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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缅甸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公司可因下列事由解散:1.由法院解散;2.自动解散;3.在法院的指导下解散。在提出公司解散的申请之后发布解散公司的命令之前,依据公司、债权人或出资人的申请,法院可依据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在任何时候有权阻止任何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阻止对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公司可因下列事由解散:1.由法院解散;2.自动解散;3.在法院的指导下解散。

一、由法院解散公司

(一)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162条的规定,公司可因下列原因由法院解散:1.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决定由法院解散的;2.未按规定提出法定报告或召开法定会议的;3.公司成立后1年内未开始营业或者中止营业满1年的;4.公司成员减少,私人公司少于2人,其他公司少于7人;5.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6.根据1952年《缅甸联合银行法》第55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7.如果法院有理由认为解散是公平公正的,公司应被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的应被视为无力偿还债务:1.如果一债权人曾在一家公司供职,公司欠他的到期款项超过500卢比,他通过向总公司发送挂号邮件或其他方式催促公司支付这笔款项,而公司在此后3个星期未支付该笔款项,也未提供担保或达成协议;2.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法院判决或命令的执行或其他程序,因其整体或部分不能令人满意而被驳回的;3.法院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已无力偿还债务的,在确定公司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时,法院要考虑公司可能的和预期的债务。

(二)解散的申请

由法院进行的公司解散,应被认为从提出解散申请的时候就开始。根据《缅甸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应提交申请,申请可由以下主体提出:公司、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包括任何可能或预期成为债权人的人)、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以及这些当事人中的所有人或部分人,他们可以一起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申请,还可以由公司注册机关提出申请,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出资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权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1)公司成员减少的,私人公司少于2人,其他公司少于7人;(2)他因持有股份而成为出资人,部分股份最初是分配给他或由他持有,并以他的名字登记注册的,且在解散开始前的18个月他至少持有这部分股份不少于6个月,或者这部分股份是通过死去的前任股东转让给他的。

2.公司注册机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权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1)根据资产负债表揭示的公司财产状况或者根据第138条指定的检查员的报告显示公司已无力偿还债务;(2)在提交申请之前已获得联合主席的许可,但这种许可只有在公司首先取得受审理的机会后才能获得。

3.因未按规定提出法定报告或主持法定会议而提出解散公司申请的,应该由股东提出,并且应在本应举行会议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14日后提出。

4.对于由可能或预期成为债权人的人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只有对费用提供了法院认为合理的担保并提供了令法院满意的确凿的证据后,法院才应审理申请。

(三)法院审理申请

1.法院在审理申请的时候可驳回该申请,收费或不收费均可,也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推迟该审理,也可发布临时命令或其他法院认为公平的命令,但不能以公司用于抵押的财产已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或者公司没有资产为由拒绝发布解散命令。

2.以未按规定提出法定报告或主持法定会议为根据提出申请的,法院可责令应当对该违约行为负责的人支付费用。

3.法院发布解散公司的命令后,除了同时指定清算人外,法院应立即将其通知发送给与法院有关的官方接管人,如果没有官方接管人,可通过公报通告的方式指定联合主席为接管人。

(四)发布解散命令

1.法院可禁止与被解散公司有关的诉讼活动。在提出公司解散的申请之后发布解散公司的命令之前,依据公司、债权人或出资人的申请,法院可依据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在任何时候有权阻止任何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阻止对公司提起诉讼。

2.解散命令使诉讼中止。当发布解散命令或指定临时清算人后,任何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定诉讼程序都不得继续进行或开始,除非得到法院的许可并遵守法院的要求。

3.解散命令发出后,官方接管人应成为公司的官方清算人,在法院发布命令终止其作出进一步的行动之前,其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官方接管人作为官方清算人应立即监管并控制公司的簿册、文件和财产。法院应确定官方接管人有权获得报酬。

4.向注册机关提交解散命令的副本。解散命令发出后,提起解散诉讼的请求者以及公司有义务自命令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命令的副本提交给注册机关。解散命令的副本提交后,注册机关应在公司簿册中备份,并在公报上发布该命令已发出的通知。除公司继续营业外,这个命令应被视为公司雇员的解雇通知。

5.法院延缓解散的权力。解散公司的命令发出后,根据债权人或出资人的申请,法院依据令其满意的证据,有权发布延缓诉讼程序的命令,既可以延缓所有诉讼程序,也可以延缓一定时间内的诉讼程序。

(五)官方清算人

1.官方清算人的任命。

为了指导解散公司诉讼程序的进行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法院可任命一个或几个非官方接管人为官方清算人。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解散命令前,法院可随时作出这样的临时任命,但在任命之前,法院应通知公司。如果法院任命的官方清算人超过一人,法院应当明确数名官方清算人的职责分工。法院可决定任命官方清算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官方清算人的行为即使存在缺陷也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任命本身是无效的,则官方清算人的行为无效。当公司资产掌握在官方清算人手中时,法院不应任命接管人为官方清算人。官方清算人可辞职或由法院基于适当的理由撤职。由法院任命的官方清算人一职出现空缺时应由法院重新任命。法院可指导工资或报酬以比例形式或其他方式支付给官方清算人,如果任命的官方清算人不止一人,应当以法院指导的比例分配报酬。

2.清算人的职权。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经法院同意,清算人享有以下职权:(1)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或应诉,或进行其他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2)在清算范围内,继续从事必要的对公司有利的营业;(3)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契约出售公司的不动产和动产;(4)以公司的名义制作各种文件、证书、收据和其他文书,在必要时可使用公司印章;(5)证明、宣告或主张任一连带责任人因财产资不抵债而解散,对于资不抵债部分,将解散补偿金作为独立于解散案件的债务按比例分配给其他独立债权人;(6)以公司的名义开立、承兑、制作、背书汇票、支票或本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7)为了公司财产的安全筹借必要的款项;(8)以其自己的名义取得已死亡的连带责任人的无遗嘱遗产管理状,以获取以连带责任人遗产偿还的欠款;(9)实施其他必要的清理公司事务和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

3.清算人的权利。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183条关于清算人的权利的行使和控制的规定主要包括:(1)被法院宣告解散清算的公司,其清算人负责管理公司财产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他需要考虑全体债权人或连带责任人的决议及检查委员会的指示,如果它们之间发生冲突,则全体债权人、连带责任人的决议应优先于检查委员会所作出的指示;(2)为了明确债权人或连带责任人的主张,清算人可以召开债权人或连带责任人全体会议;(3)清算人可以按规定的方式申请法院作出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与特定事项相关的裁决;(4)清算人在管理公司财产和在向债权人分配财产时享有自由决定权;(5)任何人的利益受到清算人制定的文件或决议的损害,其有权向法院申诉,法院可对该被申请的文件或决议进行确认、撤销或修改。

4.清算人的报告。

公司经法院裁定进行解散清算后,清算人应在不迟于收到第177条A所要求提交的财务报表之后4个月内,或者经法院许可,在裁定作出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交初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发行、认缴和认购的股本数量,估计的资产负债数量,分别列出以下资产明细:现金和有价证券;公司对成员的欠款;其他公司欠款和公司可用的任何证券;属于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公司未付款。(2)如果公司已经解散,应当说明解散的原因。(3)清算人有权决定对任何有关公司的创立、组建、解散或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进一步调查。如果清算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多份报告以说明其认为需要提请法院注意的事项。

(六)法院的普通权力

1.连带责任人名单的制定和财产的利用。

一旦法院作出了清算裁定,就应制定连带责任人名单,法院有权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缅甸公司法》修改股东名册,将公司资产集中用于清偿债务。在制定连带责任人名单时,法院应注意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连带责任和代表他人以及为他人还债的连带责任的区别。

2.要求交付财产的权力。

法院可以在作出清算裁定以后的任何时候要求连带责任人名单上的连带责任人、财产托管人、管理人、银行业者、公司高级职员等应立即或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将其掌管的初步确认应由公司所有的现金、财产和文件等支付、递交、提交或转移给清算人。

3.指令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的权力。

法院可以在作出清算裁定以后的任何时候指令连带责任人名单上的连带责任人以裁定的方式从其应得的现金中或从其代表公司应付现金的个人资产中或根据本法追偿的其他资产中支付应由其支付的现金。

4.追偿债务的权力。

法院可在作出清算裁定以后,在确认公司财产充足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候追偿债务,责令连带责任人名单中的所有连带责任人或其中任一连带责任人在其义务范围内清偿法院认为必要的公司债务、支付清算费用,对连带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进行调整。

5.责令向银行支付的权力。

法院可责令任何连带责任人或其他应向公司支付款项的人将款项存入清算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不能将其直接交给清算人,以此种方式执行支付命令视为直接向清算人支付。

6.对连带责任人的裁定具有终局证据性。

法院对于连带责任人的任何可申诉的裁定都应作为债务具有正当性的终局证据。裁定中的其他有关陈述都将作为其他所有人或所有诉讼程序可以引用的证据。

7.排除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力。

法院可以指定债权人在某一时刻或时段申报债权或提出有关主张,否则将被排除在已确认债权的利益分配之外。

8.对连带责任人权利的调整。

法院可以对连带责任人的权利进行调整,并在另外有资格的人中分发盈余。

9.责令支付清算费用的权力。

法院在审理公司资不抵债的案件中,可以责令对在解散清算中发生的开支和费用按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优先支付。

(七)公司解散

一旦公司相关解散事宜彻底完结,法院应作出公司从裁定之日起解散的裁定,公司应当解散;清算人应将该解散裁定在其生效后15日内向登记员报告,登记员应在该公司登记档案中对公司解散作相应备注;清算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所违规日期每日50卢比以内的罚款。

二、自动解散

(一)自动解散的条件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203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解散的;2.公司特别决议决定需要自行解散的;3.因债务原因无法继续营业并被建议解散的,经公司非常决议决定的。

公司自行解散程序自公司自行解散决议通过之时起,公司除因解散需要外,经营活动即行停止。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公司法人资格及公司法人能力将持续到公司解散之日止。任何有关公司自行解散的特别决议或非常决议的通知应由公司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在政府公报及在公司登记地发行流通的有关报纸上发布。公司被提议自行解散的,公司管理层或公司多数董事(假设公司有超过两名以上的董事)应在公司有关解散决议提议的会议通知发出之日以前的公司董事会上,以宣誓书的形式对以下内容作出声明:其已对公司有关事实作详细调查,并已得出公司有能力在解散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某一具体期间内全部偿还公司债务的相关意见。

(二)股东自愿解散公司

1.公司指定或确定清算人报酬的权利。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中为清算和分配公司财产事务指定一个或多个清算人,并可以确定给予他或他们的报酬。一旦指定清算人,公司董事的所有权利即行停止,除非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或清算人批准而得以延续。

2.填补清算组织职位空缺的权利。

(1)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指定的清算组织成员出现空缺的,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其债权人的安排填补相应空缺;(2)为此目的,连带责任人或存在多个清算人的情况下由其他清算人召集股东大会;(3)股东大会需按《缅甸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举行,也可按连带责任人或其他清算人申请的方式或法院决定的方式举行。

3.清算人在每年年终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

解散期超过一年的,清算人应在自清算开始之日起的第一年及以后每一年年终或在年终以后的90日内的合适时间召集股东大会,并在会议上就其过去一年的行为、交易及解散事宜的处理等事项作述职报告及提交以特制表格形式包含有关清算职位特定事项的书面声明。清算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以100卢比以内的罚款。

4.终局股东大会及解散。

(1)制定解散报告。一旦解散事项完结,解散人应制作解散报告,以说明其解散执行行为及公司财产已作妥善处理并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和作相关解释说明。

(2)发布公告。股东大会的召集应以公告的方式说明开会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并最迟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按《缅甸公司法》第206第(1)款之通知公告的方式发表。

(3)递交述职报告副本及会议已举行的报告。清算人应在会议召集后一周内,向注册机关递交述职报告副本及会议已在某日举行的报告。清算人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每延迟一天处以50卢比以内的罚款。若到会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清算人应在报告场所报告会议已依法召集但到会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以前款规定的公告作为会议依法召集的报告应被认可。

(4)登记处理。注册机构在收到递交述职报告副本及会议已在某日举行的报告后应立即登记处理,在召集报告登记后3个月期限届满,可认为公司已解散。

(5)申请延期。清算人或其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公司解散延期的,法院可以酌情延期。法院同意本条所述的延期申请的,相关当事人有义务在法院作出该决定之日起21日内向注册机关递交登记副本,相关人员违反此规定的,处以所延期每天50卢比以内的罚款。

(三)债权人自愿解散公司

1.债权人大会。

(1)在公司即将举行的提议自愿解散的决议大会当天或第二天,公司应召集公司债权人大会,并且向债权人发出的大会召集通知应同该公司解散决议大会的召集通知同时邮寄发出。

(2)公司也应将该债权人大会的通知采用《缅甸公司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发布公告。

(3)公司债权人应表明其对公司有关事务的立场,并列出公司债权人清单及其将在上述债权人大会上申报的债权的估算金额;指定其出席上述公司股东大会的一名代表,被指定的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应代表债权人参加该大会。

(4)若提议公司自愿解散决议的大会延期举行,按本条第(1)款规定如期举行的债权人大会上通过的任何决议在该延期会议实际举行日期通过的自愿解散决议生效后立即生效。

2.清算人的任命。

债权人和公司有权推荐一名清算人处理公司终结的有关事务和分配公司财产。如果两者推荐的人选不同,则债权人推荐的人员为清算人,如果债权人没有推荐清算人,则公司推荐的成为清算人。

3.清算人的责任。

清算人应当在每年年末召集公司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如果终止过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清算人应在终止开始起第一年年末,以后每年年末以及认为方便的时候,召集公司普通会议和债权人会议。

4.公司的最终会议和解散。

(1)终结报告。一旦公司完全终结,清算人应当作出公司终结的报告说明公司财产的分配情况,并召集公司普通会议和债权人会议。

(2)公司的最终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召开前至少一个月进行公告,公告需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对象。每次会议后的一周以内,清算人应该向登记机关提交会议报告复印件,或者就会议制作一份正式报告。如果违反规定,清算人将被处以每天不超过50卢比的罚款。如果会议召开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清算人应该制作一份正式报告,写明会议按时召集但没有达到法定出席人数的情况。如果清算人按规定制作了报告,则会议的召开视为符合规定。

(3)解散。登记注册机关接到上款规定的会议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注销登记。从注销登记之日起3个月期满后公司被视为解散。法院可以根据清算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向法院递交的申请,作出延迟公司解散的决定。法院作出延迟公司解散决定的10天内,申请人有义务向登记注册机关递交法院决定的复印件。

三、公司终结

(一)公司财产的分配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230条的规定,在公司终结过程中,以下债务优先清偿:1.所有在宣布公司终结之日前产生的公司应纳税款(不管是中央政府税收还是地方当局税收),应在12个月内清偿。2.职员或服务人员的工资,应在2个月内支付,每人工资不得超过1 000卢比。3.蓝领工人工资,不论是计时还是计件工资,每人不超过500卢比,应在2个月内支付。4.根据《工人赔偿法》的规定,对员工所作出的死亡或伤残赔偿。5.员工预备金款项、员工退休提取金、员工遣散费和其他员工福利。6.本法第138条第(4)款规定的调查费用。

上述债务将按照以下规则清偿:1.顺序相同的全部清偿,除非公司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则按比例清偿。2.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偿付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将优先偿付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券,此债券应从公司财产或流动资金中受偿。由于要预留一笔款项作为必需的终结费用,上述债务在公司财产提取终结费用后立即得到清偿。按照《缅甸公司法》关于优先清偿的规定,公司终结后,公司财产将被申请用于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将根据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分配。

(二)和解

在公司终结过程中,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可以进行整顿与和解。如果和解经公司特别决议批准和经代表3/4以上债权人同意,则对公司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或连带责任人可以在和解完成后的3个星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如果认为合法,可以立即修改、改变或确认和解。

(三)申请法院作出终结决定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清算人、连带责任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就公司终结产生的任何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就此作出决定。清算人、连带责任人或者债权人有权在公司终结程序开始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因扣押公司财产造成不动产损坏或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裁定。可以提出申请的情形有:1.如果扣押公司财产的判决由高等法院作出并生效执行,申请应向高等法院提出。2.如果上述判决由其他法院作出并生效执行,申请应向对公司终结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3.如果上述请求被认为是合法的和有益的,法院可以在它认为合适的条件下,批准全部或部分申请,或者就申请作出其他的裁定。

(四)法院规定终结诉讼

法院有权在终结裁定中规定所有或任何终结诉讼程序的采用。根据《缅甸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终结后,法院有权作出终结程序继续进行的决定,终结程序受法院监督管理。债权人、连带责任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权向法院提出对公司终结进行监管的申请。

1.终结开始后,转让等行为无效。无论公司由法院裁定终结还是终结程序受法院监管,任何公司财产(包括可起诉的债权)的处置、公司股份的转让或者股东地位的变动发生在终结开始后,除非依法院的裁定,否则均无效。

2.所有的债权均需要证明。在公司终结程序中(包括无力偿付债务的公司根据解散行为法申请解散)所有的债务都能得到清偿只是偶然现象,所有的对公司的债权诉讼要求,不管是现在的还是将来的,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都需要提供法庭允许提供的有关证据,以此对其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四、已解散公司登记记录的注销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247条的规定:1.注册登记机关有理由认为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即可向公司发一份邮件询问公司是否处于营业状态。2.如果登记注册机关发出信件后1个月未收到公司回复,他可在第一次发信后1个月期满开始14日内,参照第一封信邮发一封挂号信,以告知首封邮件未收到回复,并告知若此信件发出后1个月内未收到回复,将在缅甸公报上发布关于删除公司登记记录的公告。3.如果公司收到关于公司停业的回复,或于第二封信发出后1个月之内未收到回复,他即可在缅甸公报中公告删除公司注册登记记录的通知。4.如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认为注销公司侵犯了其权利,法院基于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请求,确认被注销的公司确实处于营业状态,则判决恢复公司的注册记录,注销无效。法院根据此判决作出说明,公司恢复为注册状态。

思考题

对比中国与缅甸的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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