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其他规定及解散和清算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其他规定及解散和清算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11.4.3 保险公司的其他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11.4.4 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1.4.1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法》第三章专门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规定,另外,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国务院于2013年5月30日修改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1)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②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2)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向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保监会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保监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1.4.2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① 变更名称;② 变更注册资本;③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④ 撤销分支机构;⑤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⑥ 修改公司章程;⑦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⑧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1.4.3 保险公司的其他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11.4.4 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经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保监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①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④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