农产品质量管理5年以上者。在设施方面,直接进行测量、分析的认证机关要具有政府指定为“公认试验研究机关”的检测室。另外,指定认证机关非“终身制”,指定(委托)有效期为5年,要继续从事认证事业,需要每5年再得到指定。

  为了保障认证的有效性,法律要求认证审查员考察认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访问农场,审查农场运营相关记录和农场的条件以及生产品是否符合表2-1中的“认证标准”。“认证标准”的详细具体事项由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长规定和告示。

表2-1韩国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标准(有机农产品和无农药农产品)

审查

事项

应具备事项

有机农产品

无农药农产品

1.

经营

管理

(1)2年以上记录下述营农相关资料,并保管。

  ①要得到认证的农产品种植地的肥料、农药等营农生产资料的使用相关资料。

  ②要得到认证的农产品的生产量相关资料。

(2)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委员长或认证机关为审查或阅览而要求提供必要相关资料时,应能够提供。

(1)1年以上记录下述营农相关资料,并保管。

  ①同左①。

  ②同左②。

(2)同左(2)。

2.

栽培、

包装、

用水、

种子

(1)种植土壤不应超过《土壤环境保护法施行规则》另表3-1的地区土壤污染担忧标准。

(2)对种植土壤实施定期检查核定,努力维护改善土壤肥沃度,防止盐类过度集聚。

(3)种植土壤在如下转换期间应遵守“审查事项3”的栽培方法。

  ①多年生植物(牧草除外):最初收获前3年期间。

  ②其他植物:播种或种植前2年期间。

  ③即使考虑之前农场使用经历,最少也要1年以上期间。

(4)在山林等自然状态下自生的食用植物场地应不实用“审查事项3”所规定允许的生产资料以外的生产资料3年以上的地区。

(5)用水应为根据《环境政策基本法》施行令第2条和《有关地下水水质保护等之规则》第11条规定的农业用水以上者;豆芽等芽苗采用水应为《有关饮用水水质标准和检查等之规则》第2条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6)所使用的种子应为按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准生产管理的种子(以下简称有机种子)。但是,以一般方法难以得到有机种子时,可以作为例外处理。

(7)不应使用《农产品质量管理法》第2条第7项规定的转基因种子。

(8)种植地周边有共同防疫区域等污染源的情况下,需要确保适宜的缓冲地带或保护设施。

(1)同左(1)。

(2)同左(2)。

(3)同左(5)。

(4)同左(6)。

(5)同左(7)。

3.

栽培

方法

(1)完全不使用化学肥料和有机合成农药。

(2)按长期轮作计划,种植豆科植物、绿肥植物或深根性作物。

(3)投入到土壤的有机物必须是按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标准生产的。

(4)按(2)和(3)方法不可能调节作物的适宜营养的供给或营养状态时,可使用另表1-1-(1)的生产资料。

(5)以家畜粪尿为原料的堆肥、液肥仅可使用来自喂食有机、无抗生剂畜产物标准的饲料的农场,或来自耕畜循环农法饲养的农场,完全腐熟后使用,并不得因过多使用、流失或溶解而导致环境污染。

  但是,即使来自喂食不符合有机、无抗生剂饲料标准的饲料的农场和未使用耕畜循环农法饲养的农场堆肥,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就可使用。

  ①堆肥化过程中堆肥维持55~75℃、15天以上,在此期间翻堆5次以上。

  ②堆肥中不应包含抗生物质,有害成分含量不得超过《肥料管理法》第4条规定的肥料公正标准的堆肥标准的1/2以上。

(6)病害虫和杂草应按下述方法防除和调节。

  ①选择适宜的作物和品种。

  ②适宜的轮作体系。

  ③机械耕作。

  ④混作、间作和种植共生植物等创造能够助长作物周边天敌活动的生态系统。

  ⑤覆草、割草和用火除草。

  ⑥放养捕食者和寄生动物等利用天敌。

  ⑦采用食物、农场堆肥和石粉等生物力学手段。

  ⑧放养动物。

  ⑨采用套子(指费洛蒙和电子诱惑套子)、篱笆、光和声音等物理控制。

  ⑩病害虫等不能以机械物理的方法适宜防治时,使用另表1-1-(2)的生产资料。

(1)化学肥料使用量应低于农村振兴厅长或农业技术中心所长按种植地推荐的成分剂量的1/3以下。

(2)不应使用有机合成农药。

(3)推荐按左(2)种植。

(4)使用家畜粪尿堆、液肥时,应完全腐熟后使用,并不得因过多使用、流失或溶解而导致环境污染。

(5)同左(6)。

4.

生产

品的

质量

管理

(1)在储藏和运输有机农产品时,要维持储藏场所和运输手段的清洁,防治来自外部的污染。

(2)为了病害虫管理和防除,优先采取如下措施。

  ①剔除病害虫栖息地、防止其接近设施等防除措施。

  ②当防除对策不适宜时,采用机械、物理和生物学的方法。

  ③当病害虫不能以机械、物理和生物学的方式适宜防治时,可使用另表1-1-(2)的生产资料,但是不得在直接接触有机农产品的状态下使用。

(3)作为对储藏地区或运输集装箱的病害虫管理方法,可使用物理的屏障、声音和超声波、光和紫外线、温度调节、大气调节(指二氧化碳、氧气、氮气的调节)和硅藻土。

(4)当储藏场所和集装箱在处理有机农产品时,在使用之前,要防止来自不属于另表1-1-(2)的农药或其他处方的潜在污染。

(5)当有机农产品以非包装的状态与一般农产品一起储藏或运输时,要设置隔栏等采取防止与其他农产品混合或污染的措施。

(6)不能使用放射线用于防除害虫、保存食品、剔除病原或卫生的目的。

(7)有机农产品的包装材料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尽量使用由生物分解性、再生产品或可再生的材料制成的包装材料。

(8)不得检测出残留农药。但是,属于下述各项之一的情况下给予允许,其允许标准为按《食品卫生法》第7条第1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告示的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允许标准的1/10以下。

  ①来自临近传统农业用地的因风而致飞扬。

  ②灌溉或临地排水等因农业用水的污染。

  ③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1)在储藏和运输无农药农产品时,要维持储藏场所和运输手段的清洁,防止来自外部的污染。

(2)同左(2)。

(3)同左(3)。

(4)当储藏场所和集装箱在处理有机农产品或无农药农产品时,在使用之前,要防止来自不属于另表1-1-(2)的农药或其他处方的潜在污染。

(5)同左(6)。

(6)同左(8)。

5.

其他

(1)豆芽等催芽而直接吃的农产品,其原料必须是有机农产品。

(2)催芽直接吃的农产品,必须具备生产所必要的设施、装备、作业场所等。

(1)水栽培农产品和养液栽培农产品不适用于“2.栽培、包装、用水、种子”中(1)、(2)项和“3.栽培方法”中(1)、(3)、(4)项。

(2)水栽培和养液栽培的方式要通过循环方式等防止因养液所致环境污染的发生。

(3)水栽培农产品和养液农产品中,豆芽等催芽而直接吃的农产品,其原料必须是无农药农产品以上的。但是,若通过一般方法不能购得无农药农产品以上的产品时,可利用国内产的未检测出残留农药的原料。

  资料来源:[韩]农林水产食品部令第158号,《亲环境农业培育法施行规则》,2010-11-26,另表3。

  为了明确认证农产品的来源,法律要求在标示亲环境农产品的同时,要把得到亲环境农产品认证者的姓名、电话号码、认证编号、品种、产地、生产年度(限于谷物类)、重量等标示在得到亲环境认证的亲环境产品的包装或容器之上,使得消费者易于辨认。对于不包装销售或单个散买的情况,可在相应认证品上的贴纸或标桩上标示这些内容。

  韩国现行认证标示制度设立有机农产品、有机畜产品、无农药农产品、无抗生剂畜产品等亲环境农产品类型。对亲环境农产品所赋予的认证有效期,无农药农产品和无抗生剂畜产品为2年,有机农产品和有机畜产品为1年。通过一定法定程序,亲环境农产品的认证可以延续和继承。

  为了防止伪造等违规行为,依法专门规定处罚措施。例如,①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亲环境农产品认证者;②非认证品的农产品标示为亲环境农产品,或认证品标示为与获得亲环境农产品认证内容不同者;③认证品上混合非认证农产品进行销售者,或以销售为目的保管、运输、陈列者;④明知②的情况,但是仍然销售该农产品者;⑤把非亲环境农产品作为亲环境农产品进行广告,或广告成不同于获得亲环境农产品认证内容者中,属于其中任一情况者均处以最高3年的监禁或3千万韩元的罚款,按2009年汇率1美元兑换1 167.6韩元计算,约合2.57万美元。

  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标示制度一方面为从事亲环境农业提供可循依据,另一方面保障生产者的权益,也为消费者区分真假亲环境农产品或把握安全性等提供方便,进而为亲环境农业生产和其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乃至亲环境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基础。

(二)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制度

  为了补偿实践亲环境农业的农民可能遭受的收入减少,奖励农业、农村的环境保护和安全农产品生产,基于《有关履行世界贸易机构协定的特别法》第11条第2项之3号“为土壤等环境保护对有机农、耕种农实施补助”条款和为专门贯彻上述第11条2项条款而制定的《为农产品生产者之直接支付制度施行规则》的规定,37从1999年开始韩国政府引进并实施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制度。

  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向亲环境农产品生产者,即获得亲环境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民,直接支付补助金的一种支援收入的政策,与提高价格收购秋粮政策等形成对比。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在面积上实施上下限制,每个农户支付面积为0.1~5公顷,申请面积超过5公顷不支付超过面积部分,申请面积小于0.1公顷也不给予支付;年度实施上限制,同一个地块生产亲环境农产品仅支付3年,即连续3年或不连续3年次。38

  韩国所实施的直接支付政策支援力度为,以2003年为例,旱田中有机、转换期有机农产品生产地为每公顷79.4万韩元,无农药农产品生产地为67.4万韩元,低农药农产品生产地为52.4万韩元;水田中有机、转换期有机农产品生产地为77万韩元,无农药农产品生产地为65万韩元,低农药农产品生产地为50万韩元。39据韩国忠庆北道有关通知来看,2010年亲环境农产品的支付单价为,每公顷旱田有机农产品为79.4万韩元,无农药农产品为67.4万韩元,水田有机农产品为39.2万韩元,无农药农产品为30.7万韩元。40

  与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制度相配套,韩国政府为了通过发展亲环境畜产业改善农村景观、减轻环境负荷等,构筑可持续畜产基础,从2004年开始尝试亲环境畜产直接支付制度。政府向参与政府的亲环境畜产发展计划的农民补偿因参与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援所需追加的费用。

  亲环境畜产直接支付制度支援对象应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家畜传染病防除法》、《有关污水、粪尿及畜产废水处理法律》而受到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行政处分,没有因畜舍内及周边环境不清洁而发生民事纠纷,并且满足亲环境畜产业发展要求,即基础项目条件和激励项目条件。其中,基础项目条件为,以养猪和鸡为例,降低饲养密度,保证粪尿产生量比通常(允许)标准低20%~30%,同时把产生的粪尿按相关规定全量堆肥化和液肥化。另外,不论饲养何种家畜,都要在一定期间禁止使用抗生素类药,参加并完成专门机构举办的环境、防疫教育。激励项目条件为在畜舍及粪尿处理设施周边栽植景观树。直接支付每户支援额上限为,以2004年为例,满足基础项目条件的为1 300万韩元,满足激励项目条件的再追加200万韩元,共1 500万韩元。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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