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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清算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清算组按照法定清算程序清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除了因合并、分立引起的公司解散无须清算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的清算报告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是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程序。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都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使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但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了结,法人资格也未消灭。公司清算正是完结尚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置剩余财产,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制度。

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程序中已经存在对公司现有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关系进行清理的程序,因此,由公司合并、分立引起公司解散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因宣告破产而解散,应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行破产清算。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因公司解散都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但权利能力受到了限制,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清算的种类

1.破产清算与正常清算

根据是否存在破产的情形,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与正常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所适用的特定清算程序。正常清算也叫非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进行的清算。

两者相较,有如下不同:(1)发生的原因不同。破产清算发生的原因是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正常清算适用于一切非破产原因引起的清算,既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强制解散。(2)清算人的选任不同。破产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法院决定。正常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理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3)适用清算程序不同。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正常清算适用一般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资不抵债状况下,使公司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的清偿,程序较为复杂。正常清算一般是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状况下进行的,程序较为简单。(4)程序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不同。破产清算是由法院选任清算组组成人员,法院对整个破产清算程序实施监督,属于诉讼程序,并且适用《企业破产法》。正常清算,法院介入较少,不是诉讼程序,适用于《公司法》。

另外,正常清算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

依照清算是根据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分为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的意志进行的清算,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定清算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法定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清算组按照法定清算程序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当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显著困难时,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特别清算之中,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进行了一定的介入。如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公司清算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的程序作了系统的规定。

1.确定清算人员、设立清算组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除了因合并、分立引起的公司解散无须清算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告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对债权人进行登记之后,分配财产之前需要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于破产清算与公司正常清算在清算人组成、适用的法律与程序都有所不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分配公司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财产的分配有一定的顺序,首先用于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的支付,然后再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未按上述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注销登记并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的清算报告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由此,公司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

(四)清算组的职权与职责

1.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清算组成员的职责

为了约束清算组成员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相关职责。首先,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其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再者,清算组成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另外,若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难点追问】

1.公司合并与兼并、收购的联系和区别?

兼并与收购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兼并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非公司企业,当被兼并的公司丧失主体资格时,兼并的含义与公司合并中的吸收合并意义相同。此外,兼并还可以通过收购,达到控制该企业的目的,仅更换实际控制人,被收购的企业主体资格并不消亡。收购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方式,无论是兼并还是合并都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收购有两种主要方式,要么收购股权,要么收购资产,以达到控制被收购方的目的或者使被收购方并入收购方后主体资格消灭。

2.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消灭,只有清算完结时,进行了注销登记,公司人格才正式归于消灭。因此,在清算过程中,虽然公司不能进行积极的经营业务,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清偿活动,但在此期间,公司原法人资格是仍然存续的,清算组也只能以原公司法人名义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前沿提示】

合并中公司种类的限制

各国和地区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是否有种类限制规定不同,有两种立法体例。第一种是非限制立法体例,如法国和意大利,法律规定公司合并不受公司种类的限制。即法律不问合并中的公司属于何种责任形式,它们均可以合并。也就是说,不同种类的公司可以合并。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5]第二种是限制主义立法体例,即国家法律对公司的合并有公司种类的限制要求,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施这种立法体例的国家要么只允许同种类公司的合并,要么虽允许性质相似的公司合并,但对合并后的公司种类却有限制,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可以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则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等。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的种类限制,从《公司法》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看,公司合并不受公司种类的限制。

【思考题】

1.简述公司变更的各种情形。

2.试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形式及其效力。

3.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4.简述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5.简述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

6.简述破产清算与正常清算的区别。

【注释】

[1]沈贵明.公司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2.

[2]林嘉.商法练习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9:100.

[3]雷兴虎主编.公司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64.

[4]林嘉.商法练习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3.

[5]雷兴虎.公司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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